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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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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5 21:1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一个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中,某家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二次报价,请问磋商小组和招标代理如何处理?依据的条款和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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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09:23:04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般在文件中可以约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报价的认为原报价不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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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0:08:28 |只看该作者
如果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是否可以根据以上两条规定,认为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要求,认定为无效响应,否决该未报价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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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9:58:3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按照此条,存在“磋商”和“报价”两个重要的步骤,但是这两个步骤有时候不是那么好界定,大部分时候“磋商”这个环节基本上没有进行,直接进入“报价”环节。而且各交易中心执行的情况都不一样。
一种:直接视为供应商退出,这家供应商的视为投标无效;
二种 :将第一次的报价视为最终报价,以保证最终报价的公司不少于2家,不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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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15:54:11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0-10-19 09:58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 ...

我觉得这类属于操作层面的还是应该由磋商文件约定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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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2:23:12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0-10-19 09:58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 ...

我觉得这类操作方面的还是以磋商文件的约定为好。就不要过分纠结法律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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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1:12:10 |只看该作者
磋商无法磋,个人感觉是目前管理体质所决定的,基本在造采购计划的时候己经能够确定了,如果不能确定采购需求那么预算出不来,财政基本是不接受估算招标的。
再说能不能磋商,也跟随机抽取的评委有很大关系,评委并不一定对招标的需求都熟悉,他怎么敢叫供应商来谈,采购人派的业主评委也不敢主要叫供应商谈,讲来讲去都是他做的主,等下万一排出出某供应商了他也不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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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08:48:08 |只看该作者
我所说的哪两种情况,如果是线下标就好说了,如果是中心系统开标,即使你的招标文件写清楚了,但是如果中心系统的情况也要考虑。中心系统内一旦报价结束,就是接近最后了,没有可以废标的地方了。
例如:如果按照“不提交报价就视作退出磋商”投标无效,实际操作起来是比较麻烦的,中心也不会同意将原来的评审意见一级一级的给你退回。
         如果按照“不提交报价就以第一次的报价为准,关键是系统是否能按照这个意思来,是否将第一的报价认定为第二次的报价。
所以现在很多时候,如果到了一个新的区域做业务,做项目也要和中心的做好沟通,否则,就出现招标文件的意思根本实现不了的情况,到时候,有供应商质疑起来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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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4:14:51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0-11-6 08:48
我所说的哪两种情况,如果是线下标就好说了,如果是中心系统开标,即使你的招标文件写清楚了,但是如果中心 ...

系统也应该根据实际操作调整。不能那么死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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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5:57:22 |只看该作者
采购文件中应该考虑到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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