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通读此通知,以为有以下三点不妥: 一、仅针对跨地区企业 不难理解,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发布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为一件善举。可是此通知明确规定了那些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被监督管理和招标活动时,可以不必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可是对于未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却未做出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的原件,其本意一般是为了防范假借资质的行为或者给假借资质的行为增加难度。现实情况下,出借资质的行为大多发生在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身上,而本地企业相对较少。这是因为本地招标人一般很难核实跨地区的投标企业真实的资质情况,而本乡本土企业的情况相对容易核实。所以,住建部如此本末倒置的规定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未区分不同资金来源 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长期存在,也并不被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认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而住建部如今一纸公文要求禁止此类行为,却又未明确禁令的适用范围,实在不妥。招标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项目、社会资金项目以及混合项目。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于未使用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何种资质证明文件,完全是招标人的自由,即便是住建部也无权禁止。
三、不符合行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是按照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实施的行业监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虽然由住建部总体负责,但是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是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的。比如水利施工项目由水利部门监管、公路施工项目由交通部门监管。那么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涉及所有建筑业企业在招标活动中是否提交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同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监管招标项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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