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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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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0:37: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一步优化本市工程建设环境,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程序

    第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当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对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派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主持对投标人的询标、相关事项的表决、提醒相关评标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及组织撰写评标报告等事宜。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招标项目的条件和目标、评标标准和办法等。

第九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评标准备及清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招标,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装饰装修、桩基、安装、大宗建材采购、土石方等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一);


(
二)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附件二)。其中综合评估法中的综合评议评审法一般仅适用于设计与施工一并招标的简易或者小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一并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三星级以上涉外旅游宾馆或者同档次的高档建筑装修工程等。

具体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取消标底,设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国家或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招标时的基期价格,最高限价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3天前予以公布。必须设置标底的项目,标底编制过程应在纪检、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办法或评标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

第四章 定标原则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评标书面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有保留意见可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投标承诺而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必须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发现有显失公正的决标,应责令招标人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中若只有一个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可以与该投标人进行商务洽谈,确定合理中标价;也可以否决本次投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列入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各方市场主体和责任人,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方式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评审时,首先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形式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审查三个层次。


(一)形式审查:

1
、投标人名称与投标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中的企业一致;

2
、投标文件上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

3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4
、投标文件格式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资格审查:

只有满足形式审查要求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资格审查阶段。在资格后审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须认真核对投标人提交的原件资料。资格审查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上的要求;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4
、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在有效期内,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上的要求;

5
、市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6
、联合体投标人投标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的其他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三)响应性评审:

只有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响应性评审阶段。评审内容包括:

1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2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3
、联合体投标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4
、投标文件不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
、工程质量目标、主要技术方案、安全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未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按废标处理);

8
、投标文件中报价唯一,投标函、商务标总价、分项报价合计具有一致性,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9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任何改动;

11
、调价函(如有)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盖有编制人员相应专业资格章(无相应专业资格章的行业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附有编制人员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的;编制人员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协议的;同一个编制人员为同一项目二个及以上的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人员名字相同的二个及以上投标人均废标);委托的编制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的(编制人员名字相同的二个投标人均废标);

13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不存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包括投标报价大写金额表达不清无法辨认和判断或无法表达一个确切数值)的情况;

14
、暂定价、预留金等按招标文件及给定的价格填报;

15
、不可竞争费按招标文件及给定的标准填报;

16
、投标人的各种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7
、投标报价书存在算术计算错误等重大偏差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

1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详细评审

由评标专家对初步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和技术标的评审。

(一)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经投标人确认的、对招标文件中允许的计算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依据,并按下述步骤进行:

1
、由评标委员会详细审查投标报价书内容,并结合施工组织方案评判其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控制价的情况下,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价。最低控制价=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数*最低控制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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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26 10:38:34 |只看该作者
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数计算方法为:当有效投标人在10个以上(不含10个)时,分别去掉二个最高报价和二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在5个以上(不含5个)时,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在5个以下(含5个)时,全部参与计算。

最低控制价系数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应在95%至100%之间,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低于投标报价最低控制价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不少于3份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的详细评审,当满足投标报价详细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足3份时,满足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全部参与技术标的详细评审。

(二)技术标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及综合管理水平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规定和工程特点在统一的评审表上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

技术标详细审查中有一项被评为“不可行”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当在技术标详细评审中有未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时,应从满足投标报价详细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顺序增补相同数量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附件2:

综合评估法之综合计分评分法评审方式

  

  

综合计分评分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包括信誉部分)、商务标、项目负责人答辩等三部分组成,分值权重(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技术标5%-30%,商务标70%---90%,项目负责人答辩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技术难度事先确定具体权重。对个别工程项目,确需提高技术标分值比重的须进行报批。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评审时,首先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方式中初步评审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段。


一、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的详细评审和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在评标顺序上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㈠技术标的详细评审

招标人的技术标评分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值分配可根据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超过推荐分值的正负20%。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分,技术标评定分值为100分。

  

房屋建筑、市政类技术标评审项目一览表

序号

评 审 项 目



最低

最高

1

施工部署及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0

4

8

2

施工总平面布置

0

4

8

3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0

4

8

4

劳动力配备计划

0

4

8

5

现场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

0

4

8

6

主要材料、构配件供应进度计划

0

4

8

7

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0

9

13

8

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要点

0

9

13

9

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点

0

8

12

10

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体系

0

2

4

11

信誉得分:招标人根据情况对投标人或项目经理有关情况设置评价指标分值。

0--10

总计

100

  

水利类技术标评审项目一览表

序号

评 审 项 目



最低

最高

1

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专业配置是否合理

0

4

8

2

是否考虑为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

0

1

3

3

施工现场总平布置的合理性

0

4

7

4

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节点和线路的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及科学、可行

0

4

7

5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0

4

7

6

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0

3

6

7

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0

3

6

8

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0

4

8

9

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施工方案是否正确阐明

0

4

8

10

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科学合理

0

12

20

11

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的保证措施是否明确

0

3

5

12

资信、业绩分: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评价指标分值。

0--15

总计

100

  
  

