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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5:4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网独家)业内人士期盼《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出台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8年 4月 8日 珈焱

    近日,记者听到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倾吐心声,期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2006年3月《招标投标实施法条例》召开的首次立法调研会至今已经两年多了,最近,很多业内人士不禁发出疑问:为什么还不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呢?

    从事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常常被“政出多门”的文件搞的无所适从。而一些部门发出的文件总是有他的道理,筑龙网的专家汉瓦在其《冷眼看招标:一些文件规定总是有道理的?》中便举了这几个例子:

    1、加强资格预审——许多地方出台许多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包括打分的分值分配比例,入围的数量等等。理由是资格预审很重要;

    2、取消资格预审——某市出台了一般工程不得进行资格预审。理由是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公正;

    3、不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某文件规定,工程评标不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理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恶意竞争;

    4、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某地文件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理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和抬标,节约国有资金;

    5、入围家数要控制——理由是节约招标成本,便于提高评标质量;

    6、入围家数不得限制——理由是充分竞争,防止不公平地排拆潜在投标人;

    7、招标评标必须邀请公证人员——理由邀请公证,可以使招标评标的公正性更加得到保证;

    8、招标评标是否请公证由招标人定——理由公证自愿公证;

    许多人说,如果国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就能够把这些规定统一了,底下的人就好办了。很多招标人表示,对实施条例的期盼,主要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矛盾,希望条例的出台能对招标投标工作给出指导。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业内资深专家钱忠宝却相对冷静,他认为至少有两个问题是《条例》解决起来有一定难度的。钱先生在其中国招投标博客的文章中提到:

    第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使《招标投标法》丧失半壁江山。在两法分治的情况下,有没有《条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两《法》的统一。是否要在《条例》中写上:“本《条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本《条例》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钱忠宝先生也提出过两《法》统一的方案,即,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的“工程”两字删除。由现在的“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改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钱先生表示:如果没有能力将上述“工程”两字删除,《条例》将无法发挥其实质作用。

    第二,《条例》是否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进一步剥夺招标人定标决策权的现象越演越烈。更有甚者,居然不允许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关于定标权归还招标人的问题,参见本网曾发表的钱忠宝先生的《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如果《条例》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势必公开承认现在漫天飞舞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错了;如果不归还给招标人,势必将继续违背《招标投标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决定。钱忠宝先生认为,条例仍然面临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两难境地。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开始执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两法的实施到现在也分别有8年和5年了。而两法的实施细则都尚未出台。钱忠宝先生的上述分析似乎能说明一些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集意见的截止期是2007年6月30日。截止期至今也快一年了。条例征集意见期间,很多业内人士纷纷通过博客、撰写文章等方式对条例提出了许多意见,从具体的文件保密、投标时间、人数规模等细节,到解决定标权等宏观问题都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相信对条例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此也可看出人们对于条例给予的殷切希望。

    实际上,人们对《条例》的殷切期盼恰恰反映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条例》能否真正解决定标权和两法矛盾等问题,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关于条例进展的最新消息是: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听取中编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似乎又给了很多人打了一针强心剂。离《条例》正式出台又迈进了一部,希望《条例》的出台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避免人们对纷繁众多规定的无所适从。文/珈焱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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