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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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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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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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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9:48:02 |只看该作者
就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言,同意9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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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3-1-14 23:09:1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算术性修正在施工评标中确实很常见。至于修正后的报价是做为中标价还是以原报价做为中标价确实一直有争议,所以才有了范本中的各种方法。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中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只作为评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评标价而中标价就低不就高的等。
而聪明的投标人也开始将不 .. (2011-09-23 09:41)
亲,现在条例出来了,好像也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啊……。
学习!学习!向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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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0:47:2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
    认同!
      其实抓住这个观点,就完全可以对此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27进行评头品足
     可惜啊,社区一直都没有人用这个观点跟我这个帖子!我一直在等人说出这个观点!
      夜了,不展开讲了。这里还涉及到二次报价,诚实信用原则,......and so on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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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0:56:10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澄清、说明与算术性修正是两个不同的评标细则。澄清、说明是由于投标文件不清楚、矛盾等评委不能确定其真实意思而向投标人要求澄清、说明。算术性修正是根据既定的规则对投标文件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这个错误评委是确定的,无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因此,算术性错误修正不是澄清、说明,不适用法律关于“澄清、说明”的规定。两者的混淆将带来混乱的后果。。。。。给评标工作和后来的合同履行都带来混乱。
     算术修正后,投标价发生了变化,价款发生变化,即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在评标阶段,若不通过澄清、说明这环节,就无法让投标人书面确认此投标修正价,不确认及即没有约束力。
    您可以澄清、说明与算术性修正是两个不同的评标细则(其实法条很清楚,后者是前者的要件之一)。若要算术修正有效,你唯有通过澄清、说明、补正这个环节。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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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40:3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
     昨晚小酒有点high了,现在继续回帖
   1、《实施条例》第52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 《30号令》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strike]补正[/strike]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综上,即投标文件有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的形式作必要的澄清、修正。(当然钱老您的观点是:“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不含“算术错误”,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把“算术错误”从招法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剥离,明确细化,此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澄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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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43:0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
  评标阶段,对投标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此错误包括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为之的错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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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51:4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评标阶段,对投标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此错误包括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为之的错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所谓算术错误,系指非故意的四则运算错误。如故意制造,就不能称为“算术错误”。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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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14:1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算术性修正在施工评标中确实很常见。至于修正后的报价是做为中标价还是以原报价做为中标价确实一直有争议,所以才有了范本中的各种方法。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中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只作为评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评标价而中标价就低不就高的等。
而聪明的投标人也开始将不均衡报价手段运用到这个空隙中来,以实现自己多结算的目的。其结果就是引发出相当多的争议和投诉,使得招标市场更加的混乱。
估计《条例》能给出一个详细合理的规定了吧。期盼中。。。。。
       “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就是我的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27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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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16:27 |只看该作者
       简单说下到底为何不对:
       1、按照招标文件修正投标报价的要求:当10(综合单价)*100(数量)=800的时候,不好意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请修改综合单价,将综合单价改成8,这样得重新修改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到底调整哪项?(招标文件要说明,还是整体下浮?)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都涉及到今后套价换算问题。
        当:项目D=A单项工程300+B单项工程200+C单项工程300=700万元的时候,不好意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价700万元不变,请修改各单项工程的价。  到底调整A,还是B、C呢?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就可以根据开标情况,以及市场变化情况,随便调整。好吧,调整A单项工程吧。将A单项价调整为200,下面问题又来可,这么多单价,调整哪个呢?
      也就是说,在实操中,无法做到的。
      2、这样调整,又要使得投标文件有效,只有通过澄清机制才能调整,书面确认才有效啦。这样调整,实际上等同于二次报价,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并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法第39条、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中出现这样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10*10=80,不是修改合价为100,而是去修改单价为8。谈何诚实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
      4、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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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27:1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所谓算术错误,系指非故意的四则运算错误。如故意制造,就不能称为“算术错误”。
       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从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现这种情形,都应该理解为“算术错误”,都不妨碍推进下一步工作(从实际工作中考虑)
       而且,主观上的故意,多难认定啊!这里没有“视为”的法律拟制。评标委员会内心知道投标人80%的几率是故意为之{我们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是法条不可能将所有出现的“算术错误”都视为“故意为之”,认定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算术错误。
      还是第一句话,强调下: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从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现这种情形,都应该理解为“算术错误”,都不妨碍推进下一步工作。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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