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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联想“安全门”事件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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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6:2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联想“安全门”事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这一事件引起了很多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的思考。我报头版头条“反思联想‘安全门’事件”的系列报道也引发很多读者的回应
    
  撇开少数美国国内政客“作梗”不谈,不可否认,美国政府采购在对待国家利益问题上有着比中国反应更快的应对机制,在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问题上,他们甚至不惜改变政府采购流程。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化市场交易中,缺乏应对国际化争端的经验;另一方面政府是否应该引起更深的思考,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可操作性措施保护国家利益。从这次“联想事件”看出,前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仍然以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促进廉政建设为目标,强调微观层面的单一功能胜过发挥政策性功能。

  因为市场机制在社会公平、国家安全利益等问题上“失灵”,所以需要运用政府手段的政府采购来解决公共支出领域中的矛盾。虽然我国从国外政府采购制度中取得不少可借鉴的经验,但就目前而言,政府采购最重要的政策性功能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受下列因素的制约:

  法制环境尚需强化

  《政府采购法》在第九条提及“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第十条虽然规定“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三款原则性不强的例外情形给采购国外产品留下空间。

  这两条规定虽然意味着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国家发展战略的实现,但它更多是法理解释。这表明在立法时存在疏忽:并没有将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作为立法或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况且《政府采购法》尚未有配套法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在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

  反观美国,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为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干预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的宗旨被描述为“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该法要求,除非政府断定购买国货成本不合理或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否则都应采购美国产品。

  执行机构主体地位不明

  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模式各异,缺乏统一的标准,这给规范集中采购带来阻碍。政府部门采购人与专职政府采购机构形成了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尽管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但根本上讲,不少关键性事项,集中采购机构都没有决定权。这使得即使集中采购机构有心执行国家政策、落实扶持国内企业等政策目标,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预算编制和管理不适应

  目前,各政府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基本没有细化部门预算,这是造成政府采购盲目性和随机性较大、目的性不强、规模优势不明显的根源。另外,对预算编制缺乏审核机制,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完善的监控体系。

  缺乏高素质专门人才

  政府采购需要既熟悉市场交易,又懂国家法律规则的“操盘手”。但目前,各地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最缺乏的就是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从业人员,这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实施。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新政策的推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可操作程序。程序的创新往往能够带来效率的提升和操作的规范,在保证政府采购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的基础上,应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创新工作程序,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的制度

  明确审核制度  首先应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事前信息披露 这是出于“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考虑,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的发布,都要单独注明采购产品的项目,以使社会更好地监督采购的实施情况。

  联合监督控制  在操作执行阶段,要联合纪检监察、技术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购买的产品予以监控。在特殊要求项目中,尤其应对未达到国家利益要求的投标供应商给予无效标处理。

  紧抓验收环节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除了要对未按要求采购的采购人实施制裁措施外,如没有按规定采购国货的可以拒付资金等手段,也要以适当形式对积极购买和使用国内产品的给予鼓励。

  加强预算控制

  应当优先安排购买符合国家利益产品的采购资金,通过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规定本年度采购国家利益保障产品的范围、最低限额,同时在预算中,细化采购国货产品的比例,以有利于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各级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国货产品,单独列出购买国家利益产品的付款时间表,严格规定产品的付款周期。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国家利益产品的预算。

  发挥监督作用

  建立公开监控机制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从而了解政府采购的目的和行为准则,将能够公开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记录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对采购符合国家利益产品的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建立广泛的新闻监督,提高曝光率。

  强化制度监督 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对于制度要求的,需要按照符合国家利益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重点监督,防止利益集团干预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

  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在人员培训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将法律、政策、成本核算、谈判策略与技巧、合同管理等纳入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上岗的必要内容,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待上岗期间就熟悉专业知识、行为准则和工作人员职责,了解违规违法的严重后果,强化责任意识。
(作者单位: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邱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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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9-2-26 17:08:02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透彻,中国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确实有很多的不足,这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演变和改进。只能希望中国政府能不断提高政策手段,加强中国的经济发展!
我的选择,我就会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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