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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标后调报价征得同意 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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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10:21: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6年12月17日上午,21家施工队伍参加了某建设工程招标公司组织的开标会。开标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情节:在招标公司开标并唱标后,B公司发现自己所投5标与8标的报价给报反了,于是向招标公司提出“撤回投标文件、重报价”的请求。招标公司在征得在场全体投标方的同意后,让B公司把他们5标与8标的报价进行了“互换”调整,并予以了重新唱标。而后,开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12月18日下午,招标公司公布了预中标结果:B公司被推荐为标3、标5、标6、标8、标9的预中标承包商。有心拿下这几个标段的H公司因总分位列第二而无缘此次招标,看到这个结果,H公司此项目的经办人开始懊恼当初同意B公司调整报价的决定,于是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招标公司接到质疑后,异常愤怒,随即给回了电话:“当初大家都同意B公司调整报价,你也表示同意。这下倒好,别人中标了,你们心里就痒痒,不舒服,要来捅这么个娄子。这纯粹是嫉妒!”H公司挨了一顿“臭骂”后,索性选择了投诉。

  监管部门介入该项目的调查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11个评委中,有4个来自业主单位。

  这次采购中,有3个明显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开标后,经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其中的某个投标人可否调整报价?

  二、投标人能在填写报价环节上掉以轻心吗?

  三、评委的组建应遵循什么原则?

  看似合理却不合法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赋予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另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也作了明确要求:“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上述案例中,招标公司在“唱标后”、“ 确定中标人前”还允许B公司“撤回投标文件调整报价”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开标现场经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后允许B公司现场调整报价”的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遭致投诉并非偶然。

报价可能决定成败

  在实际招标中,如果招标人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对其技术性能、质量没有特殊要求的物品,价格基本上就是评标时的惟一考虑因素,在商务技术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价最低者即为中标者。如果采购较复杂的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投标标价在评标因素中也会占有相当的比重,一般为30%~40%,个别项目高达60%。投标人能否中标,价格常常会扮演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角色。而投标报价,一到投标截止时间,就没了更改的余地。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一定要认真计算、权衡,并细心地填好投标报价。最好把投标报价考虑成是不能更改的,在开标后,也就不该再向招标人提出更改要求。有些企业受到过一些不规范招标的影响,认为开标后还能压价,结果吃了抬高报价的亏,与中标擦肩而过。这是值得所有投标人都注意的问题,招标人在日常的招标中也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醒。

  专家组比例应依法控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上述案例中专家队伍组建上,如果招标公司不是知法犯法,那就应该认定其不是一个合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公司的日常工作之一,而《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这次施工采购中,这个由11人组成的评标队伍,业主代表占了4个,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已经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最终影响到评标结果。作为一个专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违背这一规定。

作者: 万玉涛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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