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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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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19 11:50: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Gzztitc  2007年 9月

说明:这是笔者对招标公告有关问题的初步分析,包括对招标公告要点的分析;目前存在问题的初探以及相关的建议。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将近8千字。分段发出。附录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附件二是南京睿之海公司对招标公告可信度评价的摘录,字数计算不包括在内。】

引言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借鉴国际上一些流行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比如说,《招标投标法》就比较多的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向世界银行那样的“总的项目采购通告”;而项目具体的招标公告,就成为正式对外向社会公众宣告招标信息的第一份资料。

前一阶段,人们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谈的比较多,也比较充分;但是,对于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究竟应该怎样要求,怎样实施,却很少有人讨论。

笔者以为,许多不规范的招标,就是从不规范的招标公告开始的。


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招标公告的具体要求写道:【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各种各样的招标项目,如果都按照此条文来衡量,显然有些过于简单。

中国采招网总裁朱建元先生在《政府电子化采购进程中应警惕“信息孤岛”》一文中曾经谈到“透明化”的问题,他说道:

信息发布不完全

我国政府采购在透明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举个例子:现在对于政府采购或一般招标投标项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从法律的层次来说都有要求,特别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求更加严格,可以认为,发布公告是招标项目走向透明的重要前提,然而,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何?虽然招标公告至少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或处罚在执行时力度普遍比较弱。以至于目前很多发布的招标公告,信息并不完全,投标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也不能准确判断这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否能够参与投标,把招标文件买回来一看,才知道这个项目根本无法参加。这不但让投标供应商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且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不久前,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对一些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得分高的不多。他们这次主要还只是针对招标公告的公开性进行的分析、评价。

笔者尝试对目前国内的的各种招标公告进行一下分析,主要是对设备类别的招标,兼顾工程类别的招标。对于服务类别的招标项目,笔者感到情况更加特殊,暂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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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9-19 11:52:40 |只看该作者
第一方面:招标公告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看来,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招标公告应该包括以下8 方面的内容。

1、标公告编号:

分析:招标公告的编号,看起来是件小事,但是,其实它反映了诸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进行的政府采购以及各种法定的招标项目,多数还是由集采中心和招标机构来代理进行的。招标机构实行的是政府部门资质认定制度。招标编号是否有统一的编排,也反映了招标机构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一种表现。

笔者所知道的,目前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按照统一规则编排招标编号的

根据商务部规定,使用统一的《招标编号编制规则》:

1.编码式样:
  
XXXX – XX X X XXXXXXXX / XX
   
机构代码 – 年份代码 资金来源代码 项目性质代码 自主编制代码 / 包号代码

  2.编码规则

  1)年份代码:用日历年后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5年用“05”表示。

    2)资金来源代码:按照以下代码表规定,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下:

代码 说明
1 世行项目
2 亚行项目
3 日贷项目
4 现汇项目
5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项目性质代码:按照以下代码表规定,用一位阿拉伯数字。如下:

代码 说明
1 政府采购项目
2 国债技改项目
3 同属政府采购、国债技改项目
0 不属于政府采购、国债技改项目

4)自主编制代码:各招标机构可自行设定八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为自主编制代码。

  5)包号代码:根据项目实际包数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一包用“01”表示。

比如,天津国际招标公司的某个招标编号为:

0615-070420070200123

就表示:天津国际招标公司(0615);2007年;现汇项目;公司编号2007年;2处;总排行的123个招标项目。

一些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项目,许多是省市、部门自行编号。虽然不是全国统一,但是总比各个单位自行其是要好。

有时,看到极少数单位的招标公告没有任何编号。它的可信度自然就降低了很多。

如果是经过批准的“业主”自行招标项目,有一个编号,也表明其正规的程度。告知大家这是它自行招标的第几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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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9-19 11:53:58 |只看该作者
2、招标公告的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普通的国际招标公告,一般需要20个日历日(俗称“等标期”);对于其他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络、报刊往往一天同时发布多个信息,所以,突出本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是很有必要的。

3、招标项目简介:

包括:招标人(业主)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招标人具体项目内容;使用何种资金;也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等事项;

对潜在的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等。

     说明:依据:《招标投标法》第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投标人知悉,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因此,招标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或者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对潜在的投标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在招标公告中,主要内容应为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描述,使潜在的投标企业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并投标的决定。本条第二款也体现了这一要求,规定招标公告应具备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对招标人情况的简单描述。(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项目的性质,指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是土建工程招标,或是设备采购招标,或勘察设计、科研课题等服务性质的招标。】(此段落引自招标投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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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4:54 |只看该作者
注意问题和有争议的事项:

1)招标公告里面要不要写上“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等?

目前,很多由招标代理进行的项目招标,招标公告里面只有招标代理“接受用户委托”
之类的字样,没有具体用户是谁的字样。据一些朋友说法,因为如果公告里面写了最终用户,不少潜在的投标人就会伺机活动,钻空子,不仅仅最终用户难以应付,耽误时间,弄不好还会受到指责。

笔者理解这种想法。但是,仍然以为,招标公告本应该写明招标人的,对目前状况,不便于强制规定。人们应该争取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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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5:34 |只看该作者
2)要不要写上项目资金来源和已经落实等字样?

