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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质疑(中标公示期限)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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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1:2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基于以上规定有以下疑问:
1、政府采购公示期为几天?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为3天,政府采购法未明确,那么公示期是否也可以定为3天,那质疑期就是3天结束开始往后再查7个工作日。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60条又规定了“10日”内,这两个时间我认为如果真的有人质疑的话,是否按照7个工作日来计算,因为法律效力毕竟大于法规,且中标公告明确了质疑期限,请大家讨论。
2、中标通知书到底该何时发布,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3条规定,发中标公示当天就同时发布中标通知书,那问题来了,这边公示期还没结束,那边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到了中标人手中,且在公示期内已和甲方签订了合同,这边又有人质疑,且推翻了前边的中标人,但中标通知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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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1:41:25 |只看该作者
两法分开理解,不要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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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1:44:51 |只看该作者
这位网友我们一般不把两法合并讨论。而且目前两法的条例已经进一步明确了两法的适用范围。这方面不展开了,请自行学历理解。
那么有关政府采购的质疑期限我们现在都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相关文件上做约定。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我们会在采购公告上约定发出采购文件的时间,发出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同时约定这个时间既是采购文件的公告时间。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比较好办,如果是网上下载网络会有下载时间记录,如果是购买或领取可以现场填写表格作为依据。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这个比较好办,对于过程都会有时间记录,开标,评标等还会有录音录像等。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个需要在公告上写明公告期,我们一般就写一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确实与质疑没有关系。各是各的时间。即便有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不是必须停止采购活动。只有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时候可根据情况要求暂停项目。这是政府采购与其他招投标的不同。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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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2:32: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9-6 12:35 编辑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质疑投诉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异议投诉不尽相同,根据立法法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的横向效力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有关规定,这类情况须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适用范围受限得搞明白,混着用容易出问题。
另外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除了PPP项目的预中标公示之外,其余项目是没有所谓中标公示的,直接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通知书。如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相关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除外),其中标成交通知书是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法定质疑期限内收到质疑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首先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并书面答复。如依法被认为中标成交无效的或项目废标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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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5:51:19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6-9-6 11:44
这位网友我们一般不把两法合并讨论。而且目前两法的条例已经进一步明确了两法的适用范围。这方面不展开了, ...

感谢回复,但还是有一点关于你回复的“(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我认为不是各环节结束之日,而是结束之日起,采购法五十二条就是这样说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七个工作日内”
而且如果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的话,那意思是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可以提出质疑
不知道我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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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6:08:36 |只看该作者
夜已成风 发表于 2016-9-6 15:51
感谢回复,但还是有一点关于你回复的“(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我认 ...

你没有联系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上下文来看,联系起来看实质上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购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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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0:01:27 |只看该作者
夜已成风 发表于 2016-9-6 15:51
感谢回复,但还是有一点关于你回复的“(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我认 ...

结束的当日不算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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