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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剧院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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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3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字文字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及合同商务条款

一、合同格式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本合同是中国法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代理”)代理中国国家大剧院(以下简称“买方”)作为一方,和____国法人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作为另一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其条款如下:
1.    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册  商务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商务条款(即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
第二部分 商务合同附件
附件一  合同价格及支付进度(现金流量表)
附件二  合同设备清单和简要描述
附件三  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安装调试进度表
附件四  分包商清单
附件五  安装服务和卖方技术人员待遇
附件六  设计联络会
附件七  卖方提供的技术培训及范围
附件八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九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格式
第二册  技术部分
第三部分 合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部分 合同工程设计图纸
第五部分 产品样本
第三册  附  件
第六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七部分 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
第八部分 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项目响应文件
第九部分 谈判记录
(以上均以买方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产品供应商的谈判项目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双方谈判后形成的最终合同文本。)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    合同设备和数量
    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设备和数量详见合同第一册第二部分商务合同附件二。
4.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美元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其分项价格详见合同第一册第二部分商务合同附件一。
5.    合同设备和服务的支付条件、进度安排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文件。
6.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买方                                卖方
    名称:中国国家大剧院            名称: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印刷体姓名:____________        印刷体姓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代理
    名称: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印刷体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商务条款

目       录

第1条    定义    3-4
第2条    资金来源    3-5
第3条    原产地    3-5
第4条    合同标的    3-5
第5条    合同总价    3-6
第6条    支付    3-7
第7条    装运条件与通知    3-10
第8条    保险    3-12
第9条    包装和运输标志    3-13
第10条  技术文件的交付    3-15
第11条  设计联络会    3-16
第12条  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试验    3-16
第13条  质量保证    3-18
第14条  索赔    3-18
第15条  约定违约金    3-19
第16条  知识产权    3-20
第17条  变更指令    3-20
第18条  合同修改    3-21
第19条  转让和分包    3-21
第20条  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    3-22
第21条  不可抗力    3-22
第22条  税费    3-23
第23条  适用法律    3-23
第24条  仲裁    3-23
第25条  履约保函    3-24
第26条  终止合同    3-24
第27条  通知    3-25
第28条  备品备件    3-26
第29条  合同文件或资料的使用    3-26
第30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3-26
第31条  法定地址    3-27


第1条    定义
1.1    合同中的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买方代理”系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买方代理,作为其商务代理履行本合同。
(2)“买方”系指中国国家大剧院。
(3)“卖方”系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的产品生产厂商或系统集成商。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卖方许可的受让人。技术文件中也称为“承包商”或“产品供应商”。
(4)“分包商”系指卖方直接或间接将部分工程(包括设计准备或设备供应)分包给的符合合同附件四要求的厂商,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的受让人。
(5)“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下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和其它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文件。
(6)“合同总价”系指卖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金额。
(7)“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伴随服务,如安装服务,调试,验收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8)“合同设备”系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下列项目:(A)所有的设备;(B)备品备件及易耗品;(C)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
(9)“技术文件”系指卖方按照合同第二册技术部分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10)“安装及伴随服务”系指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到现场后的所有服务,包括报关、保险、检验、仓储运输、现场准备、安装、调试、验收及指导商业运行等。
(11)“技术培训”系指就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操作、维护保养以及其它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12)“PRC”或“CHINA”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技术规范”系指合同第二册规定的技术要求。
(14)“现场”系指合同设备安装和运行所在地,即中国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2号国家大剧院工地现场。
(15)“项目”系指中国国家大剧院录音系统项目。
(16)“安装完成”系指合同设备安装完毕,通电后系统正常双方签署了安装工作完毕证书。
(17)“调试”系指合同设备根据现场条件,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参数进行的技术工作,以达到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调试完成后,整个系统能正常运行,进行最终验收。
(18) “最终验收”系指卖方根据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各项性能保证试验,以证明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符合合同规定,最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第2条    资金来源
2.1    买方已从中国政府获得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采购国家大剧院录音系统设备,计划将此笔资金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和服务款项的合格支付。

