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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统一给予投标单位答疑,不再进行一家一家的书面答疑,不知可不可以?专家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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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25 15:4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互动 7-5

五、在招标过程当中,接收到要答疑的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上明确答疑时间和答疑网址,在网络上统一给予投标单位答疑,不再进行一家一家的书面答疑,不知可不可以?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应该可以,但我们还必须要做到的是:如何保密?如何通知投标人看这些答疑,如何让投标人确认收到答疑,并将确认函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如果开标后投标人说未收到这些答疑怎么办?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从标准文件再来看本问题,招标人首先应当对招标文件答疑程序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电子答疑的需要,同时还要在实施的时候确保及时收到投标人的确认收到函。
  
当然,投标人的收到函也可以采用电子签名,这样就需要制定完整的发送答疑和接收确认的完整程序。采用相应的国家法律认可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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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9-25 15:46:26 |只看该作者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可行,比如上海2010年世博会选拔服务供应商的招标中就采用了网上答疑的方式。这是目前部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的一种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的做法,应当提倡。关于答疑的程序,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陈晓云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29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招标过程当中,招标人接收到要答疑的问题,该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书面形式包括哪些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答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的规定,只要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将答疑上传互联网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但是能否采用网上答疑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考虑。
  
由于答疑的内容涉及到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因此答疑内容自然应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也应对依法澄清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答疑的目的旨在使购买标书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部分,并依据修改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因此,所有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是否收到招标文件极其重要,关系到整个招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对于招标人而言,将答疑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是其法定义务。从招标人能否证明其尽到法定的通知义务角度来看,无论招标人采取哪种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都要能证明通知到达投标人。以合同书、信件、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方式通知都能证明招标人是否通知到。
  
网络是否能作为法定的答疑方式,取决于能否证明特定的投标人已经收到该通知,投标人可据该通知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因此,如果指定的网址具有电子数据交换功能,即招标人将答疑内容上传网站,网站会自动以手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投标人下载后,系统就会显示已经收到。如果仅仅是将答疑内容上传开放网站(公众均可随意访问),不能证明投标人是否看到信息。还应辅佐以其他手段,如电话通知等。
  
但就目前而言,网络答疑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数据安全。即信息发布后如何保障信息不被擅自更改,尤其是不被病毒破坏。个人曾欲在某政府采购网站下载关于网上竞价的学习资料,不料学习资料已被更改,打开文件后杀毒软件提示有病毒,电脑也随后瘫痪。由此说明,与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传相比,借助网络发布的数据电文应有计算机技术保障,以保证发布后的信息在有效期内保持一致性、完整性。最后,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答疑,都应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通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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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48:39 |只看该作者
陆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积极推行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招投标相关活动,可以促进服务业与信息化的融合,实现公开透明,提升水平、提高效率,应当大力倡导并予以充分肯定。
  
招投标活动特别强调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网络统一答疑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必须明确投标答疑是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后,向投标人澄清有关招标疑问的过程。拟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人应将所有需要澄清的事项予以汇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存在一对一“个别辅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要求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此,招标人在通过网络公布答疑事项的同时,还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澄清文件并取得确认回执,至少不能免除收取确认回执的环节,以免节外生枝。对于“书面形式”,不应单纯地理解为纸质文件,《电子签名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而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据此,招标人可以通过发送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澄清事项。为确保数据电文的有效性,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澄清文件的电子形式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对招标人产生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并按约定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招标人为确保及时取得回执,防范恶意投诉,可事先明确约束性条款。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当然可以,它是电子招标的一个程序,非典的时候就使用过。而且,官方正规网站已经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了,它也有追溯性。唯一一个缺点就是好多网站必须是会员才能使用,而会员是要交会员费的。这会限制很多外地或不是会员的投标人的参与,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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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49:25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部门规章对此都未做出规定,为体现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到目前我国各投标单位电子化应用程度的差异,最好在网上统一答疑的同时再寄一份书面答疑,并要求投标人书面答复已收到。

高子正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招标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答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小心,以免发生纠纷。
  
一般来说,对于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都要极力要求“业主”给予明确回答,并予以“签字”(授权代表);招标代理公司对外发出关于澄清的传真后,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应该以文字方式回复,表示收到澄清。这样严格的程序,不仅是为了保证潜在的投标人收到澄清的信息,便于将来准确地递交投标文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今后有人说知道澄清有人说不知道澄清而产生纠纷。
  
目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大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电子式”的采购招标,也是一种趋势。但是,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很完善,具体做法,也不尽统一。
  
我觉得,在网络上发布澄清公告,不是不可以;但是,会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潜在的投标人说没有看见怎么办?如果他去投诉,又该怎么办?
  
好像实践中已经有因此发生的争执和纠纷的案例。
  
如果,给每一个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澄清的内容,显然,那是比较快捷的方法;最好,再配合以其他书面的方式,并要求对方除了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外,还应该有其他方式(包括传真)的书面文字回复“确认收到”。那样做,才比较稳妥。<卢  军>

保存时间:2008-9-21 上午 11:49:07
原标题:中国机电信息网 - V4.12.01
http://www.machineinfo.com.cn/e_ ... amp;id=664&k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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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6:55:15 |只看该作者
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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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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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09:14:06 |只看该作者
电子化是必然趋势,只是目前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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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招标师徽章

7#
发表于 2010-9-13 16:41:3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可以,但无论以何种形式答疑,均应收到投标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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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8#
发表于 2010-9-14 08:32:36 |只看该作者
网上答疑确实是个发展的方向。
但在实际过程中如何让投标人确认已经收到答疑文件是个现实的问题。
我们的想法是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的网站建立招投标的管理系统,每一个投标人都可以凭用户名和CA认证锁登录并下载答疑文件,ca认证锁是确定投标人身份的唯一条件,只要投标人下载了答疑文件,系统为自动记录信息,以证明其已经收到了答疑文件,不知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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