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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6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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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16-3-8 15:13:05 |只看该作者
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限制
        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一般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阶段都可以变更合同。但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变更内容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

  鉴于招标采购项目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都应当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仍应 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变更是基于招标采购项目的客观需要,而非出于压低中标人的价格、缩减中标人的合同范围并重新发包给他人或由自己实施等非客观需要的变 更;二是对于涉及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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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2#
发表于 2016-3-7 17:06:41 |只看该作者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①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该先履行义务已届履行期;

    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④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注:《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已经到货,官网购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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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1#
发表于 2016-3-7 10:52:42 |只看该作者
友情提示:《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一书已经发售,现在购买即可当天发货[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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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0#
发表于 2016-3-3 16:43:52 |只看该作者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是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②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③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④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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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9#
发表于 2016-2-29 16:19:52 |只看该作者
合同履行的三方面原则

    合同履行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并适用于合同履行整个过程的特有原则。合同履行除必须贯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和经济合理等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条款约定的各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且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等内容。全面履行原则的基础即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款是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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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6-2-26 14:08:09 |只看该作者
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形
  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中标无效的。

  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导致中标无效的。

  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

  ④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导致中标无效的。

  ⑦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情形,导致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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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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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7:07:25 |只看该作者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①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②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还是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之下签订的合同,均不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③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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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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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6:30:42 |只看该作者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jpg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虽已生效,但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由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令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第二,对合同主体发生的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且直接涉及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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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6-2-16 17:19:41 |只看该作者
《无效合同的特征》

    与有效合同相对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采购违禁品。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和立法目的,因此国家以法律的力量予以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

    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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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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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00:26:02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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