第3条    原产地
3.1    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和服务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地国和地区。
3.2    本条款中所述的“原产地”指生产合同设备或提供服务的地方。合同设备的生产是指通过设计、试验、制造、加工或由许多主要部件组装而成的商业角度上的新产品,其在基本特性或功能上已与原部件有本质差别。
3.3    合同设备和服务的原产地可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第4条    合同标的
4.1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说明,卖方的义务包括所有设备的提供以及按照技术规范中确定的计划、进程、规范、图纸、标准及任何其他文件的要求进行设备的设计、制造(包括采购、质量保证、建造、组装)、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及所有有关的服务。   
4.2    卖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合同第一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附件二中,其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合同第二册第三部分的技术规范和第四部分的工程设计图纸中。其到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第一册第一部分的要求。
4.3    卖方应根据合同第10条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其交付批次及时间见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三。
4.4    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服务,以及在现场对买方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卖方应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人数、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详见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五。
4.5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和培训范围等详见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七。
4.6    卖方应按第14条对合同设备提供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第二册第三部分技术规格要求和第四部分工程设计图纸。
4.7    卖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设备的所有权随支付比例转移给买方。但卖方应对设备承担照看和托管的责任,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交付给买方之前设备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8    在全部合同设备验收后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不变的价格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将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可以向卖方最后选购一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获得图纸、专利、工具、模具和技术说明使买方能够制造主要设备的备件。
4.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4.10    卖方应负责协调制造厂商和分包商的接口,包括供货、工程设计、性能参数匹配和项目管理等,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第三部分技术规范要求。
4.11    卖方负责对整套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安装、调试、验收试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
4.12    卖方应负责与建筑设计(含各专业)的协调,并对与第三方提供的工程和/或设备的接口负责。

