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过去主要采用使用者付费类特许经营PPP模式,但从2004年开始,通过立法要求在政府付费类社会公共项目领域通过政府与私人部门签署合作伙伴合同(Contract of Partnership,简称CP,类似于英国的PFI),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发挥私人部门的专业化作用。英国1992年时任财政大臣Norman Lamont首次提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私人融资计划(PFI)模式,对于难以向使用者收费的各类社会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城市公共设施)和经济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生态环境治理等)广泛采用PFI模式。从2013年开始,英国政府在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主张动用财政资金参与PPP项目的前期股权投资,由此提出PF2的运作理念。英国推行私有化的程度比较彻底,目前很少保留特许经营项目。因此,在英国PFI与PPP两个概念通用,习惯上均指政府购买服务类PPP模式,不包括特许经营类PPP模式。PPP模式的具体运用,可采用建设-运营-拥有即BO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转让,即DBFOT,设计-建设-融资-转让即DBFT,建设-运营-转让即BOT等具体模式,并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不断创新。
各国政府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同,职能分工不同,但均强调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完成PPP项目治理的相关职能。法国分别设立负责经济发展工作的经济部和负责财政采购管理的财政部,经济部负责PPP项目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制定,对PPP项目进行费用效益分析分析及经济可行性评估;对于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CP项目,以及需要财政补贴的特许经营项目,财政部门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角度进行监管。英国早已完成本国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并完成私有化改革,因此不再单独设立负责经济发展的部门,由财政部同时负责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职能,但在PPP项目的监管方面,特别强调从战略规划、经济发展、商业模式、财务方案和管理架构等五个角度进行管理,强调要从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进行经济费用效益分析,而不能仅仅关注财政采购环节的可行性论证,尤其不能将政府采购环节的财务评价(Value for Money分析)代替整个项目的经济费用效益分析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从英法等国际经验看,各国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做法各不相同。英国的私有化程度较高,在上世纪90年代工党执政期间大力提倡采用PFI模式建设学校、医院等社会基础设施,现任政府则力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尝试更多运用特许经营加财政补贴的模式推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运营。法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私有化程度相对较低,主要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私人资本进行投资,近年来开始应用CP(Contract of Partnership)模式吸引私人资本投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回收私人投资成本,类似于英国的PFI模式。英、法等国推行PPP模式的经验均值得我国借鉴。但是,由于基本国情不同、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资源条件及配置机制不同,我国的PPP发展并不能完全照搬任何其他国家的模式。例如,英国的国防大楼及监狱等公共基础设施均采用PFI模式由私人资本进行运作和管理,在我国当前阶段恐难以借鉴。为了促进PPP模式在我国健康发展,必须学习引进国际经验,但不应盲目引进,更不应以偏概全地引进,应博采众长,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