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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年7月
【笔者对各个帖子顺序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Gzztitc】
关于标书密封问题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标书密封问题
请教专家,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2007-07-20 17:22:39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也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过去已讨论了多次。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并请参照本人在7月17日发表的2513条目的意见。可能与其他专家的意见不同,这是讨论吗。也希其他专家指正。
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前提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因为担心有泄密的失职责任)。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密封的规定,重新密封好以后,在投标截止前再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来不及纠正,就只能放弃这次投标了。受理后开标(投标截止后)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或者未密封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1)受理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检查好,有失职的责任。(2)从提交到开标检查投标密封情况这段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保存不利的责任。是否有竞争对手拆封剽窃报价之嫌?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追查投标人是否密封好投标文件,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保存不好的责任。之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的时间,就是开标的时间,是为减少保管的时间和责任。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这也不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份竞争,就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所以一个明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何要废除这样的投标呢?这对谁有好处呢?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希大家指正!
唐广庆于2007.7.21.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完全同意
完全同意唐老师的意见,既依法办事、不失原则,又有切合实际的操作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亦是一柄双刃剑,不仅是对投标人的要求,也是对招标人的要求。
2007-07-23 08:3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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