第5条    合同总价
5.1    基于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以及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合同总价为∶美元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
    CIP 现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5.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为:
5.2.1    设备费价格:美元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
其中,
大录音棚录音系统设备费:美元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小录音棚录音系统设备费:美元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母带处理工作室系统设备费:美元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演播室系统设备费:美元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5.2.3    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_
其中:
大录音棚安装调试费:人民币_________
小录音棚安装调试费:人民币_________
母带处理工作室调试费:人民币_________
测试和验收费:人民币_________
5.3    上述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是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服务的封顶价格,如因现场条件买方要求交货期调整,其封顶价格不做调整。如果实际发生的服务少于预计范围,买方代理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卖方。
5.4    以上所示的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且在合同履行期间,无供货范围、数量、服务等调整的情况下,合同附件一所列单价是固定不变的。
5.5    以上合同价格不包括设备进口中国时需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第6条    支付
6.1    本合同双方的支付均采用电汇方式(T/T)以合同货币进行。
6.2    本合同第5.2款规定的合同价格,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
6.2.1    预付款∶合同第5.2.1.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15%,计∶美元____ (大写∶____),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在合同生效后,当买方代理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卖方所在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授权卖方可以出口合同下的合同设备,或一份卖方出具的声明不需要出口许可的证明;
B.    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5%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预付款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格式见合同附件九);
C.    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形式发票二正五副;
D.  注明应付金额为合同价格15%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6.2.2    设备到货付款
6.2.2.1    随发货付款∶合同第5.2.1款规定的设备价格的60%,计∶美元____ (大写∶____),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在卖方按合同第7条发货后,并且买方代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中国国外供货部分:
A 在海运情况下,标明”运费已付”的、空白抬头的、空白背书的清洁无疵的二正三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并注明目的港通知买方及买方代理;另一正本海运提单保留在卖方,因此由卖方出具一份证明指出卖方持有一份正本海运提单,以作报关之用。
在空运情况下,二份副本”运费已付”的、空白抬头的、空白背书的并注明通知买方和买方代理的空运单;一份正本空运单保留在卖方,因此由卖方出具一份证明指出卖方持有一份正本空运单,以作报关之用。
B.    注明应付金额为设备价格60%及分项价格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C.    注明设备名称、数量、重量、发票号和发运日期的装箱明细单一正五副;
D.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正五副;
E.    投保海运和内陆运输一切险,附加战争险和“甲板险,投保金额为交货价值110%,并注明可以在中国以合同货币理赔的全套保险单或保险证书;
F.    制造厂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一正五副;
G.    中国海关出具的清关证明一份正本;
H.    买方出具的注明合同设备已抵达现场且已被买方收到的证明一正五副。如果合同设备外观合适且状态良好,该证明应由买方在现场收到合同设备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出具。
中国国内供货部分:
A.    有关的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一正五副;
B.    注明应付金额为设备价格的60%及分项价格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C.    注明设备名称、数量、重量、发票号和发货日期的装箱明细单一正五副;
D.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正五副;
E.    投保内陆运输一切险,投保金额为交货价值的110%的全套保险单;   
F 买方出具的注明合同设备已抵达现场且已被买方收到的证明一正五副。如果合同设备外观合适且状态良好,该证明应由买方在现场收到合同设备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产品供应商出具。
6.2.2.2    最终验收后付款:合同第5.2.1款规定的设备总价的20%,计∶美元____ (大写∶____),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买方代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注明应付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20%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B.    双方代表按合同第13款签字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二正二副;
6.2.2.3    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款:合同第5.2.1款规定的设备总价的5%,计∶美元____ (大写∶____),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买方代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注明应付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5%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B. 买方签发的标明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已过期的证明,一正二副;
6.2.3    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支付:
本合同第5.2.3款规定的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计:____(大写:____),将根据以下条件分四次进行支付:
1)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的25%,计:____(大写:____),在买方代理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卖方出具并由买方签字的合同设备安装开始证明文件一正二副;
.   
B.    金额为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25%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C.    卖方经买方批准签发的向分包商支付的支付指令一正二副。
2)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的40%,计:____(大写:____),在买方代理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金额为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40%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B.    卖方出具并由买方签字的合同设备安装结束证明文件一正二副;
C.卖方经买方批准签发的向分包商支付的支付指令一正二副。
3)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的15%,计:____(大写:____),在买方代理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金额为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15%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B.    双方代表按合同第13条签字的最终验收证书一正二副;
C.    卖方经买方批准签发的向分包商支付的支付指令一正二副。
4)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的5%,计:____(大写:____),在买方代理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卖方:
A.    金额为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用5%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二正五副;
B.    买方签发的标明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已到期的证明,一正二副;
C.    卖方经买方批准签发的向分包商支付的支付指令一正二副。
6.4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银行费用,买方代理银行发生的由买方代理负担,买方代理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5    按本合同第16条规定如卖方应向买方代理支付罚款和/或赔款时,可以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第7条    装运条件与通知
7.1    卖方应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三规定的到货时间,将合同设备以卖方认为在各种情形下最合适的运输方式运至现场。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所有的合同设备的运输方案及发货计划二正三副(包括合同号,分项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大约总重量,技术规范,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和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和易燃品在运输和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位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10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不得有超过上述最大限度的运输方案。卖方应保护买方免受因运输合同设备或卖方施工自用设备至施工现场造成的路面、桥梁或其它交通设施的损害所引起的索赔。
7.3    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易燃品和危险品,卖方应在装运前30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保管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书二正三副提交买方。
7.4    对中国国外供货部分,卖方应于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前的40天,卖方应在每批交货前2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代理及买方如下内容,以办理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免税∶
    (1)发货通知:注明合同号、设备名称和项目号、总数量、包装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发运港,预计出发日期;海运船名或空运航线的名称和航班号;原产地;总毛重和总体积;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和国际危规号;
    (2)注明发票号、设备名称、设备CIF价及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
    (3)注明设备名称、数量、总毛重和体积的装箱单。
    同时,卖方应邮寄5份装运的合同设备的详细说明资料给买方,并指明合同号、合同设备描述、规格、数量、每包毛重、总毛重、每包的总体积和尺寸(长×宽×高),包装数量、装运合同设备总价值、装运港、准备离港日期、预计到港时间以及其他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
7.5    卖方应在卖方所订舱位的船只预计自装运港出发以前14天,用电传或传真将船只的名称和船籍、船龄、船公司、船主、装运港、装运日期、目的港、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合同号、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买方。
7.6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48小时内,用电传或传真将合同号、提单号及提单日期、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毛重、体积、发票金额、载运船只的名称和启运日期通知买方代理及买方。
7.7    对中国国外供货部分,卖方在合同设备装货后4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装运单据航寄给买方代理一套正本:
    (1)海运提单/空运单
    (2)附有主要装运合同设备分项价格的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质量证书
    (5)保险单
    (6)产地证明书
    (7)木质熏蒸证明或非木质包装证明
    同时,卖方应将工厂试验记录、工厂实验报告和安装图纸,寄给买方。
7.8    卖方应负责在进口地点办理所有设备和技术资料的进关(海运设备的进关口岸为北京十八里店,空运设备和技术资料的进口口岸为北京机场),办理清关手续,买方代理及买方应予以协助。卖方应在报关后5天内将正本报关单送交买方代理用于办理付汇核销。中国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国外供货设备(含国内组装设备中的国外供货的材料和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于卖方未能及时报关、提货引起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9    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的到货日期为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并由买方签字的日期。
7.10    买方和买方代理协助卖方办理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通关,应毫无拖延地提供以下文件:
    -关税免税证明(如适用);
    -进口增值税免税证明(如适用);
    -进口许可证(如适用);
    -其它文件(如适用)。
为了及时报关,所有有关方面,需最迟于货物到达港口及机场前准备好必要的文件。
由于非卖方或其分包商原因造成的报关延误,卖方不对其负责。

