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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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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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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81#
发表于 2014-6-13 18:22:15 |只看该作者
 对70楼所说:这一针见血的指出招标腐败的冰山一角,代理机构充当“腐败”的这些遮羞布,本身也在腐败,就很难在主持公平正义[s:125] [s:125]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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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2#
发表于 2014-6-14 09:31:39 |只看该作者
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应改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2、彻底打破政府对“交易服务中心”的限制,向民营企业放开“交易服务中心”,允许一地多个交易中心;(莫学电信系统搞个铁塔公司)
3、打破属地化管理的制约,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允许招标人自行选择到不同“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4、政府按市场规律,从监管企业的角度对交易中心管理,让交易中心在市场中竞争、发展;
5、将“专家库”下放到交易中心,由于专家组乱作为而造成的纠纷,由交易中心作为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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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3#
发表于 2014-6-14 15:43:09 |只看该作者
对70楼所说:这一针见血的指出招标腐败的冰山一角,代理机构充当“腐败”的这些遮羞布,本身也在腐败,就很难在主持公平正义

[s:33] [s:56]
所有的监督人员都在领劳务费,这本身就是他们的工作,国家在给他们发工资。所有的都是监督说了算,带不就是为了领钱的吗,能不腐败吗?都在行贿受贿有什么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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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4#
发表于 2014-6-16 10:10:53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共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的腐败现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不打破原有的格局,怎么样的平台,都是劳民伤财!
招标腐败的根源在哪?在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1、把一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 .. (2014-06-13 11:52) 
你好!您说的确实有道理,我以前也曾经思考过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问题。社会代理机构本身是企业,企业最大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希望企业来主持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确实有些滑稽。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招标采购要么由招标人采购人自己组织,要么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而是“屁股指挥脑袋,考核引导行为”,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规的用重典,对于违法违规人员除了彻查彻办之外,应该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而不是换了个马甲又重出江湖。这样的闹剧看过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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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5#
发表于 2014-6-16 10:26:48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上说的有道理,如果现阶段中国社会能实现的话,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但现实社会真实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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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6#
发表于 2014-6-16 10:49:09 |只看该作者

