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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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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6:2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看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的内容,我对联合体的理解是越来越不明白,关键问题是。《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有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那问题就出来了,打个比方一个项目招标时需水利总承包二级和市政二级同时具备,也接受联体参加。企业A只有水利资质二级、企业B市政一级、企业C市政资质和水利资质都为二级。
那问题是:A和B能组成联合体吗?假如可以,那对“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怎么样理解?望各位发表自己的看法,问题捆饶我很长时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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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4 提出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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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6:36:38 |只看该作者
当然可以

联合体在招标法中的规定是取资质等级低的原则,而在政府采购中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

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指的是能力和业绩必须满足工程需要,而不是单纯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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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17:07:01 |只看该作者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而不是整个项目所有能力,应该具备根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包工程的能力和资质,如果同一工程内容有多个联合体单位来承担的话,则取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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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08:17:2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法中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要求似不合理,其立法本意也许是为了防止联合体高资质拿标,低资质干活,但却不合理,低资质干活可通过其它措施来纠正,不一定要以牺牲合理要求为代价,投标人联合的目的就是为了优势互补,怎么能是劣势互补呢?政府采购规定则较为合理。在实践上就有一个法这样规定还不能违反的问题,确实比较难于处理。以后是否建议实施条例或法的修订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附两个不同的法规条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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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1:53:40 |只看该作者
比如说,某建筑工程项目要求A资质一级,B资质一级,投标单位都是建筑公司,算是同一专业,某甲单位正好有A资质一级,也有B资质二级,于是想找一个B资质一级的单位成立联合体,可是按招标法还不能找了,因为找个再好的高资质单位,也要按最低的计入,只能是只有A资质没有B资质的情况下才能找合作单位,这怎么合理呢?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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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3:36:0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此法规易引起歧义,现实中惯例是按双方协议来分工,可以联合!
你说的对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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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3:58:07 |只看该作者
现实惯例中按双方协议来分工,这个好。[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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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3:45: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nickeyniu于2010-05-19 23:58发表的 :
现实惯例中按双方协议来分工,这个好。[s:125]  

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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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4:23:22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3楼的意见。我觉得这里面有导向性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更鼓励每企业专业化,不鼓励每个企业都申请很多资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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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0:50:32 |只看该作者
联合体的本意是互补。是这个“均”字搞糊涂了大家,其实还是指的各自“都”要有相应能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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