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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者的困惑 杨明侠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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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08:58: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者的困惑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6-05-05 19:37: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线来信
来自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者的困惑

■ 杨明侠


近期,我县组织的公开招标又因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这样的事连续出现了好几次,引起笔者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怎么开展的深层思考。


前段时间笔者在学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注意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显然,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上没有定位,那么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何去何从?带着这个问题,笔者结合本县的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县级政府采购的发展


我县政府采购中心是2000年5月成立。成立之初的业务范围是:会议定点结算、文件定点打印、车辆统一保险、办公设备的采购。但大部分的业务是会议、接待。近几年范围有所拓宽,但工程一直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且近年来采购中心的业务呈逐年萎缩的状态,如近3年政府采购额为:2012年961.85万元;2013年943万元;2014年913万元。2015年的规模更小。


二、县级政府采购的现状和困惑


1.采购规模小。拿我县2014年的政府采购业务来说,一年共实施采购29次,公开招标3次,竞争性谈判采购8次,询价采购18次。公开招标采购除计算机教室响应供应商较多外,另外两次一次是仅够三家,一次是只有两家,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再谈一个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4个学校的体音美舞蹈教室,第一次的谈判公告仅有一家供应商响应!因为虽然是4个学校的设备,但只是补充采购,部分采购清单开列如下:羽毛球架6个;篮球60个;排球36个;铁环70个;发令枪3个;测量绳4个;铅球8个;计分牌4个等,而且要送到4个学校,种类达50多种!面对这样的采购量,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显得很被动,一面是采购人的催促,另一面是法律框架内的依法采购。采购人埋怨采购中心,嫌采购效率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采购到货物。采购中心有苦难言,采购量太小,依法发了公告,程序合法,但出现无供应商响应的被动局面,采购中心能有什么办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也在考虑他们的成本,这样的采购量,他们也在衡量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谁也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所以出现无人响应的情况在所难免。只是县级政府采购的这种现状,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长远发展不利。


2.培训少,素质有待提高。我县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5名,但业务熟练的人员只有3名。县上从未组织过政府采购培训,都是自学,或者在工作中边实践边学习,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询价采购多,公开招标采购少。《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采购50台设备和500台设备的程序是一样的,因为每次评标必须是三分之二的专家组成人员,询价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一样要抽专家,询价采购多评审费用也相应增加,无形中造成了采购成本的上升。


三、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出路


笔者想,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出路是:充当管理员,管好——切实改变目前这种管没管好,采没采好的被动局面。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一刀切,可视情况而言,对采购量大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予以保留。对采购量小的县,可撤销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纳入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这样,消除了县级采购量小带来的弊端,也使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规模优势充分体现。


可在县级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人员可适当充实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使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宽,监督职能的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务必要加强。如我县2015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额为760万元,而部门集中采购额为1716万元。由此可见,县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少,但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不够,集中采购机构是通用类物品的采购,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和完善,程序基本上都较规范。但大量的政府采购工作在部门,因为县级采购量相对较小,2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理机构不愿采购,所以要加大对部门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督促他们依法采购,使县级政府采购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开弓没有回头箭!开创之初,大家摸着石头过河,趟出了一条路子。从自身实际出发,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从采管结合、采管分离、以管为主,大采交市上,小采交部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监管职能,使政府采购事业得以迈上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 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6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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