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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成立不满三年 供应商有无投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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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8:5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J市的一次采购活动中,一家成立不到两年的供应商A凭借综合实力中标。这样的中标结果引起了落标供应商B的不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时,提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所以,B供应商以A供应商成立不到三年,不具备投标资格为由,向市采购中心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又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成立不到两年的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维持中标结果。投诉供应商不服,遂将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出人意料的是,市财政局竟然败诉!难道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处理决定有误?

  浏览各地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在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大多均提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但并没有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成立3年以上。

  专家:不受成立年限限制

  究竟该怎样理解《政府采购法》中的这个“三年内”?某政府采购专家表示,“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这句话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如果供应商成立有三年或者三年以上时间,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不能有重大违法纪录,但并没有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成立三年之上,这也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成立的年限是没有限制的。

  采购:不能乱设槛

  “如果一家企业刚成立,而且规模很大,非常有实力,谁能拒绝这样的供应商来参加投标?如果因为该供应商成立不到3年而拒绝让其参加采购活动,不引起该供应商投诉才怪呢?”云南省西双版纳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占光表示。

  在很多人看来,如果将此“三年”理解成彼“三年”,并以此限制成立不到三年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这是在设立门槛,明显不公平,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也很不利,也不符合政府采购鼓励充分竞争的宗旨。

  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杨小平说:“如果供应商成立不到三年,可以从其企业规模、信誉和资质等方面来约束,比如说固定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法律:应更加细化

  为何供应商会对法律的“前三年内”有别样的解读?如果排除是落标供应商的不满或者报复心理,似乎也能说明法律存在漏洞,给了供应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杨小平认为:“法律本身不是很严密,如果能够更加细化的话,监管或者操作过程中会少很多麻烦事。

  的确,如果严格去咬文嚼字的话,“前三年内”的表述确实容易产生歧义,而法律本身并没有强调成立不到三年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难怪会有供应商抓住这点不放。从这个角度讲,制定法律条款时,语句的表述应该更清楚点,或者出台法律的相关细则时特别把这一点说清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由此看来,J市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很让人质疑,审判员未必就懂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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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17:25:28 |只看该作者
我晕!!!!就这也好意思说出来啊!
不过这就是中国司法人员的水平。冤假错案是少不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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