第8条    保险
8.1    卖方投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别,其保险公司、保险类别和保险单的格式应经买方批准:
    (1)货物运输保险
    包括从卖方或分包商的工厂运到现场的过程中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2)施工安装的一切险
    包括验收完成前,现场设施的有形损失和损坏。
    (3)第三方责任保险
    包括因设施的提供和安装施工而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包括买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4)其它险种
    经买方和买方代理认可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它险种。

8.2    卖方应对其提供安装及伴随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以及其它经买方和买方特别同意的,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险种。

8.3    如果卖方未能开具上述的保险单和/或保持保险有效,买方可以投保并保持保险有效,同时买方可不断从合同项下扣除货款或服务款项以支付保险费,或以卖方的欠款形式来补偿。

8.4    上述8.1及8.2款中规定的保险应可以用相应合同货币在中国国内理赔。卖方在办理索赔时,应事先通知买方,并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对于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责任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8.5    对于涉及买方利益的保险索赔,没有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妥协或给予任何放弃。

第9条    包装和运输标志
9.1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形状和特点,采用具有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的坚固包装。该包装应适应多次搬运、装卸,远洋和内陆运输,以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抵达安装地点。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9.2    卖方应对包装箱中附属设备散件挂上标记,表明其合同号、主设备编号、附属设备名称及其在配备图中的位置号和附属设备编号。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相应标上“备品备件”、“维修设备”、“试验设备”或“专用工具”字样。
9.3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英文和中文刷上以下标记:
    唛头标记(注明中国国家大剧院)
A.    合同号:
B.    目的地:
C.    收货人:
D.    设备名称、项号:
E.    包装箱号/件号:
F. 毛重/净重(千克):
G.    体积(长 x 宽 x 高 cm):
H.    发货港:
    对必须裸装的合同设备应事先通知买方确认。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其装箱单应单独集中包装,随合同设备发运。
    卖方应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吨的每个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英文和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重心和吊点的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在运输中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醒目地标明“小心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和“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文件、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各一式二份。
9.4    卖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用印刷体英文和中文注明下述内容∶
唛头标记:(注明中国国家大剧院)
A.    合同号:
B.    收货人:
C.    目的地:
D.    毛重(千克):
E.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9.6    如果采用木材作为设备包装材料,卖方应提交由合同设备出口国或地区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木材包装材料的检疫证明,或卖方出具的非木质包装证明指明无木材作为设备包装材料。目的港口岸发生的检疫及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9.7    如果货物由于卖方在装运前的不良包装和/或不适当的保护措施而造成合同设备的锈蚀、损坏和丢失,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10条  技术文件的交付
10.1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第三部分技术规范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10.2    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资料不完整的通知后立即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向买方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数,卖方应按第15条支付违约罚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10.3    卖方在航寄技术文件前一周,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文件包裹大致的数量、毛重、合同号及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日期。发出技术文件48小时内,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文件发出日、航班号、空运提单/邮包号、重量、包裹数量和合同号。同时,卖方还应将下列文件的副本传真给买方:
A.    空运提单/邮局收据的副本;
B.    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10.4    卖方应负责将提交的技术资料空运至北京机场,并办理清关手续。买方对技术资料的签收日期作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由于卖方未能及时报关、提货引起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10.5    如果技术资料文件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0天内免费把丢失或损坏部分空运补发到北京并交付买方或买方代理。
10.6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第5.2.1款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10.7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 卖方应将下述文件分别航寄给买方和买方代理:
    1) 空运提单一式两份 (注明合同号)
    2) 附有技术资料清单的发票一式两份(发票应注明无商业价值)。

