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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sjxq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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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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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21 08:57:27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与评委的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吗?没有这个说法吧。
(2014-01-20 18:09)
我理解一些项目中出台这类规定是为了防范招标人的关联人员挤占评标专家的份额。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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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09:12:34 |只看该作者

回 jsjxq001 的帖子

jsjxq001:

现行招标文件范本中有规定的
      我怎么感觉是您打错字,或者您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本身就打错字了,但一直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已。
      您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对于这条,与12号令第12条基本一致的,除了“投标人”写成了您现在的“招标人”。所以我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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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21 09:17:14 |只看该作者
  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如何处理”这问题,个人同意板凳以及5楼网友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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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1-21 09:43:16 |只看该作者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化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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