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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诊治招标采购中的“疑似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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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11: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何诊治招标采购中的“疑似串标”

张栋天
串通投标是难以彻除的暗流,客观上,由于串标手段极其隐蔽,加之调查取证困难,准确而及时地认定串标确实较难,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处处留意,所谓“兔子的尾巴长不了”,总能发现一些破绽,从而为最终确认和处理串标行为赢得时间,把可能带来的损失在封堵在萌芽状态,把业已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一、串通投标的特点
串通投标涉及多方当事人,影响极为广泛。在串通的“链条”上既包括提供具体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又包括执行实际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用心良苦”的投标供应商,又包括握有“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要保证串通成功,这几位当事人“一个不能少”,而他们在采购活动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但是串通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促成串标成功,投标商“好处开路”,采购人“不遗余力”,代理机构明知故犯,评标专家“成人之美”,串通投标成功,相信这些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必定会有“全新”的认识,对政府采购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无可挽回的。
串通投标更容易达到中标目的。一般情况下,面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层层把关,单纯的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容易暴露,成功的概率不是很高。而有招标采购单位参与的串通投标则不然,独占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只要投标供应商舍得“投资”,看似坚固的堡垒往往不攻自破,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通力协作和“心照不宣”,“投资者”中标只是时间问题。
串通投标隐蔽性极强。串通投标的整个过程无论是采购信息发布、还是开标评标的组织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从表面上看天衣无缝,局外人根本无法找出任何破绽,一切行动都是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兵不血刃”地进行,个别投标供应商如果“不服”向监管部门投诉,结果也常是查无实据,不了了之。
串通投标易造成信任危机。串通投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动摇和削弱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基础,如果一个地方串通投标屡屡得手甚至成“风”,那么串通就成了政府采购的代名词,广大采购人只会对政府采购敬而远之,众多供应商只会对该地政府采购市场退避三舍,失去了供应商的参与和支持,那么连串通也寸步难行。
串通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正当的竞争取得中标的资格,这是极大的不公平,不知情的供应商满怀对政府采购信任和对中标的憧憬参与采购活动,由于串通投标的介入,这些企盼根本无法实现,供应商所有的付出都是徒劳的;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人单位集体利益,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因与采购人有着某种“默契”,质次价高的产品也会“验收合格”,使国家、集体资财白白流失。
二、“疑似串标”的六种诊断方法
一是价格分析。这是最基本的诊断方法,如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出现以下情况,应引起高度怀疑。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总价相近,其中部分项目价格雷同,提不出计算依据;总价相近,部分单价完全相同,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乱调的。
二是“测量”标书。在一次招标活动中,所有投标供应商中,仅有一家的标书做得很厚实且详细,而其它供应商的标书则显得十分“单薄”,明明是实力很强的公司却显得很不认真,材料短缺,漏洞百出,单从投标文件的厚薄来看,用一把尺子也能轻易量出,此类情形串通的可能性极大,如不能被及时识破,串标易成功。
三是行为观察。如在众投标供应商,有几个供应商过从甚密,同来同往,进一步尾随观察,还能发现同吃同住,合伙一起来投标,开标后又聚在一起议论不停,显得很无忌,仿佛是“一家人”,定标后又聚在一起同坐一辆车离去,由一人做东尽地主之谊,宴请其他人。如果投标供应商数量足够多,此类小范围串通往往很难左右结果,但须引起重视,作为诊断串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品牌比较。在货物类采购中,采购法律的相关解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如果所有投标供应商所投品牌少于3个,则很可能存在串标行为,串标的概率应在60%-80%左右,尤其是均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嫌疑更大,串标的可能几乎是百分百。评审专家在诊断“疑似串标”时千万别忽视这一关键的鉴别方法。
五是错漏对比。如不同投标供应商却出现明显相同的错误或疏忽,特别是改动笔迹一模一样,结合前几种诊断方法,倘若再出现上述一至二种情形,则基本能确定为“疑似串标”,但仍须辅以其它方法作进一步诊断。
六是“隔离审查”。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发现投标人面对提问闪烁其词、支支吾吾,不知所云,则很可能是受人指使前来串标的,来人仅是一不知主子“底细”的工具,除奉命投标外,其它一无所知,如果给他一定的时间,他仍然不能作出明确答复的,则该供应商存在重大嫌疑。
一般而言,以上六种诊断方法不能单独使用,如第一种方法“价格分析”,不能仅凭价格接近就武断地作串标处理,因为在招标评审中,价格仅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惟一因素,决定供应商中标与否还要看非价格因素,在不少串标案例中,串标关联各方的报价悬殊较大,而在技术指标等非价格因素“做手脚”,因而仅凭报价根本无法断定是串标,所以确定是否为“疑似串标”,须综合运用六种诊断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和分析,进而作出较准确而客观的判断。
三、串通投标成因分析
制造商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的销售策略为串通投标提供了可能。计算机系列产品、空气调节器产品等产业的制造商目前在推行这样一种销售策略,即在经销商中谁最先获知相关采购信息并向制造商“备案”,那么该经销商即享受制造商给予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享有在投标活动中的绝对价格优势和可靠的货源保证,而其它任何一家经销商在价格和货源方面均处于劣势,在采购活动中会很“识相”地知趣而退,而得到“保护”的经销商只要把采购人的工作“做通”并通过采购人做好其它方面的工作,则“胜券稳操”。
