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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政府购买服务 2013-12-09 20:34:5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41期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同时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等内容。为使读者更为全面、深入地了解政府购买服务,本报特刊出《意见》中的5个关键问题。
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意见》第一部分)
2、谁来购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意见》第三部分)
3、向谁购买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意见》第三部分)
4、购买什么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意见》第三部分)
5、如何购买
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意见》第三、四部分)
(本版文字整理/戎素梅、张静远、周黎洁 图表制作/高飞)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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