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合同所实现的功能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一般民事合同的根本功能在于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赢利动机和需要,而政府采购合同的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公共组织“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这正如美国学者裴季在其《公共采购与物料管理》(Public Purchasing And Material Management)一书中指出:“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机关或部门之用,通常它们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之目的。”【注304】同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还可以作为经济政策工具发挥作用,通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可增加就业机会,对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实现特殊优惠、或者实现其他合法的社会政策目标。【注305】这一功能已为各个国家的法制实践所证明,“就多数国家的现实看,行政机关将政府采购用作干预工具或社会经济政策的手段都已经是不争之事实,不但欧共体是这样,美国和加拿大也是这样。”【注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