第11条  设计联络会
11.1    本合同设计联络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按照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执行。双方须遵守下列有关设计联络会的规定。
11.2    为配合设计并协调各阶段的工作,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召开设计联络会议。
11.3    除已规定的设计联络会议外,如有重要问题需研究讨论,可由双方商定增开联络会。
11.4    每次联络会议均需由双方签订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在联络会中如对合同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须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11.5    下一次联络会的题目、参加人数和确切日期应在前一次联络会上确定。
11.6    设计联络会均由卖方召集,对于准备、组织和安排会议的所有费用将由卖方承担。负责会议费用的一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绘图工具(如绘图板、铅笔等)。

第12条  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试验
12.1    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现场组装、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安装”是指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合同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连接和就位。卖方应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完善并投入运行。
    双方应在开始安装前各指定一名现场总代表从合同设备安装到验收期间内负责处理有关合同设备的所有技术问题。通过双方总代表的友好协商作出详细的工作安排,使本合同设备在合同生效后4个月内安装完毕。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通过友好协商在现场解决。
12.2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应为完整的设备、组件或部件,不需再在工地进行加工、制造和修整。如果合同设备,包括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时,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由卖方负责。
12.3    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代表将对安装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合格后,双方在10天内签署安装工作完成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2.4    “调试”是指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调整、校正、启动、临时运行及负载检测。在调试期间,双方应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最终验收试验。“最终验收试验”是指检测合同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最终验收试验即被认为是成功的,l、所有现场试验全部完成,2.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均能满足,3.完全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4.合同技术规范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服务已全部提交和完成。如果最终验收试验成功,双方应在10天内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如果最终验收试验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的故障而中断,最终验收试验须重新进行。
12.5    在进行第一次最终验收试验时,如果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或保证值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具体情况确定第二次最终验收试验的日期。第二次最终验收试验必须在第一次试验不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在例外情况下,可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完成。卖方应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设备在第二次最终验收试验时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现场更换和修理的设备材料费;
(2)卖方人员费用;
(3)用于第二次试验的机械及设备费用;
(4)用于第二次试验的材料费;
(5)运往安装现场及从工地运出的需要更换和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运费、保险费及进出口税费;
(6)买方配合人员费用。
    如果在第二次试验中,由于卖方的责任仍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和(或)保证值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有权按合同第16条进行处理。当偏差值处于买方可接受的范围内,买方将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在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天内双方应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在这种情况下该验收证书仅作为支付文件,卖方仍有责任使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的要求,届时双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2.6    第13条规定的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将从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12.7    合同设备的上述检验、试验和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负的责任。

第13条  质量保证
13.1    卖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有效运行、长期使用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且在设备部件制造时对设计和材料作过最新的改进。卖方还应保证按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卖方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缺陷。
13.2    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
13.3    卖方应保证按技术规范提供完整、清晰和正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13.4    除非另有规定,质量保证期为自系统验收之日起12个月,在此期间内设备及系统出现的任何非人为损坏,卖方负责免费更换。在设备更换期间内,卖方免费为买方提供相应替代设备。
13.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而造成设备停机,且卖方对此负有责任,则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将相应延长,其延长时间等于停机时间。修复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将重新计算,为重新被买方验收后投入运行12个月。
13.6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由于卖方技术文件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错误指导和施工而导致设备损坏或买方人员伤亡,买方有权根据第14条向卖方提出索赔。
13.7    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1年以内,卖方免费向买方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维修,卖方不负责更换零部件的成本。

