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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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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3:5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的第二种评标思路——评标方法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部委令2001年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上述评标方法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正是这样的移动,使得《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众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的形容词,与名词的关系越密切。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远远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规定,误导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这种误导作用的表现如下:
      
  一是评标委员会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在评标时,往往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翻都不翻一下。实际上,就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是投标人“低价抢标”屡见不鲜。当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明白,如果投标价格不是最低的,其他方面再好也没用。于是,“低价抢标”屡见不鲜。有些投标人抱着“先把项目拿下来再说”的态度。那些信誉好、管理规范、施工质量好的大型施工企业往往放弃投标,那些产品质量好的设备制造商也往往难以中标。
      
  三是类似的评标方法层出不穷。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下,各地各部门衍生了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例如,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等。
      
  如上所述,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完全不同于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这不是在“绕口令”!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一个是否回归《招标投标法》的问题。(文/钱忠宝)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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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4:01:23 |只看该作者
这是《建筑时报》从老朽的博客中转载的。虽未经老朽同意,但还算厚道,有“文/钱忠宝”字样。
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3269&fpage=12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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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4:04:12 |只看该作者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误导性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的第二种评标思路——评标方法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部委令2001年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上述评标方法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殊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远远地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如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的形容词,与名词的关系越密切。
       《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
       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如上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远远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规定,误导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这种误导作用的表现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
       在评标时,往往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翻都不翻一下。实际上,就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投标人“低价抢标”屡见不鲜
       当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明白,如果投标价格不是最低的,其他方面再好也没用。于是,“低价抢标”屡见不鲜。有些投标人抱着“先把项目拿下来再说”的态度。那些信誉好、管理规范、施工质量好的大型施工企业往往放弃投标,那些产品质量好的设备制造商也往往难以中标。
       (三)类似的评标方法层出不穷
       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下,各地各部门衍生了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例如,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等。

       三、回归《招标投标法》,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如上所述,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完全不同于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这不是在“绕口令”!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一个是否回归《招标投标法》的问题!

       四、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一切工作
      笔者曾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中对上述有关问题(关于综合评估法)提出过建议。发改委《<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也曾对笔者的建议作了如下回复: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笔者不禁要问,我们不是天天在讲“科学发展观”吗?不是要“与时俱进”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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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4:13:28 |只看该作者
哎~
《12号令》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我想12号令提到的是“最终投标价”,可能是否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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