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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这么难,如何破?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这么难,如何破?
原创 2016-01-06 董苏彭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反映、是一个重要窗口。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成功运行,必然有科学、合法、合理的理念、制度、方法作为支撑。
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我们国家最早推行政府采购的时候,赋予了一个非常好的名字,叫“阳光下的交易”。十几年来,我们做得怎么样呢?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标了吗?或许我们业内的人们能够感受到和体会到我国政府采购走过的艰辛和曲折历程,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和进步,但离大众和社会舆论的期待还有很大距离,就公开透明——“阳光下的交易”来说,这个阳光真的没有照进来。信息的不公开、不对称特别是以活动保密、规避质疑投诉遮挡了应有的阳光。我将信息公开比作“收起我们的遮阳伞”。
过去,政府采购以源头治理腐败为切入点,在纪委的推动下,遍地开花,可以说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走的是堂堂正正,原来“管采分离”,专家的随机抽取,特别是为了防止质疑投诉的发生,是专家评审不能说,标书不能说,预算不能说,这也要保密,那也要保密,搞的是神神秘秘,于是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以种种方式接近评审专家,千方百计打听预算,托人找关系,走到了“鬼鬼祟祟”。由此,原本的服务成为权力,告知的义务成为谋利之道,采购人达不到目的而不满,供应商不中标就质疑投诉,一时间,政府采购被社会公众媒体诟病和抨击,众多部门也人云亦云,成了众矢之的。
2012年底,我到了采购处之后,处理了很多投诉,在这当中有90%以上是与采购人相关的。尤其是山东省从2011年开始逐步放开对代理机构的审批,由采购人自己选择,这一选择带来更多的结果是采购人的想法强加于代理机构,而代理机构为了获得这个项目,不得不实现采购人的目的,这就带来了问题,需求不明确,买什么样的不知道,但买谁的很明确,指向性、排他性堂而皇之,导致质疑投诉迅猛增加。所以信息公开最早的切入点就是从这开始的。就是从需求开始把采购人的信息全亮开。
(一)信息公开是治国理政之策。
从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一直到现在的五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抓大放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政府预算要向民众公开。而且,将信息公开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把事前审批控制、核准事项通过简化方式,无限地下放权力、取消权力,就是让政府信息能够晒在阳光下,实现在阳光下从政理政。实际上,我的体会是,我们政府采购管理在理念上要有所转变。
(二)信息公开是政府依法履职之义。
信息公开是让社会一起监督,把以前的前置预防、前置控制、前置审核的事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其范围更大,几乎包罗所有事项,包括内部控制和防范。没有了前期审核,加强内部控制是事中,加大惩戒和处罚是事后。以前,国家大的理念和政府采购理念一样,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一直把别人当作坏人,这是我们的定向思维,即有罪推断,怀疑一切。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可赞,但在这种理念下,我们财政包揽了很多,机制使得我们干的就是一些很无奈的事情,过去的计划、公告、标书、合同等,都要批,都要审,担心别人不认真,担心会出现问题。现在我们要进行反思,这些事情是否是我们都应该做的呢?
所以,从国家治理层面上来看,从政府的法律角度来看,从信息公开方面来看,特别是对于信息公开采购的监管政策,与其自己来管,不如让别人来管。作为监管者,就是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当“裁判”而不是当“运动员”,要把采购人的行为都在阳光下公开,让全社会去监督。
信息公开的主要做法
(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1.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理念。
关于创新的理念,我们不仅要创新信息公开举措,更多的是创新政府采购工作,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到现在以及将来会陆陆续续出台一系列办法,都要体现创新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正如在2012年全国财政工作会上刘昆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出政府采购改革要实现四个转变: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在市场规范上,要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在操作执行上,要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这实际就是改革理念的转变,我们现在的工作不能局限于具体项目怎么办、质疑投诉怎么办、代理机构管理怎么办,这些工作范围太窄,解决问题也是一事一解决,不愿从根本上去解决,争议也会很大。
当前需要思考的是从国家治理和政府依法行政大的监管理念上,从政府财政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理念来管理政府采购。现在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可以说不少,问题就是如果没有创新理念和创新制度,政府采购就没有新的突破和进步。成功处理一两个质疑投诉,或者做出一个很好的政府采购案例,只能是扬汤止沸,不能解决体制与机制的根本问题。
2.以公开、透明为根本。
