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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条件和设计深度不同。
可以参见一下原建设部《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有条件提供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第十一条(概念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更多构思方案比选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条件提出申请,经批准的以及其他不宜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
(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为选择优质的方案和优良的设计单位,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和进行概念方案设计,经初步评审后比选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选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
设计深度可以参见:2008年版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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