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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om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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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还是以评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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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1:28:43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概括地说,应该以投标价格为准;

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选择中标人的参考。

....... (2013-05-09 16:46)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有意见有依据,您费心了。

有两个问题:

一、“第二,如果有需要价格调整的,按照395号令”:

可以有两个理解:

(1)在初步确定中标单位后,与中标单位进行协调,针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细微偏差进行价格调整,在投标单位确认后形成中标结果(包括合同价格)。这个过程也是合同具体条款形成的过程。

(2)此评标结果公示,目的是公示评标价产生的合理性(不合理的评标价,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并不能据此确定与投标价不一致的合同价。PS: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也公示投标价吧,对此我不太了解。按此理解,此公示的投标价,应做为合同价。

这两个理解哪个更合适一些呢?

二、“第三,个别情况,有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作为签约的;如,原本没有包括在内的国外考察项目”

我的理解:应按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发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这样导致总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但招投标过程涉及的部分,合同价是以投标价为准的。

综合以上两点,还是可以说,在不排除算术误差修正的情况下,合同价以投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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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1:52:34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

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双方如果再行协商修改这些偏差,并以修改后的要求确定合同条款,实际上已经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进行了修改。因为这些细微偏差原先是被允许的,现在成了不被允许的了。
  综上,个人意见是:要么在招标文件中,把这些偏差列入重大偏差;如果列入细微偏差,对方又中标了,则招标人无权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额外要求。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批评。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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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2:00:31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唉。我不知道咱俩在争论什么。
一、关于算术误差修正的问题,我的观点与您一样的:需要投标方确认之后调整投标价格。因为存在算术误差的报价,并非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失误造成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允许投标方进行修正。
二、关于对技术、商务因素折算后的评标价,我的观点是应按投标价签订合同,您的讨论搞错方向了。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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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17:3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 .. (2013-05-10 11:52) 
理解您的意见,同时论证也无懈可击。

然后觉得,招标真是一件凶险的事情。

再然后看招标的实践,灵活处理的情况太多了。

再然后就觉得,灵活处理虽一定程度上可以体谅,但明白原则上的道理仍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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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23:3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2013-05-10 12:00) 
[s:34]我以为你了解我的观点呢。所以,我那问题其实不是个问题。

还有,您是长我两岁的姐。多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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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06:54: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终于明白鸟,之前我的确是在有些方面存在认识的偏差,多谢各位启发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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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08:11: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的该漏报项最高价与该漏报项报价之差+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1.有时,投标价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或/和漏报项,如果存在,要做修正或/和调整。修正或/和调整后的价格依然是投标价。如果中标,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
2.漏报项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双方都能接受(不再赘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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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09:58:19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述,您认为该表述正确吗?——投标截止后,再让投标人去补正投标文件中的偏差??是不是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了?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评标阶段对于偏差的处理,个人理解如下:
  一、对于重大偏差,应予以否决该投标文件;
  二、对于细微偏差,应折算成相应的加价或扣分的因素,在评标时给予对该投标人不利的处理;而不应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等方式修改投标文件原有的内容。
  三、您所说的让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个人认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有投诉的话,一投一个准儿。

  个人观点,请批评。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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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3:20:39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 .. (2013-05-11 08:11)
多谢前辈指点。

晚辈脑筋有点死,总是转不过弯来。

您的意思是可将漏报项比照算术错误处理,经投标方确认后做为投标价。

其他技术和商务偏离的折价做为评标价。

然后对于漏报项另外可以选择多种处理方式,我理解多种处理方式中也可有作为商务偏离的选项。


这样处理确实就妥当了,也有灵活性。唯一就是担心漏报项比照算术错误处理的合规性。
------------------------------------------------------------------------------------------------------------------------------------------------------------------------------------------------
有时招标方会担心,投标方故意漏报项。开标后,发现报价低就加价,报价高就不加价。          招标方担心被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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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3:29:2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 .. (2013-05-11 09:58) 
我们这里搞两阶段开标。

第一阶段开技术标和不包括价格的商务标。第二阶段开价格标。

在第一阶段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大量问题要求投标方澄清。结果可能会导致投标方的设计方案发生很大的变化。

第二阶段开价格标的时候,投标方将澄清回复考虑在总价格内。

我理解,在第二阶段开价格标前的澄清可以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价格标开完,就不得有更改了。其实与张版主的意见没有偏差,是吧。

自问自答,欢迎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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