信息公开的表象是公开和透明。政府采购政策要做到“三公一诚”,无论是公开,还是诚信,都是为了公平公正。所以,以此作为切入点,公开与透明是为了能够使政府采购做到公平公正。
3.以增强监督为手段。
过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很多,批计划、审标书、审公告、审批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自行选择专家,需要报审批核准的事项达30多项,我们在这些方面耗费的精力很多。但我们管好了吗?没有,管不了,也管不好。所以,将一部分权力下放,让社会监督,让媒体监督,丰富政府采购的监督手段,这种公开和监督是很有效的,同时也是采购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其中有两层意思:一是规范了采购人;二是规范了代理机构。同时,公开透明也规范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4.以规范行为为内容。
首先要规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一切行为以服务为宗旨,从服务理念出发,不能光说“不行”,还要告知“怎么行”,绝不能把服务当权力,更不能自己给自己赋予权力,要控制权欲。信息公开首先使政府采购监管者不能有所操作,剥去监管部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依法行权,依法行政,使监管者从“无知而无畏”到“无私而无畏”。然后就是规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
5.以信息系统为支撑。
信息公开办法的落地需要信息系统作为支撑,没有信息系统,很多财政工作做不到信息公开。为了信息公开,我们前后准备了8个月时间,包括资金投入、框架设计、各个环节、技术支撑等。所做的一切准备都是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得很多。不仅要做到这一点,还要做到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也可以说是公开有度,可行可控。就是信息公开后,如果不能自圆其说、不可控,就会被公众质疑。比如,信息公开中泄露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所以,要保持积极稳妥的心态。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矫枉不过正,公开不违法。我们将来公开的信息都要坚持这几个可控的原则。
(三)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我们提出的是“六公开”,实际在执行中还有一个公开,就是对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开,这是法定的,各地也都在执行着,我重点要讲的是我省全力推行落地的“六公开”。
1.公开采购需求——想买什么。
首先是公开采购人的需求,我们接到的投诉很多,但认真梳理后你会发现,因需求原因而引发的投诉最多,因为采购人把一些不合理需求强加给了代理机构。而代理机构为了获取采购人的更多项目,也只好按采购人的意愿来组织采购,出了问题一般被处理的是代理机构,而始作俑者则是采购人。公开采购需求就是采购人想买什么要向社会公开,采购人的采购文件是怎么做的、采购预算是多少、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后续信息也要公开。
采购人对公开采购需求很不情愿,因为采购人也有他们的想法,当然,我们不反对采购人在采购项目中有调研,有了解,有想法,只要是出于公心,这很正常。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合法、合规、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实现这种想法。采购人在这方面要用好规则。例如,一些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资质条件、价格、评标办法、合同条款上,做很多排他性限制,这种方式就是不合法的,容易受到质疑。
同时,为了遏制采购人的非法事项,一旦其需求公开以后,最大的好处是不用等到标书发出公告后再去质疑,这样就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同时,采购人将他的想法和对采购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后,让潜在的供应商有尽早和全面了解采购项目的机会,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精力。
2.公开采购文件——怎么买。
公开采购文件,就是公开用什么样的办法买,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包含在标书中,除了采购需求以外,还包括潜在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价格、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采购文件还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的问题,有的采购文件在公告中的内容不全面、断章取义,但是又不敢不公开,所以有时会投机取巧,这是我们现在比较头疼的问题。完整的采购文件公开后,供应商基本可以预估自己的得分。有标准能够客观的,就用客观分,主观分应该是逐渐地减少。将采购需求明确后,采购文件中的评审过程,可能仅仅是一个过程而已。
我们在项目评审中树立更多的思想是,评标方法的应用和评标权重的设置要作为采购文件的主要要素。尽量淡化专家在采购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专家评审的决定性,逐步向专家评审的程序性转变。
3.公开采购预算——买多少。
过去,基于社会的认知度或者是法制障碍,将预算作为一种标的来看,预算不公开,供应商就千方百计打听,有的监管部门也会将其作为一种利益获取手段。现在,我们认为,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只要实现有效、充分,就应该不怕预算公开。
4.公开采购结果——买的什么。
对于采购结果的公开,带来的问题最多。在这方面要积极稳妥进行。采购结果要公开到什么程度?现在很多地方,将专家姓名、专家打分情况连同公告一起公开。我们现在还很难做到将所有专家打分一一对应,全部公开,因为会带来很多质疑投诉。同时也要考虑对专家个人权利和隐私的保护,不能顾这不顾那,矫枉过正,所以,公开采购结果也要把握一个度。