第14条  索赔
14.1    如果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且买方已在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和合同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该索赔:
A.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有缺陷的合同设备,用合同规定的币种向买方偿还与拒收合同设备价格相等的款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合同设备装卸费等其他费用;
B.    按有缺陷合同设备的低劣、损坏程度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处理;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的新部件、组件和(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或)修好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并由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及承担买方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费用,并赔偿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对所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质量给予相应于合同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14.2    更换和/或增补的合同设备按CIP条件交货至工地,卖方应承担将合同设备运至工地和安装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更换和/或增补合同设备的交货期限应不影响该台设备安装进度或设备的正常运行,但不得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二个月。卖方应将买方急需的合同设备空运至安装现场,费用自付。
14.3    如果合同设备技术特性和(或)性能保证值有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且责任在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2个月内自费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否则,卖方应按合同有关技术附件的规定的费率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14.4    按合同规定提供的任一合同设备,由于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制造工艺和材料使设备不能按规定的进度投入商业运行,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
14.5    卖方在接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索赔证书后15天内提出复议,逾期未作答复,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处理索赔的期限为30天。如果在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后30天内,卖方未能按照上述买方要求的任一方式来处理索赔,则买方将从支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14.6    如果索赔通知是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第15条  约定违约金
15.1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供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到1至4周,每周按迟到合同设备价值的0.5%;
    迟到5至8周,每周按迟到合同设备价值的1%;
    迟到8周以上,每周按迟到合同设备价值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到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付上述设备的义务。对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设备迟到2个半月、其他合同设备迟到3个月以上,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5.2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技术文件未能按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三规定的时间提交,则每个图号或每种手册每迟到一天卖方应付给买方100美元的违约金。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
15.3    除非另有协议,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第二部分附件三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安装和/或调试和/或验收试验,买方将根据第15.1款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按合同总价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15.4    设备性能不满足保证值,其违约金不超过单项(单件)设备价格(含安装费用)的10%,详见合同技术规范。
15.5    应理解这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买方有权得到此违约罚金而不需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该违约金。
15.6    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第16条  知识产权
16.1    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而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第17条  变更指令
17.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按第27条规定用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总的范围内变更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1)专为买方制造的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图纸、设计或技术规范;
(2)卖方提供的服务;
(3)交货进度。
17.2    如果由于上述变更引起卖方执行合同中的设备数量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作合理的调整。如果由于上述(3)项的调整,卖方应对供货进度作合理的进度调整,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款提出的任何调整要求,必须在卖方接到买方的变更指令以后30天内提出。否则,买方的指令和规定将是最终的。如果在买方接到卖方的调整要求后30天以内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卖方将按照买方的变更指令进行工作。

第18条  合同修改
18.1    除第17条的规定之外,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补充、变更或偏离,均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它们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19条  转让和分包
19.1    合同第二部分附件四中明确了经买方批准的每一项目的分包商名单以及供货和服务的主要项目。
19.2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随意变更第二部分附件四中规定的分包商。买方的批准并不免除合同项下卖方的任何义务、职责和责任。
19.3    卖方未经买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
19.4    卖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主要的分包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该通知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卖方还应对任何分包商、代理商、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疏忽而造成对买方的损失向买方负全部责任。
19.5    卖方应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并且要确保由不同分包商供货的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卖方应负责保证合同设备的完整性和整体性。
19.6    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

第20条  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
20.1    合同书以及双方来往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和其他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0.2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度量制SI单位。

第21条  不可抗力
21.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事件和其他经双方协商承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
2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7天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21.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到60天以上时,双方应接触并通过友好协商尽可能达成协议,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21.4    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期。
21.5    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22条  税费
2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如果使用的话)对卖方及卖方人员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款,均应由卖方负担。
作为代扣代缴人,买方代理在对外支付合同项下的每笔应税款项时,有义务从中按比例预提就技术许可分项价和与之有关的分项价和/或技术服务分项价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或营业税并上缴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卖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方便扣税事宜。买方代理收到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就上述预提税出具的税务收据后,应及时将该收据提交卖方。
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仍然有义务在扣税程序不可行的情形下直接将有关税款支付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    作为代扣代缴人,买方在案
2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卖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2.4    在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发生的分包商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第23条  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24条  仲裁
24.1    买方和卖方之间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解决。
24.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
24.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24.4    仲裁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24.5    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第25条  履约保函
25.1    卖方应在合同签字后30天内用合同货币按照合同第二部分附件八的格式,向买方代理提供由下述银行提供的合格的履约保函∶
(1)中国的银行总行;
(2)买方代理同意的中国国外的银行进行反担保的中国的银行总行;
(3)买方代理同意的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外国银行。
    履约保函总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5.2    履约保函将在最终验收证明签署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卖方。

