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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标供应商“补课”【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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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1:1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落标供应商“补课”

转载者注:最近,对于给投标人提供帮助和咨询的做法和文章,不断地见诸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报刊。而在其他招标投标领域,去很少有人议论此事。唯一可见的是,lanchong在跟贴中,提到的一次为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例子。希望大家和本人一同来学习,研究此类问题。】

2008-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栋天

  从近年来供应商投诉案例来看,投诉方大多是以低价尤其是以最低价投标却未能中标的供应商。其实不少投诉案例经过调查最终被否定。那么为什么会引起投诉呢,原因是低价投标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未能中标,便猜测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不公正行为。
  
  既然有可能引起落标供应商的误解和猜疑,我们不如通过公开详细评审情况、为落标供应商“补课”等方法避免可能引起的无谓质疑、投诉。
  
  “补课”案例 
 
  不久前,江苏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预算为140万元的家具项目如期开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比重为60%、非价格评审要素分值占40%。苏州运河公司投标报价为122万元,在全部报价中最低,但在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却“屈居第二”,报价为129万的中山国景公司位居第一。原本在开标时大家非常看好的苏州运河公司缘何低价落标呢?
  
  原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苏州运河公司在“财务状况”和“技术人员”两个评审要素上失去10分之多,原因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的财务报表供评审“财务状况”用,提供技术职称证书和养老金交费手册供评审“技术人员”用,而该供应商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报表和证书,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用于证明技术人员身份的养老金交费手册亦未提供。
  
  针对近来政府采购领域质疑投诉时有发生的状况,评委们认为有必要在公布评审结果前和苏州运河公司交流一下,让他知道为什么会低价落标,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认为这种做法很可行,提议评委们不妨为落标的苏州运河公司“补课”,为其解开心中的疙瘩,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必要投诉。
  
  “补课”伊始,不出所料,苏州运河公司的投标人对自己低价落标很不解,说:“这个结果不公正,为什么我们这么低的价格却未能中标?以后,我们不敢再到阜宁来投标了”。但在评审专家耐心解释和开导下,投标人终于静下心来和专家们一起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项比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最终认识到自己的失误。
  
  专家们还友善地提醒该供应商在以后的投标中要注意研究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以免功亏一篑。这样,一起可以出现的无谓投诉被化解在最初阶段。为落标供应商“补课”也作为江苏省阜宁县的一项制度被确立下来。
  
  合理补课 让落标供应商输得服气  

  为落标供应商“补课”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单位的人性化操作之举,但招标采购单位绝不能把“补课”当作违规操作的蒙眼布,招标采购单位不但要敢于公开评审结果让供应商“挑毛病”,而且要善于通过行之有效的“补课”手段防止供应商“乱挑毛病”。
  
  首先,接受监督。招标采购单位要主动接受落标供应商的监督,公布评审情况,敢于让供应商“挑毛病”。评标结束后,不但要公布意向中标供应商的排序,而且更要公布详细的评审情况,这既是对评审专家们的监督,也利于供应商相互之间的监督。
  
  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招标项目,要公布所有评审要素各投标供应商所得的分值;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要公布全体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响应情况;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现场应公布供应商的报价,并同时公布对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情况及质量、服务的评审情况。
  
  其次,及时“补课”。招标采购单位要及时组织评审专家为落标供应商“补课”,让他们知道自己有什么失误,与中标供应商差距在什么地方,不至于“乱挑毛病”。评标结束后,评审专家们不要急于离开,要和全体落标供应商进行集中交流,为他们“补课”,指出落标供应商的差距和失误所在,集体“补课”后,落标供应商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评审专家和招标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供应商应该保持平常心对待落标的事实,珍惜机会,谦虚主动地讨教,才能亡羊补牢,同时也给招标采购单位和评委们留下良好的印象。
  
  第三,注重“补课”内容。“补课”内容既要有针对性,更要帮助落标供应商掌握要领、重拾信心。
  
  “补课”首先要针对当次招标采购项目,介绍当次招标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的基本情况,明确无误地指出落标供应商的失误和不足,同时要对落标供应商最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确保“补课”的效果,让落标供应商输得心服口服,注意不得无原则地泄露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通过“补课”要让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常识。实际上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既有价格要素,也有包括技术指标在内的非价格要素,尽管价格要素很重要,但并非仅以价格高低取舍中标与否,无论是综合评分法,还是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均重视非价格因素的评审,况低价投标还应排除恶意竞争的可能。一味地打“价格战”是不明智的。
  