实践中,我们将重要方的打分全部公开,专家姓名也一并公开,但这里的专家打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因为还要考虑到对专家的保护。同时,山东省的评审专家实际数量不足,而专家打分公开,对专家的约束性很大,以致出现了一个极端现象:为防止公开打分后出问题,专家打分没有畸高畸低,出现了中庸的现象。
5.公开采购合同——买谁的。
有位理论界的权威人士说过,合同公开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一场革命。
公开采购合同,限制的一个很大问题是阴阳合同或附加合同。这些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与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根本不同,这是违法的。还有在合同公开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比如,合同的要约,有些要约可以公开,有些要约不宜公开。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合同公开,将合同的规范、标的的规格,规定得很细。我们在实践中有一个清单,叫附单。这个附单是否需要公开,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但很多涉密事项就在这部分中。所以,在合同公开既要强调约束,更要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这个环节中要增加一个选项,就是哪部分需要公开,哪部分不宜公开,但不能整体不公开。
6.公开履约验收——买的怎么样。
履约验收公开,所反映采购结果最大的问题就是质量和价格。采购价格高、质量差,往往采购人不能正视自己的问题,总是怨采购的不好,遇到这种问题,第一要问的就是你的需求明确吗?知道自己要买什么样的吗?其次就是验收环节,好多问题就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验收的审核环节没有履行好。这不需要多高的经验和技术,有些问题是肉眼就能看到的,完全可以自己判定,即便是科技含量高的,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所以验收出问题,更多的是采购人出了问题。而且要把验收公开和需求标准的公开联系起来看。
(四)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1.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对于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采购人主动公开的包括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这三项内容。这对于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约束是一种监管措施的加强。现在采购人的压力很大,各业务处室都在考核预算执行进度,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一旦公开,不能被接受时,后面的投诉质疑就会很多,耽误的时间就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明白的采购人在制作标书时,自行找一些专家,先进行一个小型的专家论证,适时调整需求,这样后面的采购执行进度会加快很多。
2.代理机构: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
之前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做得相对完善,所以,信息公开对代理机构的约束是进一步规范的过程。过去代理机构可能会给采购人出谋划策,特别是在采购文件中存有排他性、指向性条款,滥加资格与资质条件,写入了一些不规范的条款等,代理机构主动公开采购文件、采购预算和采购结果后,其不规范行为会就有所限制。
(五)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1.可行性调研,包括召开厅务会和部门、市地座谈会。
山东省的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前后历时8个多月,从2014年7、8月开始准备,2015年4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过程中,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要争取厅领导的接受并且坚决的支持,因为公开毕竟是一件新事物,可能会带来一些其他问题,没有一个改革创新意识很强的领导支持,这件事是根本做不到的,这种压力和风险都是很大的。然后,将信息公开办法和方案上厅务会讨论研究。同时,我们和审计部门一起进行了可行性调研,对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进行了预测和防范,得到了审计部门的认可和理解,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被束缚手脚,可以大胆推进。调研后我们也进行了一些试点,运行大半年时间,效果不错。
另外,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顺利在全省推进,还召集了省委、省府、人大、政协的办公厅,以及公检法部门开座谈会,虽然他们不想公开,但是迫于信息公开的大势所趋,他们最后还是积极赞成的。在厅务会上,我提出一个问题,实施信息公开后,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质疑投诉不减反增,我们现有的人员和业务能力以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不足以承担这么重要的工作和任务,所以申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采购处配备一至两名专职律师,这项申请得到了厅务会的同意,也增强了我们推行这项工作的信心。
2.积极探索,不断公开。
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的公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把理念和观念建设好,然后迈出这一步,慢慢适应,逐步公开,不断探索,并有新的尝试。
例如,在合同公开的时候,我们收到有关部门的函,有机密泄露的情况,厅领导并没有过多苛责,而是提醒我们注意,把工作做细,考虑得更周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校正,不能因小的失误而调整大的改革方向。
