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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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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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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6:09:56 |只看该作者
续:



第二、从对《招标投标法》的宗旨的理解和人性化处理问题。

笔者是多年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过去,长期以来感觉到,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干脆”
废标,对于招标公司是再省事不过了,对于评标专家,也省去了不少麻烦;除了几个别的情况,业主也会满意的。然而,对于投标方,是否公平呢?如果,人家辛辛苦苦做了投标文件,只是因为外包装的一点小问题,就被彻底否决,是否服气?如果没有广大的投标商积极参与,我们的招标投标事业还可能不断地红火下去吗?

2006年,笔者发表了2005年写成的《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http://gzztitc.bidblog.cn/archives/2006/588.shtml.

其中,第10条是:

【10、采购机构应当准备一些档案袋、荧光笔、塑料绳、粘胶带、印油、胶水等物品,当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时候,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为枝节问题,导致废标。】

有的网友跟贴:

Re: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

第10条对其他投标人是不是有些不公平?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的时候(包括未封装),应做费标处理,这是必要条件。  
Post  by  Hxbwelcome发表评论于2006-7-17 10:11:00  

而笔者回复说:

谢谢Hxbwelcome网友的评论 !

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特殊情况。

比如,在招标有多个“包”同时投标和唱标的情况下,也许有的投标商没有单独分“包”包装。

有的时候,个别地“包”,不够三家投标。分开包装,就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开标;对不足三家的不开标。

而如果不对上述投标商的“错误”适当处理,可能影响整个投标不能开。而且可能,由于这一家不能投标,影响还有其他“包”也不够三家。

那样,招标公司就更加被动。

这个问题,我也是想了很久。Hxbwelcome提的问题有道理,但是,我以为,投标时、开标前,我们这种处理,既不违反原则,也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对其他投标商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公正。

还可能有其他类似的特殊情况,当然需要慎重对待。否则,就真是不公了 !  

  Post  by  gzztitc发表评论于2006-7-17 10:53:00

后来,另一网友说:

“Re: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

第10条对其他投标人是不是有些不公平?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的时候(包括未封装),应做费标处理,这是必要条件。”

个人认为版主的观点是对的。我们在招标时按法规是不能接收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的,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果投标人在现场将其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再在截止时间前进行递交,应该是符合规定的。我们招标机构提供必要的文具等方便其进行现场密封,也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Post  by  hbliqinhua发表评论于2006-7-21 9:52:00

笔者以为:“单纯的”、“程序性”的招标,往往只注重程序公正和结果用户满意等等;而深入理解招投标法的宗旨涵义后,我开始考虑如何为实现这一宗旨所包含的社会和谐等等问题。我想到,只有“坚持原则,灵活处理”,带有“人性化”的办事方式,才能吸引更多的投标商,更好的发挥投标商的优势,引起真正的竞争,最后有利于采购招标方。而大家都这么做了,是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建立的。【这是笔者在该文章发表时,写给招标投标协会会刊的一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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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6:10:46 |只看该作者
续:

第三、现在的不少部门和地方法规,都规定了相当多的废标条款,有些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细化;也有些是莫名其妙的枝节问题。

我看到过一个网友发的案例:(来自筑龙网论坛)
xiaozhu6 位置: 福建 专业: 施工 2005-1-27 15:12:00

有一次,我去福州开标的时候。那次标书的要求是需要密封且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并加盖公章。而有一家外地的投标单位,在递交的时候被发现工程名称写错了,招标代理看时间还没到就允许他要补充。由于不允许涂改或插字,那个递交标书的家伙就只能重新写一张在贴上去。可是一时之间他又找不到纸,好不容易从外面一家复印店找来了纸,写好贴上去。可是糟糕把公章也遮掉了,这样招标代理又不收。那家伙也很聪明马上把盖住公章的地方挖了一个洞,让第二层公章的地方可以看到。赶在递交时间截止时交了投标文件,可是那个代理看了一下笑着拿起他投标文件对其他投标单位说:“投标文件要求密封,他这样你们说能达到密封的要求吗?”在场的投标人全笑了

********最后,大家还是不让他投(毕竟这样就能轻松少掉一个对手,何乐而不为),以标书达不到密封要求拒绝他参加报价。投标结束后,那个外地的家伙傻了,因为他的报价是中标人!!

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执行,还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吗?

