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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专家重新评标实际案例情况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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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0:00: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1 09:05 编辑

评标专家重新评标实际案例情况及如何处理   

   XXXX项目施工共有四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评标工作完成后,确定出前三名并在相关三个网站同时发中标公告,在中标公示发布第二天后,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缺少一项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22.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处理:22.2.6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缺项、漏项、更改、删除工程量清单格式中的内容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处理,不再进行一步。评标委员会此行业应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当时采购办、纪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此情况后,由采购办进行调查,得出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与其他两个部门沟通确认。采购办要求按照七部委12号规定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但是其他两家监督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已经出了结果再重样组织评审不妥当,一个认为如果重新组织是要求原来的评标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另一个认为应该重新组织二次招标,但是采购办的意见是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二次招标的规定,后来这两个监督部门比较倾向于项目废标,重新发布二次公告。就这样中间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中心认为如果要重新评标要求采购办必须以财政局的名义给中心书面的资料,才能进行,但是采购办认定重新评审有法律依据还要求财政局出书面资料不妥,导致项目一直拖延。。。

   直到前两天代理接到招标人电话通知准备上二次公告,因本项目前面的情况导致项目无法跟全省同类项目的实施进度,再次要求 相关部门尽快给出解决方案,后得到中心答复最快的就是招标人出一个主动重新招标的情况说明!

         由于以前已经发布了中标公示,现上二次公告需先发布原中标公告作废,但是如果上废标公告需原评标委员会出示相关资料。由招标代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本单位,把本项目的评标出现的情况告之评标委员会,并提供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原来的评标资料。最终评标委员会只出示了一个评标结果修正情况说明,因最终共有三家有效投标不能出具项目招标失败建议二次招标的建议!

   
根据以上情况说明!

    1、找出各单位有哪些的不足之处?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2、下面如何进行?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投标须知及评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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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8-5 14:11:07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说明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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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4:55: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qj661023 于 2016-8-5 17:09 编辑

典型的监管部门互相瞎扯淡的案例。按招法条例第82条处理,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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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6 11:54:32 |只看该作者
491  评标的十项原则是什么?
(10)有错必纠:评审过程中出现错误,可能是评委自己弄错,也可能是代理机构等其他人员弄错。究其出错的原因,要么是偶然失误导致的,要么是故意搞错。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一经发现,都应纠错。
案例5-47:某次设计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投票法评审。在整个评审结束前,由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汇总。在即将打印评标报告时,发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的汇总有误。虽然此错误并没有改变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但还是立即进行了相应的更正。
案例5-48:某次工程招投标,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由商务分、技术分和价格分构成。在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审专家完成了各自的评审,将打分结果交给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去统计。随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布了汇总结果。有的评审专家当即提出质疑,要求对分数进行查实。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只能查实自己的打分结果,不得查看其他评委的打分。有的评审专家质疑汇总时是否已经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已经扣除。评审专家当即要求对汇总进行复核。随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汇总有误。经重新汇总,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发生了变化。
评审纠错或在评审结束之前,或在评审结束之后。若在评审之前纠错,那么直接由评委自行纠错;若在评审结束之后,通常需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有的需要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有的需要组建新的评标委会会重新评审。
案例5-49:某招标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落标供应商A进行投诉。监管部门经审查后发现,有项评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应判这家供应商的投标无效,但评委却给了0分。对此,监管部门认为,评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判断这家供应商投标无效,这种做法,属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应当将项目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本案例中,评委的评审明显有误,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前款第五项的情形,但不属于第七十七条后款的情形。此外,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条例》所规定的应重新招标的情形。故无需重新招标。因而,监管部门的处理是不妥的。重新招标,不仅对原有的中标人不公平,也是对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具体到本案例(未看到具体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
1、评委的错评不涉及受贿,那么
(1)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出局不影响其他的投标人的评分,那么,由原来的评委纠正错误,且不能再次获取评审费;
(2)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出局影响其他的投标人的评分,无法由原来的评委重新评审,那么
A. 若属于匿名评审的,若还具备评审条件,则由其他评委评审
B. 若属于匿名评审的,但已不具备重新评审的条件,则流标。
2、只要有一个评委涉及受贿的,撤销原来的评标委员会
(1)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则流标;
(2)具备评审条件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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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8:50:00 |只看该作者
xqj661023 发表于 2016-8-5 14:55
典型的监管部门互相瞎扯淡的案例。按招法条例第82条处理,重新评标。

但是现在由于各监督相互推卸,导致现在招标人的项目迟迟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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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8:51:27 |只看该作者
heluhua 发表于 2016-8-5 14:11
招标人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说明吗?

招标人说只要合法合规,就尽快开展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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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8-8 08:58: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厉害啊。建议由招标人自己重新评标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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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9:07:47 |只看该作者
kkshadow 发表于 2016-8-8 08:58
招标人厉害啊。建议由招标人自己重新评标就行。

但是中心要求监督部门出书面资料才可以重新评审。。。。。。扯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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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22:24:45 |只看该作者
找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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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8-8 22:28:38 |只看该作者
最好带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这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原来区评标,有时争议很大,后来带上这本书,都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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