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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补遗书离投标截止不足15天(投标人全部书面确认),公示时又就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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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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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4 20:5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有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业主接连发出了3张补遗书,最后一张补遗书距投标截止期仅为5天,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工程时间紧,行业主管同意招标单位机构发出补遗书,且 交代代理机构,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每个投标人均书面进行了确认,同意按补遗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但开标、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一挂出,其中有一家投标人向行业部门投诉,认为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求重新招标!请教各位现在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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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4 21:05:43 |只看该作者
聪明的投标人,愚蠢的招标代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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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21:58:08 |只看该作者
先简单说下:重新招标不存在。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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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22:45:36 |只看该作者
其实招标代理有时候是牺牲品,投标人现在可以依据的方法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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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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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8:25:00 |只看该作者
中标公告能够发出来,是否经过了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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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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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8:27:21 |只看该作者
这种做法见过很多次了,建议招标人不要再用这种方式自欺欺人了,本身就不合法,承诺有何用?一张承诺就可以改变法律的有效性吗?这是掩耳盗铃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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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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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8:34:06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目前如何来处理这件事情,法律依据还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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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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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8:41:27 |只看该作者
哎,悲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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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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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8:45:40 |只看该作者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问题是目前如何来处理这件事情,法律依据还工作习惯? (2013-03-15 08:34)
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个人认为是需要重新招标的。

《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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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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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8:56:32 |只看该作者

回 明松·wu 的帖子

明松·wu: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个人认为是需要重新招标的。

《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 (2013-03-15 08:45) 
   就楼主提供的项目信息,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无须重新招标。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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