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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研究并开展“可招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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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0:43: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议研究并开展“可招性分析”

——学习《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体会和联想
                    
gzztitc  2008年3月

2007年底,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出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的规定。有关部门随即举办了专门的学习培训班。该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内容丰富,涉及到方方面面,博大精深,本人也需要反复学习,加深理解。

今年的5月1日,它们就要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试点执行了。

这是招标投标领域中的一件大事。

但是,有一点,笔者感触最深,不得不提前说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该《标准招标文件》,是有关部委,吸取我国多年采购招标的实践经验,由几十位专家,历经数年时间完成的。根据我国国情,它的效力,应该大于一般的招标范本。它明确提出,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这是对各种情况下的招标的“原则”和“规范化”的统一。

同时,它又要求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也可以说,是提供给了招标人灵活处理的机会和相应的责、权。

《标准招标文件》借鉴了世界银行招标范本的做法:保证主要条款不加修改被引用;而涉及的灵活处理的条款和内容,采用“前附表”的形式,由招标人具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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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3-31 10:45:39 |只看该作者
再进一步说明确,笔者理解就是,按照《标准招标文件》,需要招标人选择并填写的,有以下重要内容:

1)是进行“公开招标”,还是进行“邀请招标”?

2)是选择先进行“资格预审”,还是直接进行公开招标?

3)是进行“合格制的资格预审”,还是进行“有数量限制的资格预审”(含具体数量)?

4)是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还是不允许?

5)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具体要求?

6)对潜在的投标人的财务、业绩、正在施工等情况需要了解的要求?

7)在一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具体招标的标段是一个还是几个?投标人到底可以投几个标段(含中标几个标段)?

8)由于《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究竟如何选择,怎样规定具体选择哪一种评标办法,以及其细节?

9)由于《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那么,招标人如何提前告知“不满足即废标”的条款,而且是“在前附表及正文标明全部条款”??
10)本次招标,允许不允许分包(指的是工程再分包,不是对应标段的“分包“)?
   
这10个问题,事先如何规定,不仅仅影响着招标、投标能否清楚、顺利的进行,也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招标的最后结果。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如是否召开标前的“预备会”;“现场考察”;“澄清会”等等。

人们能根据感觉或者领导人拍板来决定怎么办吗?

面对招标人的选择,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判断其是否没有违背原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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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0:46:42 |只看该作者
笔者不由得想到早期国内开展机电设备招标时期的一种说法:“可招性”。

所谓“可招性”,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标方式;对潜在的投标人的数量以及符合要求的可能数量;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评标办法以及可能的效果;等等一系列决定招标成败效果的因素,事先进行仔细的市场调研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或者预测的结果,进行招标的实际安排。

“可招性”是一种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说法。如果,今后不管是谁,提出更加科学准确的说法,获得公认,笔者愿意随时放弃之。

笔者曾经写过《浅述 早年的“可招性”分析与实践》一文,简介了早期设备招标的一些做法;和《招标,要不要分析“可招性” 投标,要不要分析“中标几率”?》等体会文章。时过境迁,不少东东可能已经不适用如今的情况了。

现在,面临新的形式,面对如此重大的10个(也许更多)问题,我们能不事先的分析吗?

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一再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本人愚见,在采购招标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研究国内外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招标的先进思想和理念,研究采购招标具体事情后面的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从而找出做好我们工作的方法和办法。我们千万不能“想当然”的去做事。
把招标人的选择,建立在更加科学和客观的基础上,试点以及贯彻《标准招标文件》一定会更加顺利;反之,笔者担心,五花八门的做法,可能更让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忙于应付;试点的结果,也许不那么理想,也许事倍功半。

笔者才疏学浅,有不对甚至错误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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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1:21:26 |只看该作者
高老师谈到加强“可招标分析”的建议,本人觉得非常必要,这将有利于招标活动预期目标的实现。

   加强“可招性分析”的呼吁值得提倡。

   
   可能是我认识能力的局限吧,对此,从事情发展的另外一个方面,我亦有点担心。
   
   目前, 招标代理公司在接到委托任务后,编制招标文件时,实际上有意无意地都在进行“可招性分

   析”,只不过没有编制一份“***项目可招性研究报告”。

   监管部门是不请自来的第三方,如果他们意识到进行“可招性分析”更容易控制招标活动,竟然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编制《***项目可招性研究报告,否则不予同意进行后序的招标,这将变

    相地回到审批制的老路上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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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1:23:58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是两大问题:
一、确定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还是非招标采购?
二、对于确定为招标采购的项目,有一个如何招标的问题。

过去,我们的招标通常是要进行“可招性”分析的。
那时候,招标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
可如今,招标不再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招标更成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和“防腐败的利器”。
因此,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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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 10:00:49 |只看该作者
根据高老的解释:

     所谓“可招性”,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标方式;对潜在的投标人的数量以及符合要求的可

能数量;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评标办法以及可能的效果;等等一系列决定招标成败效果的因素,事先

进行仔细的市场调研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或者预测的结果,进行招标的实际安排。

    我没有经历过那个进行“可招性”分析的年代。但对于“可招性”这个名词,总是觉得有些“别

扭”。“可招性”这个名词从字面上理解应为一个项目“能不能”或者“可不可以”进行招标,这显然是

和“可招性”的解释内容不一致的。就如立项审批制中的“可行性研究”,其意思为一个项目在财务上、

工程方案上等“是不是可行”。

   从高老对“可招性”的解释内容看,似乎用“采购前期咨询”这个名词更为贴切。不对之处请各位前

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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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09:58:58 |只看该作者
<p><font color=\"#dc143c\" size=\"2\"></font></p><p><font color=\"#000000\" size=\"3\">高先生对“可招性”定义如下:</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font color=\"#0000ff\"><font size=\"3\"><font>“所谓“可招性”,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标方式;对潜在的投标人的数量以及符合要求的可能数量;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评标办法以及可能的效果;等等一系列决定招标成败效果的因素,事先进行仔细的市场调研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或者预测的结果,进行招标的实际安排。”</font><br /></font></font></font></p><p><font face=\"宋体\"><font size=\"3\">我觉得,在上述定义中,“<font color=\"#dc143c\"><font color=\"#0000ff\">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font><font color=\"#000000\">”,应改为</font><font color=\"#0000ff\">,“<font color=\"#ff0000\">就是根据采购项目本身的特征</font></font><font color=\"#000000\">”。</font></font></font></font></p><p><font face=\"宋体\"><font size=\"3\"><font color=\"#dc143c\"><font color=\"#000000\">“可招性”与法律法规没有关系,是纯技术问题。</font></font></font></font></p><p><font face=\"宋体\" size=\"3\">如果,“<font color=\"#0000ff\">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font><font color=\"#000000\">那么,就不存在“可招性”分析。</font></font></p><p><font face=\"宋体\" size=\"3\"></font></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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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1:11:37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赞同laochan和goldseason网友的修改补充意见!!

特此表示感谢!!

有一点,可能与他们不同:

我以为,在宏观政府管理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之前,某些具体的采购招标问题,也不容易很好的解决;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我们也不能等待下去,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我们就不能研究问题了吗?

也许,今天我们只能从理论和学术方面探讨,但是这是有益于今后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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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7 21:10:27 |只看该作者
或许可以说,今日之招标与昔日之招标已不可同日而语!
实际上,昔日之"可招性分析"在今日已不可能实施。
1. 好不容易拿来的项目能不招吗?不招就没有饭吃!
2. “招标是防腐败的利器”,能不招吗?腐败了怎么办?
3. 行政法规都规定得死死的,还能“可招性分析”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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