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对建建[2001]82号中总承包特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在实际招投标中我发现有些问题: 1、建建[2001]82号规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为12项,修订后的规定列举了10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未列举,是否取消了这两种施工特级总承包资质? 2、修订后的标准规定“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这个规定是指有1项特级和2项一级总承包即视为具备各项(10项或12项)特级资质还是视为具备3项特级资质? 3、修订后的标准规定“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这个规定是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对所有特级资质的企业(10项或12项特级)限定,特级资质企业取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否承揽3000万以下的防水专业工程?
4、目前很多地方实行电子招投标,上述规定如何在投标人网上报名时设置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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