  通过“补课”要教会供应商如何高质量地制作投标文件,避免犯关键性和常识性错误。作为供应商,一要研究招标文件,掌握各项实质性要求,切忌盲动,二要有针对性地依据招标文件特别是评审要素的要求准备完善的证书、证件、报表等资料,提高“答题”的正确率,三要注意一些可能影响投标有效性的细节问题,包括投标文件份数、章印、密封、签字、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等,做到不因小失大。
  
  通过“补课”要告知供应商如何正确主张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让他们知道对采购结果进行监督是落标供应商不可剥压的权利,供应商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质疑和投诉权,要让供应商掌握具体的投诉方法,清楚投诉时如何收集证据、向何部门投诉、在什么期限内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又该如何,但不能恶意投诉。
  
  通过“补课”要帮助落标供应商确立良好的心态。生意场上胜败乃平常事,落标的后果并不严重,落标供应商重要的是学会自我反思和检讨,要愈挫愈勇,舍得交“学费”,拉下面子诚恳地向竞争对手、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讨教,学会依托大公司进行“捆绑”投标,学会如何突出自己的优势,逐步介入政府采购市场。
  
  总之,为落标供应商“补课”是令政府采购当事人多方受益的好事,是在政府采购法律原则规定下的人性化举动。对于招标采购单位而言,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减少一些无谓的质疑投诉,确保采购结果公正性。而受益最多最深的则是落标供应商,既可减少其无谓的烦恼和不理性的冲动,又可吃一堑长一智,蓄势后发。

责任编辑:enter11

保存时间:2008-8-27
原标题:为落标供应商“补课”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a ... 5102450_229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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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4:51:44 |只看该作者
“补课”也好,“公开评审结果”也好,目的是解决争议:未中标人的质疑,也可能投诉!
我的体会,这种做法很危险,但有时也必须冒险用之!
首先,得看投标人代表是否讲“道理”。讲道理的可以补课,不讲道理的很可能造成对评委(招标公司)处于不利的被动局面。但谁也不知道投标人代表是否“讲理”!
最近,我的一位老部下告诉我,他的一个部下就犯了给未中标人“补课”而被投诉的“错误”:一设备招标,5家投标。其中,最低价投标人因投标的设备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没有中标,便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复审后出具了答复意见,采购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质疑答复。质疑人不服,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便约质疑人代表进行“补课”,结果被质疑人代表私下录了音,并向政府采购办投诉了招标公司,录音证据显示,项目负责人有“其他投标商投的……设备都符合”、“XX厂的XXXX型号就符合”、“你要投XXX型号就不会被废标了!”……的语句,被认定为“泄漏了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受到政府采购办的处罚。触目惊心啊!
第二,评标过程可是要求保密的,弄不好还落下个“泄密”的罪名,投标人到政府采购办那里一告就准,那招标公司岂不是要受罚!上面的例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公开评审结果”我认为可能更麻烦:一种可能是引发投标人群起质疑,二种可能是遭到评标专家的反感,三是让采购人、政府采购办认为这家招标公司引起了麻烦!这将使招标公司陷于被动地处理质疑和各种矛盾之中!太可怕了!
我认为,目前政府采购招标还是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投诉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较好!即:投标人提出质疑后,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具答复意见,采购人确认后由招标公司答复;如果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采购办投诉,由政府采购办来仲裁比较好。这样,至少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让采购人、招标公司、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办都分担一些解决质疑的责任,不要让招标公司或评为单独“抗着”,同时,也实现了“评标过程的保密”!
一孔之见,抛砖引玉,愿学习大家的好经验、好办法!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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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8:19:10 |只看该作者
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能够依照法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人民就很满意了!额外的做其他工作合适吗?能做吗?能做好吗?有时看到报上登了法院如何深入当地如何为经济保驾护航,真是别有一种感觉,问问自己的良心,拿着人民的奉禄,自己的主业做的怎么样啊?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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