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重视项目的资金性质。有许多强制性的条款,都是针对“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和“国有资金”的。按说,写明资金来源和落实,不算是过高的要求。然而,对于现实而言,做到这一点很难。主要是,我们的预算和计划都还做不到很详细。比如说(只是举例,不是真实案例),某单位打算花费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一座大楼,包括土建施工;内部装修;购置设备、仪器;完成计算机网络;添置中央空调等等。也许,其中的1000万来源于财政;800万来源于银行贷款;还有200万属于“自筹”。具体到每一项,往往做不到很细的划分。也许,计算机类属于自筹:如果其他地方剩余20万,也许就花在这里……;反之,如果土建工程有了缺口,也许就把其它的钱款用来堵上,怎么也得让工程完工啊!……

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则不同:它只管从世界银行贷款的部分;其它的配套资金,如何去做,它是不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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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6:15 |只看该作者
3)不要写上“项目投资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目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写明项目投资金额或者最高限价,以防止资金突破。笔者不很赞成这一做法;我们还是关心其试点的情况吧。。

对于一般的设备采购或者工程招标,还是不写为好。笔者想不通:由于目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于“标底”有保密的规定,怎么对其预算(概算)反而不保密,而公开了呢?进一步分析,如果买方的预算不准确,根本不足以完成采购招标,那么,是否把问题和责任都推到了投标方呢?反之,如果买方的预算过高于市场实际,象去年广州计划2万5千元买一台电脑的例子,你叫投标方如何想?

为了使采购招标不突破预算,还是不公布所谓的标底或者预算为好。一方面,这就要求招标方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做好项目的评估与可行性分析,做好“可招性”的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标方的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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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7:11 |只看该作者
4、项目招标的具体内容:

4-1 对于设备类别的招标而言,应该包括: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主要参数等等;

4-2 对于工程招标而言,应该包括:工程的名称;工程的地点和类别(土建;总包;房
屋;道路;桥梁;装修等等);工期要求等等。

4-3 对于设备类别的招标而言,还应该明确“分包”的情况和要求。设备招标中的“分
包”,是指同类别或者同规格的设备若干数量必须结合在一起,无论是投标还是评标,乃至中标和签订合同,“包”是其最小的计算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包”不可拆散。

“分包”(或者“分标段”)的“学问”比较深,需要仔细研究。

    4-4 在工程招标中,还应该明确招标的“标段”。工程招标中的标段,类似于设备招标的“分包”。“标段”也是不可再分割的最小的招标、评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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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7:47 |只看该作者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一:

一般设备类别的招标,往往说明:允许投标方选择任意一个“分包”,进行投标;也允许对全部“分包”进行投标。其含义,表示:投标方如果最佳,可以全部“分包”都中标。

而工程招标,国内不少项目要求:投标方可以就任意“标段”进行投标。但是,最后,只能中标一个“标段”。(据说,这是在分标段时,就已经考虑到了施工单位的能力,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笔者以为:这种办法不是很好,客观上限制了投标方的能力;而且,对于招标文件的“分标段”的具体做法,尚无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有的时候,招标方利用分“标段”的权力,将“标段”不合理的划分或者划分过小,从而极易限制大型和外地施工企业进入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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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8:40 |只看该作者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二:

应当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目前,部分工程招标,有的招标公告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标机构“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这种方法,实际上把公开的招标投标活动,便成了不透明的“资格预审”活动。

笔者以为,

第一,要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一般来说,发出招标公告的,投标方将来直接参加投标,招标方和招标代理对其进行“资格后审”。

而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的,则是提前进行资格的审查,符合要求才被允许参加以后的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有着明确的要求,这里不做详述。

第二,这样的做法,无疑的容易限制潜在的投标方。

法定项目的公开招标,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的投标方,为了给与大家一个公平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一般都要有一个“等标期”。对于我国的法定招标项目而言,多数是20天。而有关法规规定,公开招标从公告发出到出售标书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做投标文件来说,这个时间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对于报送资格文件来说,那却不是很难的事情。于是,等标期无形中就给缩短了。

第三,这种做法,相当于招标公告以后的几乎所有的程序都便成了“私下”进行:有谁通过了资格预审?不公开报道;招标文件究竟都卖给了谁?不知道;何时开标,评标?不知道;最后,究竟是谁中标?不再公告,大家也不知道。

有关部门也无法再实施什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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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9:13 |只看该作者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三:打捆招标的问题

    众所周知,招标的“标的”越大,涉及的金额越多,吸引力就越大;竞争起来,往往就更加激烈。招标人也就更容易取得好的结果。

过去,常常可以看到设备类别的招标,是集中多家最终用户的需要,“打捆”进行采购招标。笔者就听说过,上千台喷气织机的招标;还有上万台电脑的招标,等等。

这样的招标,往往每个最终用户的一种设备为一个“分包”。其显著的难题在于:如何协调各个最终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否则,遇到问题,各个“分包”的评标结论容易出现矛盾;或者,临时会有人要求,把原来一个分包包含两家的需求,硬性拆分。那样,招标方和招标公司就被动了。限于文字,这里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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