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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o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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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招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同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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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4-5-4 11:36:18 |只看该作者

回 caitan88 的帖子

caitan88:当然可以(2014-04-28 22:42)嬀/color]
请问,27号令里不是写着,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能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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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2#
发表于 2014-5-4 12:24:04 |只看该作者
代理商从事的是服务业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三产业,注册资金一般没有必要很高;制造商从事的生产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二产业,注册资金往往要求很高。因此,本案中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差异,我认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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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4-5-4 13:09:50 |只看该作者
1、要看这个货物招标项目是否属于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若是,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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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14-6-5 14:52:29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代理商从事的是服务业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三产业,注册资金一般没有必要很高;制造商从事的生产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二产业,注册资金往往要求很高。因此,本案中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差异,我认为正常。 (2014-05-04 12:24) 
顶版主。我们招标时就是考虑这样的情况,所以才对代理商和制造商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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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4-6-16 12:59:51 |只看该作者
1.我觉得可以对制造商和代理商提出不同的采购要求,侧重于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方面的。加上对产品本身的要求(如实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从不同侧面来评价投标人,不构成歧视。有些产品本身从销售渠道而言,制造商是不参与销售或者对于不同客户采取不同销售渠道,比如中小客户都交给了代理商。如果非要制造商投标,可能采购不到合适的产品。像联想等制造商,销售全部交给代理商,非要制造商投标,可能失败。所以是否允许代理商,根据不同产品的市场情况决定。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如果适用同一评判标准,一是带来困难,二是可能不公平,比如对二者要求相同的企业实力不现实,二是对代理商要求制造商自身的东西只会造成歧视。个别技术性强、采购量巨大等货物,可能制造商投标要好一些,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对而言容易保证。市场上大宗、常见货物代理商也没问题。总之,根据不同货物市场竞争状况、供应情况、技术发展等情况酌定。

2.一般,建议不允许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投标,因为可能产生一种情况,制造商同时找一个或几个代理商投标,从而形成“围标”“串标”的可能,所以不赞成同时投标。但对于某些市场上代理商众多,同一品牌不同代理商(称经销商应更准确)的价格竞争本身很激烈,此时也可允许,当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慎重。

一些个人浅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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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4-6-17 09:21:38 |只看该作者
没有问题~~生产商 和 供应商本就不应该一样资质要求,

你设想一下 注册资金1亿的生产公司  和 注册资金1亿的销售公司~~是同一种规模公司么~~


另外 这是个什么项目,如果是财政资金的项目,去年出的财政部扶持中小企业文件,相关精神,投标人资质要求尽量不要出现注册资本金 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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