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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投标无效投诉为啥这么多? 今日采购舆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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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09:0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无效投诉为啥这么多?



招投标无效投诉为啥这么多?


2016-03-02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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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投诉,是维护投标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占比高达三分之二的招投标无效投诉却令监管部门有些头痛。
   
3月1日,记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获悉,2015年,我省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收到招标投标投诉189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并受理的130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未受理的59件。而在受理的130件投诉中,经调查、取证后确认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仅为42件。换句话说,大量“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无效投诉,约占了受理投诉总量的三分之二。

招投标无效投诉分两大类

该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无效投诉大致分为两类情况,一是投诉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二是投诉反映情况本身不属实。造成前者的原因,多为投标人对招投标程序理解不清晰,或对标书、法律认识有偏差;而后者,则有可能是竞争对手互相排挤,捏造事实。
   
工程项目利润可观,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里,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关系可谓“针尖对麦芒”,在竞争中有时缺乏理性,一些未中标人明明知道投诉与事实不符,也要“任性”投诉并试图将中标人“拉下马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多,要求严。不仅需要调查、取证、质证,还要请来相关律师和法律顾问研究,甚至还要跨多个部门共同协商。若处理中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履薄冰。”这是该负责人形容处理每宗投诉的感受:“个中辛苦暂且不表,若因无效投诉耽误项目进度,才是最令人头痛的事情。”

成本低 投诉缺乏制约机制

本来,投标人强烈的维权意识也是招投标市场的一种社会监督,值得点赞,但缘何产生了如此多的无效投诉?
   
四川大学经济发展研究院院长于建玮认为:“首先是一些招标文件前后矛盾,关键词句表述不清,导致投标人对内容理解产生偏差。同时,还有一些交易中心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单一,仅有前3名候选人及中标价格,投标人不了解具体评审情况,难免怀疑评标的公正性。”
   
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本无问题,但因为个别字句表述含混和信息公开不彻底,客观上引发了不少投诉。
   
而对投诉方来说,投诉成本较低和承担的投诉风险较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投诉途径日益多样化,类似12345热线、网络信箱等投诉渠道使用频率日益提升。虽然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投诉流程和受理主体,但个别投标人往往通过电话、网络等便捷的渠道进行投诉。对于这些未经法定程序的投诉,监管部门本着认真负责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仍逐一调查和进行回复。“但是,这些投诉往往缺少关键事实陈述和相关证明材料。”该站相关负责人指出。再者,部门立法和执法缺乏对无效投诉的规制手段,也加大了个别投标人投诉的随意性。

范本升级 拟建投诉处理信息公开制度
   
问题找准后如何解决?“九龙治水”的招投标,也需要各相关部门在不同环节进行发力。
   
先定规矩后不乱。为避免招标文件表述含混不清,相关部门正着手起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我省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升级,进一步删减、修订了过去范本中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而对于学者建议的公开评审内容,目前也有市州进行尝试:广元将中标候选人公示改为现场评标结果公示,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评标专家名单等事项进行公开。全面“晒”出信息,消除投标人对评审环节的误解。
   
除此之外,我省还将增大对不实投诉的治理力度,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信息平台,公开投诉受理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恶意投诉的认定与惩戒机制。同时,招投标当事人也须加强对投诉相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高投诉质量。”
小贴士

   
哪些情形可以投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
    (二)串通招标、串通投标;
    (三)歧视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骗取中标;
    (五)违法确定中标人;
    (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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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09:22:53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为了避免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恶意投诉”,最近两年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实施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做法,但不知此举实施后的效果。


总感觉管理部门的有些规定很拙劣。


以浙江的上述规定为例,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第二名投诉第一名的动力最大,其他名次基本可以偃旗息鼓。但采用浙江的上述做法后,仅有的一名中标候选人一旦被投诉并被查实存在问题进而被取消候选资格,则招标人必须启动重新招标程序,由此一来又会给其他所有投标人一次机会,即此种规定可能会导致每个投标人都有投诉的动力,


故投诉较以前是减少了还是增加了,目前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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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09:28:37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浙江省为了避免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恶意投诉”,最近两年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实施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做法,但不知此举实施后的效果。总感觉管理部门的有些规定很拙劣。以浙江的上述规定为例,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第二名投诉第一名的动力最大,其他名次基本可以偃旗 .. (2016-03-04 09:22)
招标投标法已经授权招标人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却不能有效制止招标人及其代表、评标专家的违法、监管部门的不公正、不有效作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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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09:36:39 |只看该作者
在还没有开展工作之前,相当多的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监管人员,屁股就坐歪了,法律上的救济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太极推挡、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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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6:44: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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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jst:浙江省为了避免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恶意投诉”,最近两年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实施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做法,但不知此举实施后的效果。


总感觉管理部门的有些规定很拙劣。

....... (2016-03-04 09:22) 
是的。这个就是以“笨”制“笨”的方法,效果好不到哪里去。而且还公开了其他人的报价,使得竞争力降低。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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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7:29:56 |只看该作者
抛开法律层面,我觉得浙江省的做法也挺好,那就是不管招标人同意还是不同意,不给评标委员会留后路,不让他们随随便便反悔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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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08:20:2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就像是炒股一样,当大家都认为问题出在九龙治水的时候,九龙治水就不再是主要问题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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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0:33:20 |只看该作者
“利益之争促使每个人都变得神经过敏、精疲力尽。遇到一点点阻碍,受到一点点限制,人们就会抗议、哭诉、揭发、控诉,每个人都是他人的受害者。”
——摘自《柏拉图的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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