回 makergege 的帖子

makergege: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应改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2、彻底打破政府对“交易服务中心”的限制,向民营企业放开“交易服务中心”,允许一地多个交易中心;(莫学电信系统搞个铁塔公司)
3、打破属地化管理的制约,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允许招标人自 .. (2014-06-14 09:31) 
1、“市场主导”欠妥,毕竟讨论的是公共资源的交易,不是私有或民营。尽管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如果放任由市场去主导将必然导致失控。
2、前提是区分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如果政府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进行放开并按规定集成管理,那么交易平台理应放开。
3、专家库的趋势是统一和提供市场使用,但专家组乱作为的纠纷由交易中心作为承担主体的说法欠妥,这是混淆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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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7#
发表于 2014-6-16 10:51:12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上说的有道理,如果现阶段中国社会能实现的话,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但现实社会真实情况呢? (2014-06-16 10:26) 
大家一起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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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4-6-16 14:19:46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
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做法,看是违法,其实,就是因为看穿了社会中介造成贪腐的根源,才这样做的.
为什么要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呢?
因为集采中心是众多招标监督管理政府机构中,唯一有组织招标经验的政府机构.
城建规化部门的工程招标,事实上,他们是不能直接给织招标的,一样要委托社会中介来招标.而且,100万以下的非招标工程项目,本来就是政府采购项目.
你提出的要用重典来治罪,要有法可依,这句话没错.关键是谁来执法?
当作为有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去处理此类招标违法事件时,他们能对自已审批的社会中介及财政部门的项目审批人员治罪吗(同体监督)?能对纪检部门的监标人追责吗?但是,如果是集采中心的人违法违规,他们绝对会赶尽杀绝,以显法律的威严.
我们回顾《政府采购法》的整个历程:
一、在《政府采购法》颁布执行前:
采购招标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嘴里的肥肉(采管不分,中标收中标服务费,报名收报名费,一条龙服务)
二、《政府采购法》颁发后:
财政部门觉得到嘴的肥肉被扣出来,规则得由财政部门定。
1、采管分离,让社会中介和集采中心并存,社会招标中介由财政部门核准,收中标服务费、报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中标。(有关部门的傀儡)
2、集采中心不能收中标服务费及报名费(比如湖南省2013年10月1日起停收标书制作费)等一切费,机构必须是事业单位,不能有行政权力(怕以后管不了);
三、《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后:
财政部门通过一个个的规章制度,不断弱化集采中心的机构性质,不断边缘化、中介化,虽然有集采目录,但目录内的项目,并不是说一定要在集采中心采购招标,一样可以委托到社会中介招标。于是,80%的招标到了社会中介招标,进集采中心的只有20%不到。当社会提出“越买越贵”时,只做了20%业务的集采中心只能"呵呵呵呵",这是集采中心造成的吗??
四、《政府采购法》12年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之时:
各地重视到众多招标贪腐纷纷出现,纪检部门直接主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原来的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招标项目未经许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招标等等.这时,作为既得利益的有关部门,提出,这是违法的.事实上是,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架构,弱化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权力,他们担心,自身的傀儡中介以后会没有业务,以后的招标无法操控,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要审核公告及招标文件时,他们着急了,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像自已审批的社会招标中介那么听话,那些设计的包中标的条款,会被删除,那些供应商老板,再也不用找他们了,以后抽烟都要自已买了,真是受不了.
所以,出现众多专家学者,提出: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应先立法,言下之意,慢慢来,这肉反正还在手里。
2、政府采购应从交易中心独立出来,言下之意,是我财政部门管的,我的地盘我作主。
3、按照12年前的采购法,县级暂不成立集采中心,也不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言下之意,全国多少个县啊,这一大块市场还是俺财政部门管的。
4、请一些砖家学者提出一些无实际操作意义的理论,泛泛而谈,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回到10年前的老路,称之“依法依规”,言下之意,12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是我财政部门订出来的制度上升为法,里面的条条款款,早就被我们设计好了,随你们怎么变,反正不能违我12年前的法。
。。。。。。
集采机构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吗?
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是事业干部,大部分是公务员或参管公务员,好不容易进入公务员队伍,小恩小惠和拿几十年工资,哪个划算?
当然有个别情况,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那是另当别论。法院也有审判不公的情况,那只是少数。
以上是在集采中心工作多年的个人之见,只供参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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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89#
发表于 2014-6-16 14:50:15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得非常有道理,透过现象抓住了本质,但现实中交易中心也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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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90#
发表于 2014-6-16 16:28:29 |只看该作者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
楼上说得非常有道理,透过现象抓住了本质,但现实中交易中心也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
现实中,因为法律依据的天生不足,而且又是从下到上的一种改革,所以会出现各种不一样的形式.不过都是合理的.因为在面对各地不同的局面,要能统一到一个平台,肯定涉及到利益的格局,所以,为了进场,平衡利益,会出现中标服务费分成的情况,这只是折中的方案,原本这些收费,在社会中介招标一样要交,不是统一到了交易平台中才有的情况.还有的平台是只做到发个文件,然后还是各做各的事,没有实质上的交易平台.不过从招标委的高度,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规定,这样对招标也是有好处的.总之,不管交易平台采取的是哪种形式,都是在试验性的做,对招标的贪腐有一定的防腐作用.其实大家都在等政策.就怕这个政策的出台,让所有目前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正在准备成立的交易平台,不知所以,按征求意见稿来说,与现有的所有成立的交易平台实际模式比,相差太远,有种倒回十多年的味道.如果这个交易平台的方案,就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的格局,出台这样的方案,与中央的要求,只能是背道而驰的.要知道,作为主要负责起草的责任部门发改委,本身也是审批社会招标中介的机构,他能做到割肉吗?还是联合各职能部门,各管各的地盘,出台一个泛泛而谈的空旷的理论来应付了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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