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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实现政采权责对等获新进展 粤财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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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08:4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9 08:42 编辑

修法实现政采权责对等获新进展



原创 2016-09-08 粤财 [url=]中国政府采购报[/url] 中国政府采购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赴粤沟通调研相关议案,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把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立法计划


本报讯 全国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赴广东省财政厅,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权责对等的议案》(以下简称9号议案)办理情况,与议案领衔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进行面对面沟通。


议案沟通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和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分别介绍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财政部对9号议案的初步办理情况,认为该议案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性强,质量很高,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把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立法计划。


曾志权对全国人大财经委、财政部高度重视9号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感谢,对议案办理的过程特别是在书面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专门赴粤作进一步沟通非常满意,他还就议案的提出及有关情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本议案核心是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监管部门权责对等的问题,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修订中予以充分考虑。


据了解,2015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联名了广东团多位代表形成议案,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权责对等。财政部针对该议案做了很详细的回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针对有关问题予以规范,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今年两会期间,在该议案的基础上,曾志权和多位代表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订<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权责对等的议案》。


这份议案针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导致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提出两方面建议。一方面,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明确采购行为人和监管部门的权责,丰富投诉处理的方式和手段,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强化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采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等。切实做好投诉处理与控告检举之间的衔接,以及财政部门和负有监督职能的有关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监管执法职权。另一方面,完善政府采购纠纷的民事法律救济机制。突出政府采购的民事属性,强化采购双方平等主体地位,引导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法律渠道解决争议纠纷,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针对现行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的修改,议案还建议,一是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合并,由当事人双方在采购活动中解决争议纠纷。建议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修改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求采购人限期核实答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拒不答复又不协商解决的,供应商可控告检举。二是完善控告检举制度。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专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将现行投诉的有关制度设计与政府采购法中的控告检举制度合并,供应商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统一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控告检举,同时补充增加有关控告检举的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和实施程序的具体条款,界定职责边界范围。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参考国外做法,以及国内对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方式,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法赋予其监管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措施。三是细化采购人、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答复质疑、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以及供应商随意或恶意质疑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


龚繁荣表示,通过面对面沟通,对9号议案的有关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会后将协调研究完善对议案的答复意见。会上双方就如何推动政府采购修订纳入立法计划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座谈交流。

(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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