第26条  终止合同
26.1    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26.1.1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或买方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买方可在不影响对违反合同所作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买方同意的延期内提交任何或全部合同设备或提供服务;或
(2)    卖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
26.1.2    在买方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提交合同设备类似的合同设备,卖方应有责任承担买方为购买上述类似合同设备时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卖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6.2    因卖方破产终止合同
26.2.1    如果卖方破产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对卖方进行任何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买方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力。
26.3    为买方方便而终止合同
26.3.1    买方可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卖方终止部分合同。通知中应说明是为了买方的方便而终止合同,说明按合同所实施工作终止的范围及上述终止生效的日期。
26.4    终止合同的处理:
26.4.1    对在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30天内完成和准备发运的合同设备,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买下,其余部分买方可进行选择:
(1)    选择任一部分并按合同条件和价格执行和供货;
(2)    放弃其余合同设备,并为卖方已部分完成的合同设备和原先已采购的材料及部件向卖方支付一笔经协商同意的金额。
26.4.2    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应交的文件、资料(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并办理保险,费用由买方负责。
26.4.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26.5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还未了债务。

第27条  通知
2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凡合同项下的通知都应根据以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并以派专人交送、航空邮寄、特快专递、电传、传真或电子数据等方式交换送/发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有关方的地点。
27.2    任何一方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改变其接受此类通知的邮编、电传、传真或电子数据交换的发件人或收件人地址。
27.3    通知以递交之日或通知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迟之日期为准。
27.4    通知应被视为包括合同项下的任何批准、同意、指示、命令和说明。

第28条  备品备件
28.1    卖方应提供买方要求的有关合同项下由卖方制造的备品备件的材料和信息。
28.2    备品备件应按要求进行包装,以防损坏,并与设备分开独立包装。包装箱上应清楚注明标记。
28.3    所有备品备件在提供给买方之前应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上述有关备品备件的说明。

第29条  合同文件或资料的使用
29.1    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的同意,不得把合同、合同其中的条款或由买方或以买方的名义提供的任何规范、规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向卖方为履行合同而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即使是对上述雇佣人员也应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并且也只限于为履行合同所需的范围。
29.2    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以外,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第29.1款中所列举的文件或资料。
29.3     第29.1款中所列举的任何文件,除合同文件本身外,均应属于买方的财产,当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将上述文件(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给买方。

第30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30.1    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晚发生者为准∶
(1)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
(2)双方各自国家政府批准;
(3)买方收到卖方按第25条的规定提交的履约保函并认为合格且可接受。
    双方将以传真通知对方合同生效日期并用挂号信确认。
30.2    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第31条  法定地址

买方:中国国家大剧院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2号
邮编:100031
传真:86-10-66064707
电话:86-10-66064705
开户银行:
帐号: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买方代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中国 北京西三环北路21号  久凌大厦
邮编:100089
传真:86-10-68404829
电话:86-10-68404812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帐号:0061165059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地址不对)

卖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三、商务合同附件

附件一  合同价格及支付进度(现金流量表)
格式以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5《最终报价》为基础,合同签约时确定。

附件二  合同设备清单和简要描述
合同设备清单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部分技术规格及要求为基础,合同签约时确定。

附件三  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安装调试进度表
3-1 合同设备交货时间表
编号    设备名称    到达天津新港日程    现场交货
时间    备注
               
               
               
               
               
               
               
               
               
               
3-2 提交技术文件时间表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和文件内容    提交时间    备注
               
               
               
               
               
               
               
               
               

3-3 工作计划(设备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进度安排表)
请用Project软件出具整个工作计划(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进度安排),并对工作计划的关键点做出文字描述说明。

附件四  分包商清单
序号    分包商
名称    国别
及地址    分包内容    原产地    备注
                    
                    
                    
                    
                    
                    


