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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低价是政府采购的自然要求  何红峰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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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4:00: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追求低价是政府采购的自然要求



追求低价是政府采购的自然要求


原创 2016-02-15 何红锋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现代的政府采购是采购主体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采购活动的,因此,政府采购要遵循市场的基本机制。价格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竞争,价格能够促进商品生产者采取最节省成本的生产和管理方式,市场的采购主体追求低价是自然的要求。


正是这样的市场机制,我们才能看到商品价格的不断降低。正如竞争性的出让交易(拍卖),出让者一定追求价高(这已经被《拍卖法》所肯定,《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采购人采购商品时,自然也是追求价低的。


但是,正如北京师范大学钟伟教授担心的,价格竞争有时会产生逆向淘汰的作用,质次价低的产品会淘汰质优价高的商品。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在1970年就发表论文论述过这一现象:旧车市场上卖主对汽车质量的信息要比买主掌握的更多一些,也就是说在旧车市场上信息分布是不均匀的,是非对称的。但是买主可依据经验大致了解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因此在交易时他们只愿意依据市场的平均质量支付购买价格。在这样的条件下,高于市场平均质量的旧车因无利可图将退出市场,随着市场上高质量旧车的退出,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就会下降,导致买主愿意支付的购买价格也随之下降,结果,又导致质量较高的旧车卖主被迫将车辆退出市场。如此循环,在一个质量分布不均匀的市场中,质量最差的旧车将在质量最好的旧车淘汰出市场后,还会依次把质量较好,质量中等和质量较差的旧车依次淘汰,从而导致旧车市场无法存在。


实际上,这种逆向淘汰的发生,是有条件的:


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的商品质量没有明确的要求。


二是供应商与采购人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到了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的地步。


但是,政府采购允许这样的两个条件具备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有明确的采购需求,这种采购需求应该是以明确的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体现出来的。并且,一旦采购人明确了质量、性能要求后,不能在评标时鼓励供应商提供高于要求的产品。在这一问题上,笔者已经有了详细论述(《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标方法如何完善》,《中国政府采购》2015年第3期。


在旧车市场,之所以会发生质量差的车淘汰质量高的车的现象,基本原因在于买车者买质量高的车与买质量差的车都能满足其使用需要。一旦在采购中我们明确质量要求,在理论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车不可能淘汰符合质量要求的车。


但是,在实践中,即使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购车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知识的不足,不能判断旧车是否符合其质量要求,仍然有可能会购买价格较低、但质量不符合其要求的旧车。这就涉及了第二个条件:供应商与采购人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到了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的地步。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出现,但在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中,允许出现这种情况吗?答案是否定的。


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不允许出现采购人不能判断采购的商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虽然政府采购的产品也一样会出现采购的产品是技术复杂的、采购人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但采购人完全可以通过派专人进行学习、向专家咨询、甚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等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在政府采购中,如果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淘汰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情况,一定是验收工作没有做好,而这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允许的。按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我们认可采购人不能判断采购的商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那么不论政府采购是否追求低价、甚至只买高价的产品,仍然会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即,仍然会发生质量差产品淘汰质量高产品的现象。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对利润率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提供质量差的产品显然比提供质量高的产品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我们的制度设计不能建立在如下假设前提下:供应商会主动根据高价格提供高质量产品。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确实,出现了一些如钟伟教授所言的现象,如:最低价中标者在履约时花样百出,有的在履约中拖沓,突然停止,甚至占场不撤,要求追加预算。但是,这些情况不是低价评标带来的必然结果,事实上,一些高价中标的采购项目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履约中拖沓,突然停止,甚至占场不撤”,就可以要求追加预算,即使高价中标者第一次没有采取这些手段,在看到这样的手段可以带来更高利润的时候,他一定会采取。否则,这个供应商就不是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低价中标的结果,最多是使供应商希望提高合同价格的动机增强了。这当然是一种不诚信或者合同没有约束力的表现。如果我们认同这一情况,认为合同无法在政府采购中、甚至在中国具有约束力,其结论只能是:中国政府采购不能通过市场完成,只能通过计划经济完成;中国不适合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基本区别就在于是否依据合同约束各方主体:市场经济靠合同,计划经济靠行政手段。
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不可逆转的今天,我们唯一的努力方向是增强合同的约束力;而不是改变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在政府采购中不要价格竞争。


(本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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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2-15 14:54:45 |只看该作者
对于政府采购一般产品,采购人需求明确,市场产品也无特别的差异,应该采用最低价中标。
如果采用综合打分,应该在评分标准设定中体现使用和供应商的差异化。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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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5:23:46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做好了“一旦采购人明确了质量、性能要求后,不能在评标时鼓励供应商提供高于要求的产品”这一点,综合打分的“优势”也就丧失了。多数情况下,综合打分是在弥补因采购人无法准确、完整的描述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要求所带来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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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6:20:35 |只看该作者
我国还不完全是市场经济国家,合同的约束力还没有那么强。不过应该明确方向,不能再把合同执行当中的问题归咎于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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