部分意志薄弱、贪图钱财的采购方经办人员“中弹”后的偏执成为串通的主要驱动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些素质较为低劣的经办人员由于接受了供应商的“好处”,在采购活动中“投桃报李”,处处竭力维护该供应商的利益,依据供应商“量身定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等具体采购要求,表现得非常“执着”,而且还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与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疏通关系”。另外,一些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也由于个人素质较低,在采购活动中原则性不强,甚至主动迎合采购人经办人员和供应商,从而为“串通”大开方便之门。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使投机者有机可趁。串通投标好发于较“冷”的采购项目和基层采购活动中,这与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管理能力薄弱有很大关系,不少基层地方尚未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多采取明确一两个人“兼职”负责监管事宜,事实上监督管理处于“缺位”状态,面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不当一回事,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息事宁人做法,缺乏执法的刚性,对串通投标行为打击不力,使投机者有机可趁。
个别供应商投机心理严重,专事串通,是串通投标的“始作俑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个别供应商不走阳光正道,专事旁门左道,通过金钱、美色等各种“公关”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中的意志薄弱者,让这些人为其所用,成为安插在招标方中的“内线”和“卧底”。这些不良供应商可以说是串通投标的“始作俑者”。
四、治理串通投标要立足惩防并举
“疑似串标”是否为串通投标,还有待进一步认定,现场监督人员、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应及时地将“疑似串标”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要积极行动,不推不让,迅速调查取证,准确定性,严格执法。为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投标,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交易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应着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遏制串通投标的长效机制,积极地向政府采购当事人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招投标的自觉性,正常管理常抓不懈,降低发生串通的概率;对串通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必须列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毫不留情地一追到底,在查处串通投标案件中要注意财政、检察、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动,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务必要从严从紧遵照财政部31号部长令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建立代理资格年检制度,确保采购代理机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纪律严明,廉洁高效,对胆敢“作奸犯科”的机构要立即吊销其代理资格;
采购人负责经办采购事项的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自警自醒自重,珍惜岗位,恪守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打牢防范串通的“堤坝”。
建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和廉洁档案,教育广大供应商依靠自身实力堂堂正正地参与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给他人也给自己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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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15:51 |只看该作者
开始对楼主产生了好奇--楼主从事何种工作?好像署名的原创文章数量不小!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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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27 10:22:23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hetan719) 的帖子

从事招标采购工作。近年来的原创有400多篇。近来加入社区,以期抛砖引玉,取长补短,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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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4-27 10:31:26 |只看该作者
佩服!向楼主学习!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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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4:15:47 |只看该作者
串标如何界定,界定串标所需要的证据数量及性质有什么要求,界定串标后如何处理,以上问题,是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还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规范啊。除了政府采购,其他招标过程串标也很微妙,甚至并非“某几方缺一不可”。“疑似串标”如何处理还是个棘手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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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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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36:39 |只看该作者
[s:125]“疑似串标”的界定难!
实际只对“串标”直接界定。采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是串标的表面证据。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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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4-27 16:22:16 |只看该作者

Re:回 1楼(hetan719) 的帖子

引用第2楼jszdt于2010-04-27 10:22发表的 回 1楼(hetan719) 的帖子 :
从事招标采购工作。近年来的原创有400多篇。近来加入社区,以期抛砖引玉,取长补短,互促共进。


期待楼主发表更多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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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9#
发表于 2010-4-27 21:18:50 |只看该作者
不招标就不会出现了。招标的目的是为节省资金和工程质量及信誉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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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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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4-28 16:27:01 |只看该作者
呵呵,楼主真是高产专家啊~佩服佩服~[s:89]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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