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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请教,关于串标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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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08:0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刚刚接受招投标监管投诉业务,就接到了一个行政复议。

事情起因:前段时间本办废了一个中标单位的标,原因是怀疑他和四家单位串标,因为四家投标书中清单单价、投标单价等23处一样,所以以串标处理了。结果现在接到其中一家的行政复议,所以我得写答复书,但是对于串标,需要法律依据,初次接触这项工作,思路还有点混乱,请问专家对于串标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定义,是否有多少关键项雷同就可以定义问串标。


我也不知道在这里问对不对,确实是有点乱,所以请知道的麻烦帮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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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08-9-11 08:40: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

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

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

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

第二,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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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08-9-11 08:49:01 |只看该作者
给你一些,供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也很反感“串标”,因为它往往是导致废标、质疑、投诉等等不应该发生事情的直接根源!
剩下的事情就得根据情况你自己去处理了!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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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8-9-11 11:02:09 |只看该作者
好像没有很确切的很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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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08-9-11 11:08:15 |只看该作者
没有切实的证据,很难界定。有时候就是你能肯定他们串标,但苦于证据,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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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2:30:23 |只看该作者
怀疑就废标?这不是成了莫须有了吗!
我是无法回答的,关注进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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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3:07:13 |只看该作者
5楼的板主,我可能没有说全,一共有几个方面的废标理由,其中23处一样是一项,投诉单位对其中的五项目提出行政复议,在回复中我们也提出这项的解释,但是按照规程需要回答成  “按照我国****法第几条做出判定”。但是我实在是不知道应该找那条,可是四家投标书清单单价、定额、材料等23个大项所有资金、一模一样,他可能不是串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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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9-11 14:07: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zyc002008-09-11 13:07发表的:
5楼的板主,我可能没有说全,一共有几个方面的废标理由,其中23处一样是一项,投诉单位对其中的五项目提出行政复议,在回复中我们也提出这项的解释,但是按照规程需要回答成  “按照我国****法第几条做出判定”。但是我实在是不知道应该找那条,可是四家投标书清单单价、定额、材料等23个大项所有资金、一模一样,他可能不是串标么。

请把你认为串标的理由都说出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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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09:04:40 |只看该作者
晕,我到这里是来寻求帮助的,是询问关于串标围标中是否对雷同项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来接受板主你的审查的,所以我没有必要把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象你说出来。板主也许你是专家,也许你认为我们给投标单位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但是作为一个兼管部门,我们没有必要针对任何一个投标单位做出这样的事情,也许你认为有,但是我不会。反正我的答复书已经写完了,此贴我封贴了。谢谢大家的关心,占用一个ID资源,甚表歉意。再次谢谢大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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