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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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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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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36:32 |只看该作者
应当不行,如果想砍价,就用竞争性谈判好了,既然用招投标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遵照《招投标法》,一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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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38:51 |只看该作者
看“中国计划出版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页、第一自然段。“。。。为了体现区别管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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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5:41 |只看该作者
对于“二次报价“,老朽的体会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三不政策”。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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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6-25 14:58:03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楼上所说的带帽子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的区别!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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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58:24 |只看该作者
法律没规定就可以,但是买的没有卖的精,你会砍价人家会带帽。无非是耽误点时间而已。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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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12:57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看“中国计划出版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页、第一自然段。“。。。为了体现区别管理。。。。。” (2012-06-25 14:38)
   《实施条例释义》这段话没有任何问题,不明白版主为何看了这段话后还搞不清楚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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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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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25:20 |只看该作者
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来说,二次报价是不对的。但是又无法对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过程规范!实际情况中,别说二次报价了,N次报价我也见过,而且某些建设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可以用“不降价就无法中标”威胁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其结果只要有一家单位挺不住,建设单位就可以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签下合同。但谁又来保障履约质量呢???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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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34:58 |只看该作者
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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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39:44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2012-06-25 19:34)
  楼主的问题是: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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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0:33:21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二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对于截标之后的报价,招标人应当拒绝,更不可强行要求对方进行二次报价。
  2.《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有一次性、不可更改性,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进行二次报价,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禁止性规定。
  3.《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和所谓的“戴帽子不戴帽子”没有关系。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与强制招标还是自愿招标无关。
  4.采购人一旦选择了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交易,就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要求相对人进行二次报价的权利。
  5.为特定的采购项目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是代理机构的一门必修课。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成熟的代理机构,在协助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为采购人分析各种采购方式的利弊,告知采购人采用某种采购方式时拥有哪些权利,受到哪些制约,同时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适合于本项目的、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选择建议(本条观点不针对特定的代理机构,请勿对号入座)。
  个人理解,如有谬误,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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