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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gc66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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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补遗书离投标截止不足15天(投标人全部书面确认),公示时又就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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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1#
发表于 2013-3-21 20:06:1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就楼主提供的项目信息,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无须重新招标。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2013-03-15 08:56)
中标不可能有效,虽然中标人可能是合理的但不合法,如果中标人有损失可向违法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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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3-22 14:11:35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中标不可能有效,虽然中标人可能是合理的但不合法,如果中标人有损失可向违法者索赔 (2013-03-21 20:06) 
      建议您把帖子从头到尾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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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3#
发表于 2013-3-22 16:28:17 |只看该作者
我打个这样的比方:

你这个行为本身是违反法规的,然后你跟投标人有个约定说,我违反法规,你们都确定同意吗?

他们同意了,结果出来后,他们反悔了,他们把法规搬出来,招标机构肯定理亏。

以后千万别去做这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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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4#
发表于 2013-3-26 20:42:59 |只看该作者
中标无效,应重新招标。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显然,程序错误,其他投标人都不具备中标条件,只能重新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责令改正”,重新招标就是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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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26 21:55:10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案例,仔细看了再回[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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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3-26 22:04:10 |只看该作者
我很想知道此案子最后的发展情况,可惜等了很久也没有见楼主提供最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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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3-26 22:16:38 |只看该作者
撇开楼主这个案子。
      我始终认为,下面这样操作是可行、合法合理的。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招标人又想按期开标,一般情况下怎么办呢?
     因为编制投标文件的是投标人,除非一般人都能判断的“有影响”之外(即主动顺延开标时间),为避免出现违法的情形又不至于想当然地顺延开标时间,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求每一位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书面意见。
法条中提到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该是有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来认定。书面征求意见的内容是:“此澄清、修改的内容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而不是楼主的“
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
只要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回复:“不受影响”。招标人即完全可以按期开标。若有一位说“有影响”,即应该被认定为“有影响”,招标人应当顺延开标时间。

      若投诉人不单书面回复“不受影响”(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不受影响”),而且在行动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再就此问题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诉无效,中标有效。
     个人理解,欢迎[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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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8#
发表于 2013-3-27 13:08:49 |只看该作者
行政监督部门首先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这个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需按照《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但因为是招标文件澄清时间不够,所以,只能重新招标。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接受处罚后并无规定说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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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3-28 09:51:59 |只看该作者
比较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中标有效。一般如楼主的让投标人作出主动承诺这种方式在邀请招标采用较多,公开招标不采用。


以上的所有回复对程序违法上,意见都是统一的,这点无需置疑。个人的观点看能否用合同法方面的观点来解释:
1、投标人作出按原定开标时间开标的承诺,视为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无影响,不能再就该问题及中标结果提出投诉;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主要为针对
澄清、修改的时限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制定该条,而本例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按期开标的行为未对投标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应适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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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0:21:23 |只看该作者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
比较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中标有效。一般如楼主的让投标人作出主动承诺这种方式在邀请招标采用较多,公开招标不采用。


以上的所有回复对程序违法上,意见都是统一的,这点无需置疑。个人的观点看能否用合同法方面的观点来解释:
1、投标人作出按原定开标时间开标的承诺,视为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无影响,不能再就该问题及中标结果提出投诉;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主要为针对
澄清、修改的时限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制定该条,而本例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按期开标的行为未对投标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应适用该条。


.......
     这种情况下,适用我在26楼的情况。
     楼主的情况有不同之处就是:“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
     这种情况下(事后),是否“受影响”,从而是否应该重新招标。只能由监管部门去认定了。不管认定是否受到影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都是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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