附件五            安装服务和卖方技术人员待遇
1.    为了使合同设备的建设顺利进行,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身体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服务。
2.    在卖方技术人员启程来华前两个月,卖方应将其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专业、资格、职业、工作地点和掌握何种外语等个人情况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协助和确认。在其技术人员启程前七天,卖方应将其姓名、准确的启程日期、航班号、准确的抵达日期等通知买方。
3.    卖方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现场总代表负责解决和协调现场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4.    卖方技术人员抵达现场后,其现场总代表应按照合同总的进度要求确定现场安装工作计划并报买方驻现场代表。对工作计划的任何修改必须通报买方方现场代表。
5.    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实验及维修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讲解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示范操作并解答买方提出的技术问题。
6.    卖方技术人员的作息时间应遵照工作现场的规定。
7.    工作进度、每天完成的工作、发生的问题或事故以及解决方法应每天以中、英文记载在工作日志上并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工作日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    买方应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办理出入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所需的手续,所有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9.    卖方应对其分包商在现场的工作负全责。
10.    卖方及其分包商在现场的住房、膳食、办公室及其它必要设施应由卖方自己解决,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11.    其他
1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雇佣的任何代表或人员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严重违反现场规则,买方有权用书面通知卖方要求将此人员调离或撤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1.2    根据11.1款规定,如果卖方雇佣的代表或人员被撤离后,卖方应立即指定另一合适人员代替。
11.3    在不影响工作现场的安装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11.4    卖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居留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工作现场的规章制度。

附件六         设计联络会
设计联络会    初步时间
安排    执行期间
(天)    地点    买方出席
人数    目的
                    
                    
                    
                    
                    
                    
注:如需要,可在列表的同时,进行简要文字描述。

附件七
买方的技术培训及范围
1.    在培训期间,卖方应指定技术熟练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解释买方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时可能遇到的一切技术问题。
2.    卖方应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向买方提交详细的培训计划供买方确认。买方应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通知卖方被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务和专业。最终培训计划应按照买方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3.    卖方应保证买方技术人员能在设备运行的不同岗位得到培训以使他们能够理解并掌握合同设备的操作、检验、修理和维护技能。培训开始前,卖方应向受训人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和工作注意事项。
4.    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数据、其它必需品。
附件八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格式
出具日期:
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第__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此保函是为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卖方)根据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 __________ 号合同为 ______________ 项目 (以下称项目) 向贵方提供________ 的履约保函。
____________ 银行 (以下称银行) 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无追索地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10%的金额 __________ 美元/和__________ 人民币,并就此立约保证同意:
(A)贵方认为卖方没有忠实地履行任何的合同文件和在其后达成的同意修改,补充,增加和变更,包括替换和/或修复有缺陷的货物的协议(以后称违约),而不管卖方反对,银行应按贵方书面报告说明卖方违约的通知及所提要求,立即按贵方所提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以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方式支付贵方。
(B)这里所说的任何支付均免于扣除当时和以后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无论什么性质的和无论何人强加的扣除和扣缴。
(C)本保函的各项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经贵方允许的时间上的任何变动及其它宽容或让步,或者贵方发生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疏忽或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本行的责任。
(D)本保函的有效期直至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
您们忠实的
        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当合同金额为美元和人民币签订时应分别开具履约保函。
    (公  章)

附件九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格式
合同号_________
关于第_______号我们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受益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受益人和____(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____日期签订的关于以总额____(用英文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款)提供______________的合同号为____的合同(以下称"合同"),应卖方的要求,我们特此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函,编号____,收款人为上述受益人。
我们作如下保证∶
1.    在本保函,我们的责任应限制为_____(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预付款的货币名称及其金额),每年加上年利率为6%的单利利息,利息的计算从我们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
2.    如果你们宣称卖方没有根据合同提供任一合同设备和服务,我们应在收到你们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地偿付给你们总额不超过____(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预付款的货币名称及其金额),加上年利率为8%的单利利息的任何一笔款额,利息计算从我们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且按以下第3点,保函仍有效。
3.    我们一收到预付款,本保函立即生效,且应自动减去每次装运合同设备发票值的____,而不须中国银行或受益人的任何确认。

    本保函在最后的一批合同设备发货日后30天,即在____(日期)期满,若受益人同意合同设备交货延期,并通知我行,本保函有效期将根据新的交货期自行顺延而无须任何手续。延期必须在本保函期满之前通知我们。本保函期满之后,必须退还给我们。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刷体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当预付款金额为美元和人民币签订时应分别开具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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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8-4-4 00:18: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以后多发一点这样的让我们学习学习!
楼主,真是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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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9-5-6 17:54:32 |只看该作者
好厉害呀!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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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9-5-29 08:49:07 |只看该作者
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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