3.制度到位,强化系统。
首先是制度到位。信息公开是加强监督的一项措施,也是一个放权的过程,更是一个由“人制”到“机制”的转变。比如,代理机构审批事项的放开必须要有制度、规矩,否则就会乱。信息公开也是这样,怎么公开,用什么方式公开,在哪公开,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先定规则,然后再释放。在今年2月份,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出来后,3月份我们用30多条5章内容规定了完整的办法,附有模板以方便各地执行。所以,要做事,首先要定规则,政府采购监管处的定位就是三件事:定规则、当裁判、做处罚。其次是强化系统。我们前后投入几百万元打造了“一个平台,两个系统,四个数据库,八个子系统”的可覆盖全省的信息系统,所有省市机关的采购项目将全部在这一个平台上运行。要实现信息化公开,就要做到每一步公开,都是下一步公开的前置条件。信息化公开只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自律行为是不行的,要靠制度管人,把制度融入到系统中,用系统来落实制度。所以,政府采购信息化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撑,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信息化。
4.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在扩大宣传方面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是每个季度在山东省财政厅的展板上宣传政府采购,让财政厅的各部门、到财政厅来办事的人员,了解政府采购在做什么,哪些做法是对的,哪些做法是错的。比如为什么不中标,为什么某些项目不能实行单一来源?把这些敏感问题的解答,都放到展板上宣传。
二是对我们推行的各项工作,都要广泛宣传。山东省政府采购处的同志们经常应邀到省直部门去讲课。只要部门有要求,就去讲课,讲解政府采购是什么?为什么?要怎么做?讲课以后,大家对于政府采购政策就更加理解了。
今年山东省开始启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候,省政府举办了两次新闻发布会。政府新闻发布会后,我们在各大报、小报都进行了宣传,包括我们的几个主流媒体,还有我们的《中国政府采购》杂志,通过宣传,实现了家喻户晓,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监督,实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常态化。
做好信息公开的几点体会
(一)领导支持,审计理解,团队努力。
1.领导支持。
做信息公开,无论是对于领导还是采购处,可以说都是有压力和风险的,但领导理解和支持,特别是领导为此所做的一些协调、汇报事项,足以体现对这项工作的支持。我们领导在厅务会上讲到,“信息公开是顺应国家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执政之策,是政府采购有效监管的必由之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领导的这种支持也坚定了我们把这项工作落实下去的决心和信心。
2.审计理解。
不做事绝对不可能出事,但做事就不一定不出事,特别是做一些别人没做过、不敢做的事,其责任就更大。在这之前,我们就和审计部门汇报和沟通,我们改革创新的精神感动了他们,他们对改革过程中带来的问题给予了理解和包容。正如审计厅的一位处长所说,“审计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改革创新正是审计推动制度创新的目标之一,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其他问题或许是改革的成本,是必然的。”正是有了审计部门的保驾护航,我们政府采购几年来每一项创新都得以顺利实施。
3.团队努力。
三年来,我省政府采购处的各项工作,所取得每一项成绩都来自于全处的共同努力,他们有着改革创新的锐气,坚定不移的执行力和持之以恒的韧劲,冒着被录音、被投诉的风险,义无反顾,兢兢业业,勤奋地工作着,没有公休假,没有礼拜天,每天六点离开办公室还要说一声“我早走一会”,特别是在推行信息公开、“直通车”、“预采购”、“统采分签”、年度进口目录等各项制度创新中,思想高度统一,齐心协力,共同把每一项创新制度扎实落地,充分体现了对采购工作的努力和坚守,也因此得到了厅领导的认可和好评。
(二)把握形势,转变理念,创新而为。
1.把握形势。
党的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要实现信息公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只是按照新形势、新要求,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在全国率先实施,这是把握政府采购改革形势的必然选择。
2.转变理念。
为什么以前一说政府采购的问题就说是监管部门的事?那是因为我们监管部门承载的那份责任和认真,什么事都不放心,核准、审批全部揽于一身,我们“抱”的太多太多,干得也太累太累,监管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还承担好多骂名,就是没有把谁是采购人想清楚,观念与理念上出了问题,采购主体出现了错位。采购人是采购的主人,采购人要主导整个采购过程,同样要承担采购结果的主体责任。这就是采购专管员制度。通过这项制度,我们把权力放出去,把责任也放出去。
3.创新而为。
改革创新是一切工作的源动力。采购没有创新,根本走不出去,不仅现在的问题解决不了,还会发生很多新的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始终坚持创新而为,根据需要,适可而为,有度而为。第一年主要是抓效率,第二年主要是抓质量。在抓效率方面,建立了“直通车”和“预采购”。预采购预算编制完成之后,采购人随时通过系统,将“政府采购通知书”发送至代理机构直接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处不审核、不审批,取消了实行多年的计划审批制度。这样,采不下去,拖延时间,都是在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出现问题,相关业务处负有直接责任,反而会主动来和我们沟通,充分调动了相关业务处室的积极性。通过“直通车”和“预采购”,政府采购的效率提高了,到2015年11月底,省级预算已经执行了97%左右。
