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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代理服务的价格阀门能否打开》等关于价格的4篇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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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5:2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理服务的价格阀门能否打开》等关于价格的4篇旧文

看到大家在讨论:经参郑燃10月的文章

《招标代理现行收费办法拟废止
代理机构将面临生存压力》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1393

才想起还有几篇旧文没有粘贴进来。7月份见报了的,与经参郑燃这篇内容高度一致。我没有及时转给大家,道个歉。其中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消息一篇、

《代理服务的价格阀门能否打开》的沙龙一篇、

汪才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暂不宜废止》

羌建新《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需要引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4篇文章均于7月上旬载于《中国政府采购报》

版面链接:http://www.cgpnews.cn/dzb/18970.htm
                                        http://www.cgpnews.cn/bfyw/18915.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理由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拟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1979年至2012年颁布的1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22件;拟废止的123件,拟修改的6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被列为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理由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以中标金额多少分别明确了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此外,《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因“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内容较多”而拟被废止。《电力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因“根据《合同法》已逐步实现市场化,文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拟被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的。废止理由为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职能转变方向的有32件,废止理由为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有19件。



代理服务的价格阀门能否打开



本期嘉宾: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赵勇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处长  褚贵忠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  秦正富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汪才华
九江振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陈先生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总版主  高子正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静远

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在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之列。
1980号文和857号文共同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已经执行了10多年之久,有关它们拟被废止的消息传出后,引发了业内对本就敏感的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再度关注。《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特邀请业内专家一起聚焦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
政府指导价:有人欢喜有人忧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各位嘉宾参加本期沙龙讨论。首先请各位嘉宾介绍一下目前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现状。
汪才华: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目前有3个规范性文件,除了1980号文和857号文外,2011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些文件共同形成了“政府指导价”的代理机构收费管理机制。
高子正: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存在哪些问题,多年来业界一直有关注、有反映,现存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机制大致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标准分类比较简单、收费基准金额不够明确、计算方法比较繁琐、竞争过度、缺乏有效的价格监督等。业界普遍认为,这一收费管理机制应当进行调整。
陈先生:作为代理机构,我们对于“收费标准不合理”这一问题深有感触。目前的收费管理机制的核心是:中标金额乘以一定比率。这一算法并不能体现代理机构的劳动价值。因为众所周知,项目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并不一定成正比。我们公司是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只能代理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依照这个算法,小额项目基本上赚不到钱,有时甚至是赔本的。
赵勇:1980号文和857号文已经使用了10多年了。这么多年过去了,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0年前的代理机构主要是从体制内走出来的成套局等,不太知道怎么定价、怎么竞争,现在,全国代理机构数量已超过6000家,市场竞争非常充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原来的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机制还能有效引领市场。
比如说政府指导价会不会成为“保护伞”?一些只会端茶送水走程序的代理机构因为有了“保底价”后,生意怎么做都不会亏,而这样的小公司在现有这套收费管理机制下能够轻松获取暴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现有的收费管理机制亟待打破,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市场能否实现有效调节
主持人:也就是说在代理服务费收取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秦总怎么看待这一问题?中招国际是令人羡慕的“中央军”,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秦正富:实事求是地说,1980号文的性质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规范性文件,因此并不要求强制执行。此外,文件规定的是政府指导价,而不是政府定价。因此,我个人认为,文件本身为市场调节预留了空间。现实中,在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情况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重新商议价格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只是说这么多年执行下来,政府指导价在业内已经形成一种权威。比如说1980号文规定的依据中标金额的多少明确货物、服务、工程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直被业界严格遵守,俨然成了行规。
汪才华:在实际操作中,市场机制确实有不小的发挥空间。比如说,1980号文中对作为收费计算最基本的概念“中标金额”的表述就较为含糊,究竟是项目最终的总中标金额呢,还是单个项目的中标金额,还是每个标段的中标金额?这就造成收费的差异,甚至在大额项目中,不同的算法可能导致代理费相差10到20倍。这在无意中给市场留下了巨大的博弈空间。
主持人:褚处长,作为采购人,您怎么看待市场机制?
褚贵忠:实话实说,不少代理机构给的折扣率非常高。作为采购人单位,我们当然非常乐意在这一环节节约财政性资金。但是,学校不少大型项目对技术要求非常高。因此,一方面,我们注重培养本单位的专业采购人才;另一方面,大型项目中,我们会关注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
主持人:听说不少项目的代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来支付,所以采购人并不关注代理费的折扣率。
褚贵忠:在我们学校,的确有一些零星的小项目是由中标供应商来支付的,但大部分项目的代理费我们都列入了预算。和您了解的相反,恰恰是中标供应商出代理费的项目中,中标价格会水涨船高,因此代理费对项目影响较大。不过此类项目在我们学校是少数。
价格市场化之后会怎样
主持人:假设政府指导价这一管理机制一夜之间被废除了,那么市场会有怎样的波动?
秦正富:我认为不会有太大变动,大家还是按老规矩办事。因为原来的文件本身没有强制作用,原先本来就有市场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我个人认为,废止掉这些文件后,市场价格可能呈现更灵活的面貌,比如对标书分段收费、设置具体打折条件等等。
陈先生:对地方代理机构而言,失去政府指导价后果不可想象。现在压价已经很厉害了,没有这些文件之后,恶性竞争将会失控。采购人的选择因素和可控因素也会更多,他们可能将项目以更高的价格委托给“关系户”。

高子正:我个人主张修改,而不是废止。如果现阶段硬行废止,我担心市场能不能承受得住。我认为,采购代理服务费应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不同的采购方式、不同的代理成本分档计算。此外,我提一点建议:在市场经济下,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而不应当由中标供应商来支付代理费。目前,不少法律允许由中标方支付代理费,不少采购人也乐意将这一负担转嫁给投标方,这一做法是不合理的。
赵勇:我赞成打破价格机制,确保市场竞争。全国有6000多家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显然是僧多粥少,亟待在优胜劣汰中洗牌,否则何以寻求市场良性发展?