交通类技术标评审项目一览表

序号

评 审 项 目 及 得 分

1

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40分,增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20分

2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立功竞赛活动的单位,近3年内在同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季度或以上时间的考核评比中,曾累计3次及以上获得优胜类等的(优胜类单位的评比比例最高一般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30%,如超过30%的,有排名顺序的取前30%,没有排名顺序的,该项目不能加分,单位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凭所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评比结果文件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参赛单位总数量证明材料加分(省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供项目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立功竞赛评比活动的文件材料及评比结果的书面证明材料),每有一个建设项目加20分,最多加60分

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未经招标人同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通过资格预审时比较,擅自调整其中一人,则扣100分;若两人皆调整,则投标无效。

4

在近2年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劣迹行为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并在处罚期内或通报中未明确处罚期限的,隐瞒不报的扣80分,如实填报的扣40分,没有的不扣分。

5

近1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 隐瞒不报的扣80分,如实填报的扣40分,没有的不扣分。

6

近2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过行贿受贿行为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为准),隐瞒不报的扣40分,如实填报的扣20分,没有的不扣分。

总计

100分 (不计负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上述分值标准各自独立打分,分值汇总时,去掉评委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不计负分)。

㈡商务标的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经投标人确认的、对招标文件中允许的计算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依据。商务标评定分值为100分,由总报价得分、标书质量得分和其他部分得分等组成。凡以价格计算的均保留到人民币元,以百分比及得分计算的均保留两位小数。

1
、总报价得分满分为 90 分

总报价得分计算方式如下:

方式一: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权数B+复合价*权数C

⑴当有效投标人在6家及以上时:

复合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最高有效投标报价-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总数-2)

⑵当有效投标人等于5家及以下时,全部参与复合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若继续评审: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权数B、C值应由以下三种方案确定:

方案一:B=0.4;C=0.6

方案二:B=0.5;C=0.5

方案三:B=0.6;C=0.4

上述权数应当在开启商务标前由投标人的代表当场随机抽取一个方案。

计分办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90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


方式二、评标基准价=复合价*权数N

复合价=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价的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⑴当有效投标人6家及以上时:

第一次平均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最高有效投标报价-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总数-2)

⑵当有效投标人等于5家及以下时,全部参与复合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若继续评审: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权数N值在96%至101%之间,应当在开启商务标前由投标人代表当场随机抽取一个。

计分办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90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

方式三: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平均价(一次平均价按方式二计算)

⑴报价低于第一次平均价的投标人2家及以上时: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平均价)=低于第一次平均价的报价之和/低于第一次平均价的投标人总数

⑵报价低于第一次平均价后投标人只有1家时: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第一次平均价

⑶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若继续评审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8%

计分办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90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依次类推,不计负分。
  

  

2、标书质量分为5分
(最高扣5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商务标标书质量进行评审,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扣分:

⑴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扣1分;

⑵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算术计算错误的偏差调整总额在投标报价1%以下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⑶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及其偏差率,确定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并按下述标准进行扣分:对于投标文件中占评标基准价3%以上项目的投标价格与评标委员会计算的项目基准价格相比,单项投标价格偏差率的绝对值在5%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0%及以下的,该项扣0.5分;在20%及以下的,该项扣1分;在30%及以下的,该项扣1.5分;超过30%时,该项扣2分。

当有效投标人在6个及以上时,项目基准价格为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最低价格后的平均值;否则全部参与计算。

⑷其他应当扣分的事项由评标委员会酌情处理。

以上扣分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统一扣分。

3
、其他部分得分满分为5分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综合费用费率等与商务有关的内容设置评定标准及分值;未设置的可以将其他部分的分值并入总报价分,即总报价得满分为95分。

商务标得分=总报价得分+标书质量得分+其他部分得分

三、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

满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情况熟悉,重点施工部位管理控制思路清晰,控制节点科学合理,回答问题准确的,得分不低于80分;情况基本熟悉,思路基本清晰,节点基本明确,回答问题基本正确的,得分不低于60分;工程情况尚熟悉,回答问题一般的,得分不低于40分;工程情况不熟悉,对工程重点控制部位无准备的,由评标专家依据自身的判断分别给分,但得分不应高于30分。

评标委员会依据不同工程的专业特性及其它因素,现场确定项目负责人应答辩的问题。现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主持人不得对参与答辩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不同的问题,但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答辩人回答问题的情况跟进提问。。

四、计算总得分

总得分=技术标得分*权重+商务标得分*权重+答辩分



这是个征求意见稿,望斑竹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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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9-3-26 11:12:39 |只看该作者
我陕西的,给你个陕西最新的《办法》参考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1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六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 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建发[2001]443号)同时废止。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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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5:24:18 |只看该作者
低于投标报价最低控制价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条不合理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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