政府采购效率提高以后,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抓质量。抓质量,首先要抓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关于专家管理,我们提出了评审专家必须做到“守德、守法、守纪、守信”的基本原则,正在研究制定六项制度,主要是:承诺制、等级制、评价制、培训制、淘汰制和惩戒制,新专家征集本着求精勿多,宁少勿滥,打造全省通用的短信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对专家实行强制性培训、动态管理,宁少勿滥,促进专家守德、守法、守纪、守信。
(三)制度规则,当好裁判,严肃惩处。
1.制度规则。
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建立在我们的社会体制、社会氛围的基础之上的。打个比方,政府采购的土壤是市场,政府采购必须有一个有效的、透明的、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大家都说政府采购是一个市场行为,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信息公开也是为了公平、公正。但是,我们的市场还是不完备的。“阳光”的社会诚信和公德体系还很缺乏,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政府采购会出问题将是必然的。我们必须承认这个社会现实,正视问题,不回避问题,而且还要适应这现实的监管理念和观念,做到制度先行,建立相适应、可操作、有成效的监管新体系。
2.当好裁判。
我们在当裁判的时候,处理问题要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要可行、可控。不同的问题,要根据它的性质、程度和这件事情的传播度和广泛度来把握,进行合适的处理。
信息该公开没公开,要处理。但是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比如,不是说信息不公开就一定要废标。对于需求公开、验收公开、合同公开,如果没有公开,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处理方式就应该不是废标。对于有些信息不公开,可以接收质疑、投诉或举报;有些信息不公开,只是违反规定,并没有违法,那么我们可以提出通报批评,如果进行行政处罚就不对了。
3.严肃惩处。
一旦违法,必须严惩不贷。有了事实而不处理,是对制度的不尊重,更是失去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性,而且也是对守法者最大的不尊重,甚至是对守法者利益的侵害。所以,一旦违法,就要处理,一旦处理,就要公布,形成示范效应。
(四)标准化、信息化。
实行政府采购的标准化,这是多年来从上到下所推行和倡导的,而标准必须具有通用性、统一性、稳定性的特征,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基础之上,并且应当是可推广的。要实行标准化,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流程和程序;要有规范的流程和程序,必须要有严格的规范和准则;要有规范和准则,必须有系统的制度和办法;要有制度和办法,必须要有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体制和机制,关键是要有先进的观念和理念。这个理念就是,标准化要可推广和应用,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而无论是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还是标准化,都依赖于信息化来实现和落实。
(五)学法,懂法,守法,执法。
1.学法、懂法。
不学法、不懂法,根本做不到守法、执法。做政府采购工作,真的很难,酸甜苦辣都有,多种的无缘无故的指责,甚至是谩骂和诽谤,付出的艰辛和担当被无知和狭隘所淹没。不学法、不懂法只不过是无知而无畏,学法、懂法、守法、执法才能无私而无畏。我们要学的法很多,不仅有《政府采购法》,还有《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估算了一下,仅法就有十多种,还要学习《条例》和部长令,就连《信访条例》等等,我们也都要学。
财政领域的三大法:《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为什么《政府采购法》我们实施得这么累?不是通报就是处理,不是投诉就是被告。因为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预算法》规范的是公益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分配,《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分配。这个采购项目他认为应该是他中标,别人中标了,他不愿意了,认为有猫腻,他就要告你。还有些自以为是的和搅局的,动不动就质疑投诉,这很正常,已经是常态,但带来的问题和影响非常严重。所以我们不学法、不懂法能行吗?政府采购项目一旦有投诉,我们政府采购处就要依法处理,你不处理的话,就会被别人处理。
2.守法、执法。
在守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和策略。既要懂法、有据,做事还要有理、有节。现实中不是有理讲理,有法就讲法,而是对方懂法你讲法,对方明理你讲理,对方有情也可以讲情,对什么也不懂的,你需要用干一些非常的行为和说辞来解决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处理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发生问题不要规避,要找到症结,取其关键,对症下药,有的更要耐心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增强沟通,争取理解,从而解决问题。
(本文为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董苏彭处长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举办的“弘扬主旋律 传播正能量——2015政府采购宣传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由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记录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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