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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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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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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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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1:44:22 |只看该作者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建议:上述网友提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如串标、围标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指出国家和部委联合颁布法律法规中的依据。否则招标文件作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我在上述帖子中提出的两种情况外,其他都属于法律责任,是处罚内容。当然也可能是本人学法不深入,因此请网友提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依据,以便正确的执行法律和法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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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8:44:58 |只看该作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不退还的情形: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围标串标这些,不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内,若出现围标串标行为、弄虚作假的情形,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里面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以及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的目的来分析,个人认为在一定的、合理的情形下,是可以这样要求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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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9:48:4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不退还的情形: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再次认真学习实施条例和发改委联合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貌似没有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时,是否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做出规定,更多是规定了行政部门从公权力的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么有力的手段,居然没有被直接用到当投标人出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一,肯定有其道理,在这点上,我真的不明白。
       也许是在认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意义上,不够准确和全面!
            也许是在认识投标保证的法律属性上,不够准确和全面!
                  恳请版主、各位高人、网友解答,万分感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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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9:49:48 |只看该作者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请见《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等,都是在法律责任章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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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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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0:27:50 |只看该作者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本人讲的两种情况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由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放弃投标或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不签订合同等”只是给招标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相当于招标人少一个选择或拒绝签约而重新选择标价高的中标人),因此应由投标人给招标人补偿这个损失,即用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来弥补。而串标围标和弄虚作假等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这是处罚的问题。其罚款不能归招标人所有,应进入国库。
  另外本人理解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提交,也可以不做这个规定,也即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交与不交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规定即可。请见《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请注意“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的语气。因此可以理解招标人也可不要求提交投标的保证金。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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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1:43:10 |只看该作者
      明白唐老师您跟帖所阐述的观点,谢谢您的跟帖!
     社区需要您这样德高望重,经验丰富,还坚持学习,热心服务大众的前辈,本人认为,您应该担任招标投标栏的版主,若您能答应并出任,此乃广大网友的福音,这亦是社区更好发展的需要。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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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2:27:09 |只看该作者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在这问题上,大家其实认识都一致的,没有问题,特别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家就更明确了。我在没有加入社区前,已是这样理解“投标保证金”的。
      2、实施条例中,提到的退投标保证金,不退投标保证金,有的法条强调的是招标人意思自治,如第35条。有的法条是强制要求,如第74条。这些都要建立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前提上这个前提上。第74条虽属于第六章《法律责任》,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受益人依然是招标人的。
      3、投标人围标串标,违反了法律法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出现这种情况的,该投标人投标无效。即若投标人围标串标,要承担法律责任(面对的主体是行政监督部门,甚至是司法部门),同时自己的投标文件也无效(面对的是招标人)。也即是说,某人“犯了一件事情”,可能会受到不同主体对其的“处理”。两种、三种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件事做出“处理”是存在的,不存在有此无彼的情况。
   同样理解,出现围标串标,投标人不单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被罚款;其投标文件也被否决;其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若招标文件要求);我理解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4、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我在广州见了很多这种行政处罚了,都是皮毛,不至于让企图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从经济上想想可怕的后果,在实施条例没有颁布施行前,按照招法,很多时候,不管此投标人是否中标,就处中标价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1亿元的招标项目,罚款50万元,还要”赔上“投标保证金200万元,投标人会计算的。这对于打击围标串标是有好处的。同时,投标人围标串标也侵犯了招标人的权益,投标保证金作为保障招标人合同缔约过程中的权利,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出现此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貌似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说得过去。
      5、我在11、12楼提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若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当然,前提还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立法者非常清楚”不予退还“这手段的好处,为何没有规定,我认为肯定有某种”原因“。但,我理解应该不是唐老师在14楼跟帖的”原因“。还得恳请版主、各位高人、网友解答,万分感谢!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顺祝明后两天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们顺利!金榜题名!!2012年10月19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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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21:54: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得顶上去![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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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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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0:14:22 |只看该作者
俺的理解是:投标保证金还是要保证开标至签订合同过程中的那个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出现问题,最终能够与招标人走完招标程序后签订合同。即投标人递交了保证金后在开标至中标后要保证签订完合同。
而串标、围标貌似不在合法程序中,所以只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看看其他大侠还有解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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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0:08:32 |只看该作者
完全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投标要规范,一要靠政府部门自觉,二要靠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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