当然,对于目前各种各样满天飞的废标条款,我也感到某些无奈;真希望有关部门好好整顿一下!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也欢迎唐老师和招标老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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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7:07:50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一楼的意见。代理招标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开标前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候,代理招标人需给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签收证明”,在这个时候代理招标人就应该仔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有不合格的提醒他们重新密封~这样足可以必免你说的这种情况了。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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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6:46:43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最新的几个跟贴:

贴子回复:  

作者:王毅青
题目:参与讨论
  

    没承想一个标书密封的问题居然讨论成有史以来最热烈的状况。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对于这个内容,相信投标人、招标人、公证人都是很明白的。它是为防止在递交标书后到开标时这个时间内由招标人保管不当而发生问题。《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大家还都是习惯头天接受投标文件,由公证人或监督人贴封条,第二天开标,所以这句话至关重要。
    现在其实工作中,递交的标书肯定是密封了的,递交后放在醒目处,所以不会发生由招标人保管不当引起破损、报价失密等情况。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认真、负责的检查,该有启封章的要看启封章,该有项目名称的、投标人名称的都要看仔细,提前提醒投标人。那么既然你已经接受了,你就有责任了,如果出现问题发生投诉少不了你。所以我一直在讲工作应认真,不得马虎。
    楼主说的情况肯定是密封了,所以代理机构收了,只不过是密封的不是很规范,而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找到不规范的地方了。这就麻烦了。所以开标现场当场互验也是必要的,即使有些小缺陷(如章不清楚、没有改好启封章、编号错了等),通过互验大家都没有了疑问,或者有些小疑问但并没有实质性投标文件的改变,还是可以当场解决后接受投标和正常开标的。而且,那时候如果是投标人代表不依不饶的非得把别人挤出去,也显得有失风度,一般大家都会认可,当场解决省得过后的麻烦。
    如果连工程项目名称都写错了,或要求加盖公章而没有盖,或没包起来已经散了,我看谁说也不行了,肯定是不受理的。
    这个确认无误,是密封情况,所以,密封了而只是没有招标文件规定的那么细致,可以认定不是实质性偏差的,还是可以参加开标的,不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没有任何好处,尤其是在没有几家人投标时。
    其实,对于标书密封情况在现实工作当中肯定还是要灵活掌握的。例如,象那种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两层的只封了一层,这个还是开标后才能发现,其实现场已经到人了,收下了,也就没有不接受而邮寄回去的问题,依我看接受下来开标没有什么问题。类似情况很多(如报价信招标文件规定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但投标人倒是单独密封了,可又将小信封包在投标文件里了,手头上又没有公章,要是这样密封也按没有依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予受理也挺可惜,况且有时文字上的描述相互理解的也不都一致),现场大家互验一下,确认没有问题就可以正常开标了。
    自己认识,参与讨论,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毅青


  2007-07-26 09:34:54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MAIL:guest



还是招标法第3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结果就是你不被受理。
  你可以对此当场提出异议,但经公正人员或招标人核查,确实密封不符合要求,结果就是你不被受理。开标现场不可能有时间让其他投标人等着处理结果,因为查清可能要很长时间。
  招标老陈。



  2007-07-25 19:30:05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再探讨
MAIL:
  

我是楼主,我想再和两位专家进一步探讨.假如我是一投标人,递交标书时招标代理未对我的标书提出疑议,并接收了标书,并且在标书接收记录上签字,密封情况良好,但是在开标现场检查标书环节又认为我的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并继续开标.那么我会提出疑议,既然招标代理接收了我的标书,并签字密封良好,我不管是因代理保存不当还是招标代理检查失职,我只认已签字确认.如果我对此问题投诉,监督部门该如何处理,招标项目是否有效.谢谢.唐老师\\陈老师


  2007-07-25 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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