微博·代理服务费
袁雨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监理费、代理费、造价费,这三费同时存在于工程建设产业链中。仅仅打破代理费的管理机制,却保留监理费和造价费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机制,这合适吗?
丁攀(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如果政府指导价被废止了,招标代理公司得有一年的准备金才能安全活下来。中小代理机构很可能被洗刷掉。
李小林(招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招标代理行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其中涉及的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强制招标,因此政府指导价非常有存在的必要。
周忠寿(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服务分公司总经理):1980号文留下了足够多的操作空间。实践中,代理机构一般会以最低价来收费,非常吃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暂不宜废止

■ 汪才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暂不宜废止。
上述两个文件确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确立了招标代理服务按标准收费、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的行业收费格局,对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个文件发布10余年来,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增长很快,招标代理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非常严重,压价、恶性竞价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招标代理行业利润微薄,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偏低、人才吸纳乏力,从业人员素质与招投标活动要求不相适应,行业整体执业水平难以提高,许多招标代理机构甚至被建筑施工老板所“收买”,变成其围标串标的工具。
尽管如此,一些明智的业主会采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方式选择大型招标机构,确保项目规范操作,因为在正常利润保障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会非常规范。正是有上述两个文件的存在和从业人员的坚守,市场上总是保留着40家左右的“四甲”专职招标代理机构,他们是招标代理行业的领导者和市场秩序的守护者。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的废止,等同于失去规范招标代理收费的行为准绳,势必会加剧招标行业的恶意竞价。一是会影响招标服务的质量和招标工作的效益效果,直接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是企业性质,其主要经营目标是获利,收入的减少势必会迫使其降低成本,从而导致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下降;二是会衍生出“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当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正常获利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价往往成为引发不规范操作的“肇事者”;三是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对具有设计、外贸、造价或咨询优势的机构来说,他们更多是把招标代理作为增强其服务功能的补充,在业务服务链中消化平衡招标代理环节低价竞争的损失,而对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来说,越来越低的收入难以支撑企业的持续发展。长此以往,招标代理行业将会畸形发展,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逐渐萎缩减少,更多的被其他兼职代理机构所取代。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招标代理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是一项集法律、程序、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30余年来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的13年来,招标代理机构在推动招标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笔者认为,招标代理具有的公益性质是当时1980号文对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现行形势下,其公益性依然不可忽视。
笔者建议,目前暂时不要废止上述两个文件,或将制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职能赋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协会,并加大对恶意竞价的处罚力度,以确保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规范。
(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需要引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 羌建新

把价格交给市场来决定,可以让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以此实现优胜劣汰。这一经济学的基本法则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给单位买东西,通俗的说法是“拿着别人的钱给别人买东西”,因此,《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行为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但保留了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
如果代理市场的政府指导价被拿掉,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就进入了更加完善的市场中。采购人这一特殊市场主体,是否能够成为理性的“经济人”参与市场活动?《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人规定一系列比选规则,对采购人的偏好进行限制,让他们在采购活动中更加理性。因此,代理市场价格放开后,市场化的采购代理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会更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竞争,使采购人获得更好的采购代理服务。当然,在引入市场化的代理服务价格竞争之后,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比选机制来约束采购人。
首先,代理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应参照服务类采购的形式。代理服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体系,依据项目金额等因素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进行代理服务供应商选拔。
第二,代理机构比选中,打分机制可能需要足够长的时间来完善。目前服务类采购的机制仍在完善中。服务类采购不同于货物、工程类采购,它几乎没有或少有明确的原材料价格,而更多投入的是人力资本。而不同层次的服务者的生产效率、人力资本成本是不一样的。服务者的身价、服务时间、服务材料等共同构成了服务类项目的成本。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也是如此。因此建立比选机制时,应尽量明确服务成本,构建合理价格机制。
第三,在代理市场成本价不明确、市场价尚未形成的阶段,代理机构比选机制仍可建立。财政部与各地都会组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考核,这一考核结果可作为比选的重要依据。管理部门可考虑酌情对代理机构进行打分排名,从而方便比选中使用考核结果。
有人提出,打开代理服务价格阀门后,代理市场的权力寻租会更加严重。笔者认为,寻租问题并不是由价格机制引发的,而是由选取机制不健全引发的。也有人提出,失去政府指导价后,压价现象会更严重。而笔者恰恰认为,打破这一价格限制之后,市场竞争会更加充分,原有的价格垄断被打破,中小代理机构可以获得更充分的成长空间,更有利于激发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活力,提供更好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从而有利于政府采购整体绩效的提高。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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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21:17:29 |只看该作者
汇集了这一主题的文章,大家可以结合起来看,欢迎这一汇集主题的方式。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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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7 16:20:28 |只看该作者
引入市场竞争是迟早的事儿,但是凡事都要有个过渡的过程,中间就是出现权力寻租等现象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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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21:25: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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