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9-29 13:40 编辑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8 16:36
政府采购好像没有条例规定后审的定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里面对后审的定义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资格后审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包括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根据立法法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两法体系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规定不同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后审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资格后审之规定。另财政部18号令(现行版本)明确了开标之后的评审程序,首先是资格性检查,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保证金等,明确交由评委会负责。
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