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2
在初期阶段(包括审查性招标和对外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要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很重要的是取决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态度和做法。
大约是在90年代初,天津某厂与日本一家著名企业成立了合资公司。
我曾经写过文章,文章长一点,但是,很有意义;值得一看:
【我印象最深的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
【说明:经历多年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许多往事已经淡漠了。但是,有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物的形象,却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也许,有的时间、地点、细节会记忆有误,但是,主要情节肯定是准确的。现将有关的回忆写出,供大家参考。Gzztitc 2007年4月。】
一、一个合资企业的中方总经理
他是一名复员军人。曾在天津市机械局的质量处、办公室做过工作。后来临危授命,担任了某某摩托车公司的经理,短短时间使企业扭亏为盈。他还在后来的中日合资企业里担任总经理的职务。后来,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1996年3月17日,《中国机电报》有一篇报道《九万里风鹏正举》,讲述了他和他们公司的故事。下面【 】内的,是引用该文章的原文。
1993年,成立了中日合资企业,他担任了中方的总经理职务。【合资初期,日方按照惯例把总经理的工资订的高高的,而工人工资的标准偏低。他据理力争,与日方代表几次长谈,硬是把自己的工资标准压下来,而把员工工资的的标准大幅度的提升了上去。】
他说道:【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要想搞好,首先是抓人,得把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是管理制度要严格,二是员工的利益要维护,三是当领导的要以身作则;没有这三条,就形不成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机制,设备再先进,技术再先进,也是白搭。】
1995年,合资企业拟增加设备,扩大产能。日方要求继续进口日本的摩托车发动机。此时日元升值,中方提出,双方共同承担汇率损失,而日方坚决不答应。【他表示,“在企业经营上,中日双方是伙伴关系;在发动机进口问题上,中日双方是买卖关系,我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跟你日本作交易!”】就是这么有骨气! 该摩托车公司(当时中、日双方各占50%的股份,)要上马一条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线。日本公司提出,提供全套专机生产线,价格为6亿元人民币。日本公司强调,这是成熟的技术,保证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他认为,专机生产线只适用于一种型号发动机,不利于工厂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产品,也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就要引进由加工中心组成的柔性制造技术。正在此时,我们公司的老处长,向他介绍了国内开展招标的情况。 【他坚持按照国际惯例公开招标,并且声明:“如果这事搞不好,我就引咎辞职。”冒这么大的风险干这事,在某些聪明人看来简直是“冒傻气”——“合资企业吗,钱又不从你自己的腰包里掏,日本人要包办,让他办就是了。搞好了,功劳有你一份;搞砸了,可以全推到日本人身上,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他还是那句话“我不能拿国家利益和日本人作交易!” 这样的事情多了,连日本的公司总部都知道了,一位高层人士评价说:“天津的X先生很厉害”。】(注:原文的姓用X来替代)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决定,通过公开招标,双方专家组成评委会评标决定。 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当时的总工和老处长亲自参与了全过程。整个项目分成四个包号,最后分别由各自最有优势的厂家中标。中标总价约为2·5亿多元人民币。节约了投资又买到好的设备,中、日双方都对这个招标结果很满意。 天津日报1996年2月15日,发表了记者李梦尧的文章《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其中提到这个项目的事情。记者写道:“某家企业欲引进有关生产线,外方的报价是6亿元人民币。后来这个项目(转载者注:应为“打算”)实行招标,外方便一下子将报价降到4.6亿元。招标吸引来亚、欧、美洲的多家厂商,最后招标结果,价格仅相当于2.6 亿元人民币,是最初那家外商报价的43%。如果不是通过招标,以这样的价格成交是不可想象的。” 我体会到:这种对于合资企业的招标工作,有其特点。 首先,多数是中方提出,因为他们感到合资企业内部处理问题不公平,中方的投资者(实际上是代表中方的国有资产)吃亏了;而外方投资者,掌握了某种技术诀窍,中方无法应对。所以,我们给他们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时,他们感到:这是一种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达到“公开、公平、公正”效果的方法,比较容易接受。 而另一方面,我们是接受合资企业的委托的,必须对合资企业整体负责,包括尊重并接受外方的合理意见。不能够用狭隘的“爱国主义”(实际那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来看待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法办事,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规规矩矩办事,那样才能得到合资企业外方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从而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比较好的效果。】(引文完) 我记得那位中方总经理的名字是叫:张鹏举。后来,他退休到了北京,还担任政协委员;再后来怎样,我就不知道了…… 注:插入张鹏举的介绍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