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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为何会“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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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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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0:0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而拒绝引入,我们应该要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此法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这应该值得我们深思。
   
  全面推广最低价中标,凸显“水土不服”
   
  从低价中标的尝试中,尝试者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然而,随着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渐成风行之势,其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合理最低价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目前在最低价评标方式的实施中,虽然有关文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而对于论证依据、标准则没有进一步明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于是,既然受雇于招标人,也就一味地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疏于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考察评审和对报价的分析论证。或许,也有认识上的误区,把“最低价评标”与“最低价中标”等同起来,能够认定的只有报价——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招投标方式演变成实质上的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恶性竞争,“劣胜优汰”、祸患丛生。当前的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发育时期,建筑队伍鱼龙混杂、良莠莫辨,强势的买方市场使“最低价中标”演变为“最低价抢标”。部分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片面地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甚至通过挂靠,伪造资格,谎造低成本理由等手段,以绝对的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然后,只能靠降低支出、偷工减料来弥补成本缺口。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粗制滥造或者无以为继,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制造隐患、埋下祸根。而那些投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稳健、施工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合理报价却被拒之门外。
   
  恶性循环,建筑市场潜伏着巨大危机。众多企业为了扭转这种“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局面,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的观念驱使下,不惜血本、压级压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平衡资金缺欠。即通过同样低成本竞标承揽后续工程,用后一中标工程的资金填补前一工程的资金漏洞。如此不间断地低价中标,无形之中恶性循环,为企业发展埋下了“祸根”。“隐患”日益深重,爆发力会越来越强,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三角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更会层出不穷,波及多个领域,引发多重问题,大量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极为不利。
   
  施工设计联手,高价索赔,背离招标初衷。在最低价中标过程中,“钓鱼工程”应运而生。所谓“钓鱼”就是建筑施工单位先设法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通过一些其他手段,迫使投资方增加工程款项。也许有人认为,工程低价中标后,可以通过加强标后管理来解决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标后管理很难抓出成效,且管理成本巨大。施工方往往挖空心思寻找设计上的缺陷,或者干脆与设计联手,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业主或者监理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规模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扩大。随着施工最低价中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在相继出现。现场的监理人员被一减再减,有的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多个项目。在现场签证、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一些关键环节,一些关键人员被“拖下水”。“钓鱼工程”自然就演绎成了“腐败工程”。实际结果与招标人的“降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
   
  买标卖标支撑起一个积极繁荣的泡沫景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操控局面,往往在相互之间买标卖标、串标陪标,多个投标人代表的是一个或几个少数投标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他们联合瓜分市场份额、“轮流执政”“利益均沾”的目的。工程尚未招标,中标人早已“内定”,通过买标卖标行为规避了相互间的有效竞争,支撑起来的只是一个积极投标的虚假繁荣现象。卖标人、代为投标人仅仅是个幌子,他们的报价明显高于真正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难以区别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于是“报价最低的”真正投标人就很可能轻而易举地承揽到工程项目。
   
  “橘生淮北而为枳”原因何在
   
  最低价中标法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的唯一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为什么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呢?
   
  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多数政府投资项目的负责人的任务是用最少的钱干最大的事,至于中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一般不在考虑范围,起码不在眼下考虑范围。即使以后必然出现因造价不足而影响质量的问题,那也只是获得工程中标权的施工单位的事情,是接受工程使用的使用单位的事情。近几年来,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又出现了一种“代建制”管理模式,完整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被人为的分为几段,招标的只管省钱,哪管项目功能?哪管质量缺陷?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在一些私有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除了市场规制健全的因素以外,私人投资为主的投资体制本身对这种有害于社会的倾向给予了足够的关照。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一受害人毫无疑问是投资人,因此他们一般不可能接受毫无道理的低于成本的竞标,自欺欺人,自掘坟墓。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则认为,项目的成本和赢利水平虽然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却不是最重要的,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用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竞价的办法揽工程,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减少人员下岗、不会立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低于成本”必须考虑,但又难予界定。不但《招标投标法》,而且《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做出了严格限制,但没有明确这里的“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接受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法工委后来将这个“成本”解释为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低价中标”方式的贯彻实施,但也增加了操控的难度。
   
  从理论上讲,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要求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并对市场价格形势作出评判。而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程度还很欠缺,建筑业企业没有编制企业定额,企业自身很难确定工程成本。同时,又因为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没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成本参考价。为了中标,盲目削减工、料、机单价,尽可能地压低工程造价自然成了首选方案。
   
  尽管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纵观许多地方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未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标准予以认定或者认定标准不符合实际,从而对即使低于合理价甚至是成本价的竞标报价行为也并未予以否决。即使个别地方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参考标底或者工程预报价和当地造价部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对投标人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但实质上,这一规定隐含了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主观随意性太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实质违法的行为。
   
  建筑市场存在太多的管制盲区。假招标,走形式,走过场;招标人恶意压级压价;陪标、串标、围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并非现在才有,早在立法之初就已大量存在。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需要行政机关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但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很多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虽然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众多条款予以规范,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市场形势越来越乱。所有这些,不能也不应简单地归咎于评标办法。再者,不具备相应立法权的地市在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过程中缺乏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尴尬百出。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机制,符合国际惯例与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实施与推广具有必然性,乃大势所趋。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还很远,当务之急,我国政府应是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市场条件,这样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作者:刘佳  信息来源:《施工企业管理》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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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6 11:45:04 |只看该作者
中国从来不缺规则,缺的是执行! [s:90] 情大于法,是几千年的文明沉淀,想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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