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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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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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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5:57:54 |只看该作者
按程序,依法依规就无压力!"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可把原投标报价以及修正后的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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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9:58:53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谢谢钱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指正和支持!

      现补充几点说明:
.......

      本人对唐老师此贴的第2、3点还是存在异议。
     1、所有投标文件都要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算术错误的修正(当然,在初步评审其他条件评审的时候,已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已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不用进行算术错误的修正),所有需要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文件都要通过由评标委员会启动的澄清机制,要求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投标价进行确认。因为涉及到投标报价的竞争,每一位有效的投标文件报价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而不是未选为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无需进行澄清。
     2、至于澄清、说明,启动这个机制的只能是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能搞错(当然,很多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不符合主体的定义,那是另一码事)。
      评标委员会决定启动澄清机制,并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这份书面的东西是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拿给投标人,或者传真给投标人。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意见拿给评标委员会,是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拿给评标委员会,这是跑腿的问题。
     跑腿不能代表其中的法律关系。
    论坛,尽可能传播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下,正确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在很多帖子都建议过)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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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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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1:20:19 |只看该作者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与“学以致用”老师商榷以下问题:
  
       1、本人再重申从未否定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都应进行算术错误修正”,请你再看一下我再22楼发表的2、款:“依据法律法规,只要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算术错误,就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至于是否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纠正,都需要进行澄清?这就是见仁见智了,因为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必须澄清。只是个人看法对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进行澄清确认!如果你认为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都进行澄清确认,本人也不反对!你做就是了!


       2、关于谁来澄清?本人在26楼已经重申:“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因为评标委员会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后,他们是不能直接与中标候选人面对面或书面澄清的,都应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直接面对时,则是违法的!所以我未否定:

      “算术错误的核定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本人只讲的是评标委员会纠正算数错误后,由“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如果你认为我未“尽可能传播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下,正确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在很多帖子都建议过)”的话,请把你的具体意见在该论坛上讲清楚,以便我们借鉴!

       建议:在论坛上发表对别人意见进行评论时,既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又能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使此论坛更具有生命力!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谅!
                                           唐广庆于20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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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9:12:13 |只看该作者
第一、二个问题,错还是对,等我面对电脑我再细说。
[复制链接],最后一个问题,可以看这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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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9:13:5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第一、二个问题,错还是对,等我面对电脑我再细说。
[复制链接],最后一个问题,可以看这帖子 (2013-01-19 19:12) 
手机怎么copy呢?提供链接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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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5:20:4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不管招标文件载明的是何种评标标准和方法,都不可能出现: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未交给投标人确认,而是继续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了算术修正,这时才要求其进行澄清确认。而对未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的,无需澄清确认。
      时点明显不对!
     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必须澄清确认。没有规定,不代表我们可以随便做。
    正如唐老师您在22楼的跟帖提到的第5点:“对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是投标人的投标真实的反映”。业内大家普遍都认可: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投标活动的目的就是选定中标人签订一份民事合同。
    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投标报价的竞争是招投标活动(特别是施工招标)的核心竞争内容之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算术修正后,与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是不一样的,在投标人没有确认之前,以评标委员会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修正价,继续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显然就是错误的做法。因为,投标修正价未得到投标人的确认,也即意味着,这并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并为具体确定。
      所以,不是我喜欢要求所有投标报价要进行算术修正的投标人进行澄清确认,而是招投标活动做为订立合同的特殊性确定的。
      未完,有事先离开,晚上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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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8:47:0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个人认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不管招标文件载明的是何种评标标准和方法,都不可能出现: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未交给投标人确认,而是继续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 .. (2013-01-20 15:20)
    投标修正价未得到投标人的确认,也即意味着,这并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并具体确定。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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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9:00:36 |只看该作者
     某招标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所有投标报价中,加权平均价未评标参考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比评标参考价高1%,扣1.5分,低1%,扣1分,......。
    此招标项目,共有10个投标人,其中投标人A、B、C的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A、B、C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了投标人B、D、C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这个时候,评标委员会才书面要求投标人B、C的投标报价算术错误进行澄清修正?
    显然,在投标人A、B、C未对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确认前,投标人A、B、C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是无效的,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愿表示,而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且推荐中标候选人,是没有依据的,前提不成立。
    到了,澄清确认的时候,投标人C对评标委员会对自己投标报价进行算术错误修正不确认,按照规定,此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无效,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文件,显然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竞争,即也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这个时候,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就会全变了。
     同样的道理,投标人A也会提出异议,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未得到我的确认,即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何拿着无效的投标报价进行下一步的计算呢?
     以上,举了一个小例子,希望对理解有帮助。
     对于第一点的理解,若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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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9:20:20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问题,我一直在强调的启动澄清、说明机制、程序的主体(评标委员会符不符合主体的定义,另议哈),您一直在说谁是这次澄清、说明机制、程序的跑腿。当然聊不到一起来。
   大家手头上都有招法和实施条例的释义,分别看看招法第39条,实施条款第52条的释义是怎么说的吧。
2013年招标师考试模拟题
  评标过程中,()可以启动澄清、说明机制、程序,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
  A招标人 B招标代理机构 C 评标委员会 D行政监督部门
  答案是选主体,还是选跑腿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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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9:34:39 |只看该作者
  第三个问题,论坛,尽可能传播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下,正确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在很多帖子都建议过)
   主语是“论坛”!并不是针对您!您能热心解答问题,分享苹果,参与辩论,这已是论坛的幸事!所以,我恳请唐老师您多为我们解疑释惑,把自己掌握的好东西和大家分享!万分感谢![s:89]
    为什么我要这样提,您看您在22楼的跟帖(事后,您也认为,“淘汰”和“扣留”用词不恰当),钱老在23楼“完全赞同22楼唐老师的分析和看法”,高老“威望 +5 唐老师 详细解释、说明算术错误修正问题”。社区两个总版主如此高的评价,一般网友是不是认为,这四个观点都正确呢?
   事出有因,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87
   我的跟帖,不代表,我说的是正确的,但是有些东西,在现行法律法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给明确答案的。社区就应该这样做。社区若没有网友反复说“权利和权力”的区分,不反复说“条款项”的问题,我也是一头雾水,自认为以前自己看的都是正确的。
   我冒着“被杯葛”,被认为“自以为是、骄傲自满、不可一世”等评价,都要这样说,希望您能明白我的用心良苦:看看能不能对于大家热议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方案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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