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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v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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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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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1#
发表于 2014-1-6 20:19:27 |只看该作者

回 xhs1124 的帖子

xhs1124:财政部新发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实践中有许多不适合的地方例如成立什么什么小组,然后什么什么的.....折腾呀!专家的费用大增!,单一来源采购我认为很好很规范!又省去专家费用. (2014-01-03 18:33) 
注意到,74号文第8条与政府采购法38条竞争性谈判的程序的区别:


74号文第8条中是“(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政府采购法38条中是“(二)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是要求“评审专家”的,单一来源则只需要“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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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14-1-23 13:12: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74号令》,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前辈同仁:
一、第十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74号令施行后对于货物采购中的特例车辆采购怎么操作,因在审定车辆编制时就已经确定了车辆的品牌型号,按此项规定将无从操作。
二、第四十七条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此条规定供应商只能做出一次报价,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报价超出些许预算)若由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是否可行,是否存在法律层面的风险。
三、第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提交的“响应文件”,具体叫个什么名合适,借此坛问一下各位同仁,当然此事无关大恙,不感兴趣请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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