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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哪些地区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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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1:0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08年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最新消息:
  广西:按《暂行办法》统一公告招投标违法行为
  中国国际招标网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包括自治区交通厅在内的10个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于日前正式向社会发布。《暂行办法》明确在自治区内设立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所做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自治区交通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这种交通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否顺利,将对交通建设目标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随着《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招投标信用体系的完善,“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形成,将对自治区交通招投标市场起到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法规追踪:

  安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关于《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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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1:14: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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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解读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547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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