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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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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1:3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条例释义》在《条例》第三条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对自愿招标与必须招标的项目区别举出几个例子: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使用标准文本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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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1:44:19 |只看该作者
貌似竞争性谈判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楼主所说,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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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1:47:35 |只看该作者
不是谈判,是所有程序都是招标,但人家就是要压价,而且还真的就压下来了。过去俺一直强调走招标程序,就得按《招标投标法》,而《释义》居然也“体现区分管理”,那么,二次报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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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1:49:49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不是谈判,是所有程序都是招标,但人家就是要压价,而且还真的就压下来了。过去俺一直强调走招标程序,就得按《招标投标法》,而《释义》居然也“体现区分管理”,那么,二次报价是否可行? (2012-06-25 11:47)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可以认为是澄清,但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楼主所说,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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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2:00:18 |只看该作者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可以认为是澄清,但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012-06-25 11:49)
但是,您先看一下《释义》,不得少于二十日,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那么,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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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2:55:37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
一次报价适用于要求于所有招标项目,即包括自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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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3:01:04 |只看该作者
您所提到的,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在法条的前面都有范围性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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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3:03:0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在学习《实施条例》以及《实施条例释义》中,要把握好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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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3:09:3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但是,您先看一下《释义》,不得少于二十日,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那么,还违法吗? (2012-06-25 12:00)
《招法》非常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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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3:16:49 |只看该作者
一次报价是招标投标的主要特点之一,所有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该都明白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若非得在招标投标中说到“二次报价”问题,在《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法,提到了二次报价,但是第一次报价是没有意义的,是给招标人对敲定方案从造价方面有个帮助而已。严格意义上,也算不上“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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