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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经典案例之用立法原则评判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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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2:2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程概况

    某县国土资源复垦施工工程是国家级国土资源整治项目,也是该县重点工程项目,整治面积达 1978公顷,投资估算近3000万元。2007年 3月份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工程分为一个标段,包括桥梁、涵闸、田间道路、河堤配套、防渗渠、土方整治等项目内容,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计划5月中旬开工,工期 540天。

招投标过程

    本次招标采取了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招标人委托AA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同意于2007年元月2日在省水利网和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以及该县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了公告。要求申请人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也要在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但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要求是施工过规模在3000万元以的土地整理项目并通过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周内共有27家单位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截止2007年2月5日,共有7家投标单位递交了资格预审资料,经招标人资格预审只有2家完全符合公告要求。2007年2月21日,招标人又在相同网站上第二次发布公告,但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中企业和拟派的项目经理业绩和信誉更改为施工过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并通过省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共有32家单位申请投标,经资格审查有21家合格,采用抽签法确定了9家单位入围,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有六家递交了投标文件,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四家废标,因两家报价偏高且缺乏竞争性,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建议重新招标。3月23日第三次发布公告,仅对类似工程做了特别要求即“类似工程规模是指在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理或低产田改造等农田水利水电项目且被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共有12家通过了资格审查。4月27日共有9家建筑供应商投标并参加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认真周密的评审,推荐了I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三个投标人递交了投诉书。第一封投诉书反映的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类似工程规模是指在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理或低产田改造等农田水利水电项目且被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这是招标单位“量体裁衣”、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同时,中标单位从第一公告报名开始就一直在“打通关节”,盯梢这个项目,这里存在着“明招暗定”嫌疑。这是第一次A、B有两个单位联名投诉。当地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十分重视,组织力量针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招标人并没有“设立门槛”的意图,不存在“量体裁衣”行为;至于“明招暗定”问题,投诉人反复表示仅是怀疑没有真凭实据。第二封投诉书是投诉人C反映中标候选人I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总承包企业,不具备完成招标任务的条件。其理由是:对照国家相关规定其资质证书载明的承包工程范围里只有桥梁和单纯用于排涝、排污的泵站,其他所有项目都无权施工。三封投诉书是A投标人反映:招标人对标段划分违反常规,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分为桥梁标、水闸标、泵站标、道路标、防渗渠标、土地平整标,根据放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范围分项招标。为了解决第二、三个投诉的问题,当地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从年初诚聘的咨询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三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类资深专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论证,认为投诉人的意见不能成立。至此,投诉人方才不再提起投诉。

存在的问题及点评

    之所以会引起中标单位投诉,主要是由于I单位从第一次公告开始一直参与报名竞标,且他的业绩有2005年被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3000万元的土地整理项目。这与招标人的三次公告、特别是第三次公告中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内容密切有关,容易让人产生错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与三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类资深评标专家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统一意见为:
    从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要求来看,招标人本意是不管哪类资质,只要能完成招标项目内容都可以。众所周知,土地整理项目只是近几年国家立项的农田水利类施工项目,国家建设部正式批准的12个施工行业中根本没有土地复垦施工类专项资质,因此,只有对照国家批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来选择对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供应商。事实上,与招标项目内容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类企业,具备土地复垦施工项目中的主要项目,同时,也可以断定,能够施工这些主要项目的施工单位,也一定具有施工哪些小项目的能力。因此,从资质要求来看,招标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想,不存在排斥他人的行为。
    从对投标申请人的业绩来看,招标人的意图是选择曾经做过类似工程且有这方面经验的施工企业。对投标申请人的业绩要求,这是招标人在三次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都载明的,年限都作了明确、一致的规定,只是对类似工程的规模、工程类别和认可级别上有所变动,第一次是“施工过规模在3000万元以的土地整理项目并通过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要求,第二次是“施工过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并通过省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的要求,第三次是“类似工程规模是指在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理或低产田改造等农田水利项目且被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要求。为何在类似工程的规模和要求上如改动,从查询三次招标的资料中得知,第一次“资格预审只有2家完全符合公告要求的条件”,第二次“共有32家单位申请投标,经资格审查有21家合格”,第三次“共有12家通过了资格审查”,可见,对类似工程规模的限定在2000万元以上是比较科学的,没有影响到投标的竞争性。
    招标人对工程实行总承包是合法。因为国家建筑行业资质要求中有这个规定,同时,有利于建设单位管理,也便于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还会避免多个施工单位混杂而产生的矛盾以及工程需要对部分农家的拆迁处理。招标人的想法应该理解,其权利也应得到尊重。投诉人认为“标段划分违反常规,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分为桥梁标、水闸标、泵站标、道路标、防渗渠标、土地平整标,根据施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范围分项招标”,这是投诉人A的个人想法,不取代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
最终,该县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作出了“维持原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效”的结论,结束了持续一个多月的争论,维护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编者: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国际标业学院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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