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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执行不严面临架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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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9:27: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督和投诉方面?像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十分严重。12月2日,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他说,从《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的情况看,目前招投标领域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不是《招标投标法》本身太空洞,而是在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十分不认真。

李曙光指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什么都讲关系,实际是谁说了算的问题,这就给执法带来难度。现在的问题是,第一,能不能严格实施法律。第二,如何使参加招投标过程中的个人讲究诚信、讲究道德。第三,招投标的过程失去严格性,像泄露标底、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对其他投标者的歧视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要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法》要与政府采购结合起来,像北京的奥运工程、国家的重大工程,第一要严格审查,第二要进行招投标监督,第三就是曝光,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招投标暴露出来的问题,与政府的权力过大有关系,如果政府规范了,下面的不规范行为就比较好治理。不规范政府的行为就没法规范下面。政府如何依法、客观、公正,这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政府如何约束自己?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曝光。

有些招投标项目不一定是政府做的,而是一些代理机构做的,所以,下一步要加强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的审核与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活动,对代理机构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机构就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是利益关系,这些情况都要改变。

李曙光说,招投标的立法设计面比较广,像勘查、设计、施工及重大工程和重大设备的采购,所以,有时候的审查就很难。比如说,一个30万的项目他给你分成10个,那么,审查起来就十分不容易。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凡是“阳光”好的地方,招投标的行为就相对规范一些,凡是“阳光”差的地区,招投标的违法行为就十分泛滥。

如何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补?李曙光指出,应该强化每一个细节。现在《招标投标法》中所罗列的细节规范条文并不是严格到位,而是一种很宽泛的概念,需要改进。一是招投标的政府重点项目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现在招投标的问题很多,如果说全部一下子纠正过来可能力不从心,要集中力量治理重点,牢牢地盯住一些,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发改委要尽快想出可行的办法。二是要建立一个很好的专家库资源,如何建立?应该科学筹划,在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制度、招投标方案的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合同的备案制度等方面要力争健全。

《招标投标法》还涉及到立项责任制。李曙光说,《招标投标法》里虽然有,但不是特别明确,给实际操作层面带来很大的难度。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追究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比如说,这个招投标项目出问题了,负责这个项目的政府部门谁下台?很难。实际上,各种综合性的法律很多,一些串标和侵害利益的行为,党政纪律就可以处分,但是,现在问题是我们是不是认真来做?是不是认真实施?像发达国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根本不存在行政部门越权,原因就是招投标的独立性。假如说,某地政府部门在招投标上出现了问题,那是犯罪,处罚非常重,也表明,这个人一辈子就完了。而中国就没有这个概念。

李曙光强调,下一步,对行政制度的软约束要加强。每一次招投标要有独立的机构来运作,不能混成一伙来做,像招投标委员会这一层面,就应该有专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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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2:12:0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本身就是一部不成功的法律。
这六年来招标不是好了而是问题更多了,为什么?
这说明政府企图利用招标的失败,招标完全不能承担管理能力,招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不要寄予过多的希望。
政府应该正视自身,努力提高管理的能力,以科学务实的态度对待目前存在的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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